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實施犯罪的防衛案例入選。
最高檢指出,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淶源反殺案、趙宇見義勇為案、邢臺董民剛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節。」 最高檢表示,住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公民對住宅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容忍度也在不斷降低。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實施暴力、侵財犯罪更為嚴重地破壞了防衛人的安全感,加劇了現實危險的緊迫性,也更賦予了防衛人防衛行為的正當性。
案情顯示,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籤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員均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後,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
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鑑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於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檢察院批准逮捕,認為耿某華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同年5月29日,辛集市檢察院檢委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耿某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最高檢在闡述典型意義時指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最高檢表示,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範拆遷行為,教育被拆遷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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