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11月27日),最高檢發布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對暴力傳銷的防衛案件,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遭圍攻後持刀反擊,造成1人死亡,檢察機關認定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最高檢表示,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另一方面也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基本案情:男子被騙至傳銷窩點後遭圍攻 持刀反擊致人死亡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
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後,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並推搡高某波。
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
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21日,經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
同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何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應當苛求防衛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
檢察機關認為,在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從防衛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據悉,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於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採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
「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上述負責人稱。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盧茜
(責任編輯:張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