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周斌 董凡超□ 本報見習記者 趙婕 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實施防衛,依法不受刑事處罰;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傳銷人員不法侵害時,持刀反擊,依法認定正當防衛……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準確把握「正在進行」等情節 【基本案情】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因感情不睦二人協議離婚。2020年3月21日,潘某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兩人女兒9歲)和王某霞發生爭吵,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次日,潘某再次來到王某民家中,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左胳膊夾著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此時正在大門外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钁頭跑到大門口,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钁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钁頭在其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後王某民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120到達案發現場時,出診醫生發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 【檢察履職】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為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4月6日決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明確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行為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8人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3人捅傷。隨後,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將耿某華架出院子。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 【檢察履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正確判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交出手機。被前後8人共同抱住控制並推搡,其中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高某波從褲袋內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想要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郭某某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某、梁某某為輕微傷。 【檢察履職】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典型意義】近年來,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衛,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有利于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有利於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對強姦行為實施特殊防衛認定 【基本案情】2018年9月23日,許某某趁四周無人之機下車將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裡,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周某某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對其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進行防禦和反抗。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周某某試圖求救但沒有實現,許某某採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後會繼續侵害自己,於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後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後衣領。最終,許某某窒息死亡。 【檢察履職】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的行為可能屬於正當防衛,遂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並重點圍繞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退回補充偵查、補強證據。經該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強姦的許某某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許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典型意義】我國刑法將正在進行的「強姦」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的不起訴將對弘揚社會正氣,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治理產生積極影響,有利於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作者/來源: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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