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可攜帶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材料到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診斷職業病需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及體檢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及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職業史是指勞動者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工種、崗位。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衛監科供稿
【來源:上饒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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