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高考是學生都需要經歷過的獨木橋,也是所有家庭十分重視的頭等大事,但有些學生好不容易考上大學,但是因為一些不當行為,就可能被學校開除學籍。自2017年9月1日起,新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其中,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被開除學籍意味著你的學籍將被註銷,無法繼續學業,將無法取得學歷學位,另外更重要的是,這些將會被記錄進你的個人檔案。所以說,大學生們一定不要涉及以上八類行為,珍惜大學短暫而又充實的美好時光!
根據第二條,該生犯罪定性確鑿,可以開除學籍,但為何只給予留校察看?內情不得而知,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