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是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最高檢高度重視民事訴訟類案監督工作,《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指出,要探索民事類案監督工作機制。圍繞如何加強民事訴訟類案監督工作機制建設,進而推進精準監督,實現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本期「檢察理論三人談」邀請法學理論與實務界專家共同探討,敬請關注。
類案監督目的與實現路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肖建國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高級形態,在統一法律適用、實現同案同判方面,相較於傳統的個案監督模式,具有明顯的優勢。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民事訴訟類案監督,將「探索民事類案監督工作機制」作為《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的重要一環。在此,筆者結合民事檢察監督的基本法理,對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理論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民事類案監督的實現路徑,希望助推類案監督機制的完善。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目的
統一法律適用
類案監督不同於以往個案監督之處在於,個案監督是針對人民法院就民事訴訟個案的事實認定、證據判斷、法律適用和程序合法性進行的檢察監督,以實現個案裁判的妥當性,從而維護當事人在個案中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而類案監督則強調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規則上的一致性進行檢察監督,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因此,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應當以統一法律適用為其根本目標,而個案裁判的妥當性,並非類案監督追求的直接目的。
類案監督的這一制度目標,與民事訴訟「類案」的特殊要求息息相關。法律界對「類案」並無精確的定義,理論上也有不同解釋,但簡單說來,「類案」無非是指類似案件、同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2條第3項提出了「類似案件」這一概念,指出指導性案例「在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第15條闡明了指導性案例對於辦理「類似案件」的參照效力。換言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上述文件已經暗含了「類案」的概念,以及「類案」在法律適用上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要求。無獨有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7條也有相似規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類似案件」概念為基礎,在《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條中明確廓清了「類案」的含義,指出:「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從兩高的規範性文件來看,「類案」或「類似案件」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相對於在先的已決民事案件而言的。這裡的在先案件,可以是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也可以是其他已決的民事案件。而檢察機關的民事類案監督,則是對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之檢察監督。檢察機關通過識別類案,比對裁判規則,來實現相同情況相同處理,確保類案法律適用的正確統一性,這才是類案監督的目的指向,由此也彰顯了類案監督在統一法律適用上的特殊功能。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性質
訴訟監督
儘管類案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高級形態,但是仍然在民訴法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框架內運行,由此決定了民事類案監督的訴訟監督性質。
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職責。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組成部分,也是法律監督職能在訴訟中的具體化,既包括對訴訟過程的監督,也包括對訴訟結果的法律監督,體現了檢察權行使的中國特色。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檢察監督原則,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和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於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至第213條進一步細化了對法院生效裁判的訴訟監督程序,並且附帶勾勒了民事訴訟一審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中違法審判行為檢察監督的制度框架。
很顯然,合法性是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生命線。為此,在檢察機關參與民事類案的範圍、方式、程序、訴訟地位、效力等方面,應當以上述訴訟監督的法律依據為依歸。檢察機關作為類案監督的主體,其類案監督權的行使要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的要求,類案監督的展開須限定在民事程序的法定空間內,類案監督程序須內化為民事程序的有機部分。同個案監督一樣,類案監督基於民事訴訟而生,類案監督具有規範性和司法化特徵。司法化的類案監督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具有相同的氣質和特性,符合民事司法的規律,從而與民事程序制度融為一體,並且真正將民事檢察權有效地嵌入到民事程序構造之中,而不會發生排異反應。由此,才能確保訴訟監督性質的類案監督具有程序正當性,以及監督效力具有法定的權威性。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實現路徑
類案識別與裁判規則比對
類案監督與傳統的個案監督共享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檢察監督的一些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檢察監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規定。但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實現路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需要找出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類案不同判」可能的類案,這是實施類案監督的前提。為此,有必要發展出一套類案識別的可操作性規則。
首先是類案的判斷要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否為類案,取決於類案的實質判斷要素。學界有四要素說(基本事實、法律關係、爭議焦點、爭議法律問題),有三要素說(基本事實、法律關係/爭議焦點、爭議法律問題)。一般而言,只要同時具備基本事實相似、爭議焦點相似、爭議法律問題相似的幾個民事案件,可以認定為類案。按照拉倫茲的觀點,兩個案件的法條要件事實(或主要事實、基本事實)類似,才能對兩個案件作相同評價,因此,基本事實是類案識別要素中最基礎的要素:基本事實不同,不屬於類案;基本事實相似的,再進行爭議焦點的相似性、爭議法律問題的相似性的判斷。
類案的查找需要類案檢索。檢察機關可以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案例資料庫檢索平臺,以類案識別的實質要素或其組合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確定類案檢索條件和範圍,遵循類案檢索的先後順序,進行相應檢索。
其次是提煉類案的裁判要點,並進行比對。裁判要點是法官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基於法律解釋形成的個案裁判規範,可以直接展示法律規範的意思,或者具體釋明法律規範的含義,甚至補充續造法律規範的內容。通過對類案裁判要點的提煉和比對,可以直觀看出民事訴訟類案法律適用的差異性,為檢察機關進行類案監督提供可能。
最後是類案監督方案的選擇。要製作類案檢索報告,對檢索類案進行分析。對於裁判標準不統一的,根據類案的性質和層級(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法、地方法院案例),結合現行法規定,提出類案監督的具體方案。
民法典為加強類案監督
提供重要指引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
開展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是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2019年3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張軍檢察長所作最高檢工作報告中講到,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導向、法律適用方面有創新、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例,通過抗訴發揮對類案的指導作用,對確有錯誤的其他個案,以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糾正。此外,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民事檢察工作時,張軍檢察長著重指出「多數案件限於個案辦理、就事說事,跟進監督、類案監督不夠」。最高檢發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指出,要探索民事類案監督工作機制。最近,最高法發布《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類案指導意見》),旨在統一裁判標準,做到「同案同判」。在學習貫徹民法典背景下,如何以此為契機加強民事訴訟類案監督,進而推進精準監督,成為擺在廣大民事檢察幹警面前的一道重要課題。
民法典的編纂體例
為類案檢察監督提供了重要指引
《類案指導意見》對類案的解讀為:「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類案的本質在於發生糾紛的基礎民事關係的屬性相同或相似,據此,類案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法律關係源於同一經濟社會關係,經濟社會關係決定法律關係的屬性,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民商法中的不同學科是依據不同的獨立的經濟社會關係劃分的,像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收養糾紛等法律關係源於婚姻家庭社會關係;相鄰權糾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確權糾紛等法律關係源於所有權(物權)關係等。案由是訟爭法律關係的高度濃縮,同一民法學科中的不同法律關係糾紛成訟後顯現為不同案由,不同法律關係是區分不同案由核心標準,像買賣糾紛案件、運輸糾紛案件、施工糾紛案件等,源於案由對應的民事法律關係分別為買賣合同、運輸合同、施工合同等。民法典即是按照不同的經濟社會關係形成的屬性不同的法律關係劃分的,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編以下分章、節,結構分明,層次清晰,該體例劃分就是區分大、中、小不同的民事訴訟類案的重要標準,也是為實施類案民事檢察監督提供了重要指引。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價值
一是統一監督標準,提升監督質效。對檢察機關而言,開展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有利於統一監督標準,提升監督質效。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省級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支持率約為40%。支持率相對較低的原因何在?如果排除提抗質量的因素,首要原因即是上下級檢察機關對抗訴標準的把握不一致。特別是在抗訴必要性標準的把握方面,如何綜合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法律規定與司法政策、維護司法既判力與弱勢群體利益保護等,均需要通過統一類案監督標準的方式加以指引。
二是採用類案監督,有利於法檢兩家實現雙贏多贏共贏。類案源於個案,高於個案,屬於個性與共性間的關係。類案監督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訟累,類案監督到位,同類型申請再審、申請監督的案件數量將大幅減少。檢察機關對類案進行審查、對比分析後作出的類案監督意見,能準確、全面地反映違法問題的整體情況,客觀反映司法活動規律,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和監督標準。司法實踐中,法檢兩院針對個案監督的溝通可能會存在障礙,但就類案監督所做的溝通,因執法目標一致,故會相對順暢,有利於法檢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此外,「同案異判」或「異案同判」與法官不當行使裁量權有著密切關係。在省級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中,以法官行使裁量權失當為由提請抗訴的案件並不罕見,但最高檢以此為由提出抗訴的案件卻並不多見,究其原因在於對此類案件進行個案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應當結合個案具體案情,提煉分析出法官行使裁量權失當的具有共性特徵的各類情況,按照案件性質分類實施檢察監督,有利於規範法官行使裁量權。
三是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對社會治理而言,開展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有利於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從而把民事檢察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司法治理效能。檢察機關在對類案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可以發現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會治理問題,進而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針對這些問題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促使其開展治理、改進工作,進而有效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例如,某省對民間借貸監督案件進行類案分析後發現,該類案件佔比大、上升快,且企業借貸主體不斷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經濟下行壓力及實體企業存在的融資困境,進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進一步加強金融創新,探索建立小微企業融資綠色通道推動解決融資難問題;結合打好三大攻堅戰和金融市場整頓工作,加強民間借貸監管,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方式
因類案監督的對象、目的與個案監督不同,所以類案監督的方式與個案監督有實質區別。目前實踐中採取的類案監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檢察機關針對類案反映的問題,向法院提出類案檢察建議,要求法院糾正錯誤、規範司法行為。如2018年12月最高檢就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達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向最高法發出類案檢察建議,指出當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達中主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再如2020年7月,最高檢針對人民法院防範與制裁虛假訴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最高法發出檢察建議並提出改進建議。
二是檢察機關在類案分析的基礎上,邀請法院以座談、聯合調研、共同出臺文件等方式,互相交換對類案存在問題的認識,推進司法標準統一。例如,為提高民事訴訟監督質效和精準度,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某省檢察院同省高級法院於2019年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同建立監督前溝通協調機制,並就相關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召開案件監督前溝通協調會,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討論,對案件是否符合監督條件以及是否適宜啟動再審程序交換意見。
三是檢察機關對一定時期內的總體監督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後向法院通報並提出相應的監督意見,或者將監督情況向社會發布,促使法院接受更廣泛、更深入的監督。例如,某市檢察院為促進檢法兩院共同遵循司法規律,連續多年向市法院通報全市檢察機關上年度民事訴訟監督情況。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方法
一是類案數據分析研判。類案監督研究離不開對類案數據的分析與研判。大數據為類案監督研究提供了強大的數據資源和技術支撐,必須將大數據思維運用於民事訴訟監督的整個過程。對此,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數據智能化為引領打造「智慧民行」的做法可資借鑑。2018年初,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自主研發了「民事裁判文書智慧監督系統」,並依託該系統對近三年來紹興法院30餘萬份民事裁判文書進行數據分析,重點檢索借貸糾紛類案件,共發現監督線索310餘件,其中移送公安部門250餘件。另外,藉助大數據技術有利於發現某類案件中的異常現象,進而及早作出處理。
二是典型案例分析研判。類案監督研究離不開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與研判。應當從典型案例中整理出案件辦理的具體流程與方法,以此發揮對類案辦理的引領作用。例如,最高檢發布的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將騙取支付令執行、騙取調解書、公證執行、勞動仲裁執行、交通保險理賠等5件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該批案例對如何發現虛假訴訟監督線索、用好用足調查核實權、依託信息技術以及形成監督合力等均有指導意義,有助於逐步解決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發現難」「查證難」「監督難」等問題。
完善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範式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
法學博士楊建鋒
科學哲學家託馬斯·庫恩最早提出範式概念,可以將其理解為「特定的科學共同體從事某一類科學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公認的『模式』,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觀、基本理論、範例、方法、手段、標準等等與科學研究有關的所有東西」。
從範式理論視角看,民事類案監督範式可以理解為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職業共同體,為發現與解決一類違法或錯誤問題,不斷提高監督能力,改進監督手段而進行的模式化監督活動,該模式中包含了共同的監督理念、理論、範例、方法手段等。成熟完善的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範式,對新時代做強民事檢察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民事檢察類案監督普遍存在著範式缺失問題,亟待研究構建。
民事檢察類案監督實踐的範式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是類案監督缺少體系化的具體工作規範指引。相比於個案監督,類案監督需要針對一類案件開展更為複雜系統的辦案工作,評估類案監督線索價值,充分檢索同類案件,運用正確的法律分析方法對共性問題進行歸納,提出更為精準的法律適用標準或有效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並確保得到切實採納。但是目前各級檢察機關開展民事檢察類案監督只能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112條的原則性規定,尚缺少體系化的具體工作規範指引和配套制度以及顯著參考價值的範例,存在著無序衝突現象,制約了民事檢察類案監督機制的成熟發展。
其次是類案監督的理念價值尚未充分樹立。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的理念與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監督一類司法活動,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實踐中,對類案監督工作的考核側重於數量指標,針對的問題與建議明顯雷同化,不僅偏離了類案監督的理念價值,也影響了類案監督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另一方面是參與社會治理的價值。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類案監督,將民事檢察工作轉化為提升現代化社會治理能力的制度優勢。目前民事檢察部門發現與把握社會治理問題的意識與能力總體相對薄弱,對於社會治理的複雜性與專業性缺乏深入了解,制約了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的社會治理成效。
再次是實現精準監督的方法措施不足。近年來類案監督案件類型集中在法院審判程序或執行程序中淺表性的不規範性問題,而針對於裁判結果監督中的實體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類案監督相對較少,很少產生真正影響或改變法院法律適用標準的典型類案監督案件。
構建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範式。針對上述問題,以範式理論為指導,民事檢察類案監督可以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匯聚民事檢察集體智慧與經驗。民事檢察類案監督範式的形成與完善,需要各級院民事檢察職業共同體形成理念共識與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與實踐探索。要加強類案監督頂層制度設計與政策理論研究,總結各級院有益工作經驗,強化宣傳類案監督理念價值,組織集中教育交流。各省級檢察院可結合本區域特點能動探索類案監督地方性範式,加強指導協調。省市級院可以重點開展實體法律類案監督,基層院可以重點開展審判與執行中的程序問題類案監督。
二是實現類案監督機制化與體系化。構建上下級院一體化類案監督辦案機制,實現案件線索跨院匯集與移送;開發建立電子案例資源庫,實現智能檢索與推送;組建類案監督研究核心團隊,針對司法熱點難點問題集中研究,提升法律適用標準研判能力;完善類案監督案件管理機制,從立案分案環節就對案件分類移送對應辦案人員;優化類案監督考核指標,通過檢察官業績考評制度效果評價指標引導類案監督辦理,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
三是抓好典型案例示範引領。辦理效果好的典型民事監督案例對指導規範類似案件辦理,快速提高檢察官辦案能力,提升監督質效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著力挖掘與培育具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典型案例,通過各級檢委會通報案例與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及時發布。還應制定典型案例適用規則,明確檢察官在辦案中應進行類案檢索,參照適用通報或指導案例。
四是構建檢法良性互動關係。以解決同案不同判為雙贏目標,推進民事檢察類案監督與法院類案審判規範機制相銜接,合作開展類案研究,共享案例資源,形成更為精準的類案審判與監督標準,實現法院內部監督與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有機融合,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善借外力增強監督剛性。民事檢察部門可以類案監督為紐帶,主動配合人大、政法委工作,將人大、政法委類案監督指導工作內容作為檢察類案監督重點範圍,組織開展類案監督專項活動,梳理發現多發性問題並提出可行的監督建議,及時向人大、政法委匯報工作,並藉助人大、政法委的工作支持,提升民事檢察類案監督質效。
六是不斷提升溯源治理能力。強化社會治理意識,善於透過一類監督案件溯源發現深層次的社會治理問題,促進各方從源頭到終端實現共治,形成社會治理閉環,提升現代化治理能力。
(本文系國家檢察官學院2019年科研基金資助項目《民事檢察類案監督問題研究》〈編號GJY2019C04〉研究成果)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