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區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區民事訴訟監督典型案例10件。
■寧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生效裁判監督案
寧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是檢察機關成功監督的一起典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為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134萬元。銀川市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某建築公司缺乏證據證明,遂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某建築公司撤回起訴。通過本案的精準監督,促使法院糾正了錯誤裁判,從而有效保護了作為實際施工人的甲建築公司公司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專程到檢察機關給辦案檢察官送來感謝信和錦旗。
■郭某紅與張某銀買賣合同糾紛提請抗訴案本不該由當事人郭某紅承擔與己無關的合同責任,法院卻判決由當事人承擔。郭某紅不服法院一、二審判決及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中衛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抗訴後完全採納檢察機關抗訴的理由,裁定再審,裁定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中寧縣人民法院重審,並認為應追加案外人郭某東為共同被告參加本案訴訟。2019年12月5日,中寧縣人民法院判決由郭某東向張某銀支付枸杞苗貨款52000元,駁回張某銀的其他訴訟請求。
■鎖某與羅某寧夏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等18案同案不同判監督案
鎖某與羅某、寧夏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等18案同案不同判監督案,是檢察機關針對法院審理同一建築工程不同的分包人起訴同一發包人和轉包人,是否由發包人承擔責任作出不同認定進行類案監督的案件。檢察機關針對上述18件勞務合同糾紛案中存在類案判決結果差異性較大的問題,於2019年10月31日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統一案件裁判標準,確保全市審判機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書面回覆:向各審委會委員、各民事庭室通報了檢察建議內容,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員額法官認真學習,加大對下指導力度,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統一全市案件裁判標準,杜絕因不同辦案人、不同庭室導致同類案件出現判決結果差異性過大的情況出現。
■高某仁與包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2019年12月31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受理高某仁強制執行申請後,未對包某名下登記的車輛予以查封、扣押,致使包某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售他人,損害了高某仁的合法權益。青銅峽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高某仁與包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未及時對案涉車輛採取查封措施,致使被執行人包某將其名下登記的車輛變賣,申請執行人高某仁遂向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包某將其名下登記的轎車以11.5萬元出售給馬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向市法院發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建議該院對包某在執行期間轉移財產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並責令包某交回出售車輛所得價款。法院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將包某出售車輛所得價款11.5萬元追回後發還給高某仁,並對包某拘留15日。
■孫某陽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孫某陽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是一起債權人隱瞞債務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利用債務人未撤回的借條起訴債務人重複清償債務的典型虛假訴訟案件。2019年2月25日,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孫某陽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向原州區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將孫某陽涉虛假訴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原州區人民法院採納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再審,並於2020年1月9日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駁回孫某陽的原審訴訟請求。
■張某禮王某青與舒某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監督案
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成功監督法院糾正張某禮、王某青與舒某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申請監督案,及時化解了矛盾。檢察機關藉助筆跡鑑定還原了案件客觀事實,審查發現這是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損害司法秩序,監督法院及時糾正錯誤裁判,依法懲治民事虛假訴訟,維護了司法公正。申請人張某禮特意到檢察機關給辦案檢察官送來感謝信和錦旗,感謝為其企業挽回經濟損失493萬元。
■張某康某與寧夏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活動監督案
張某、康某與寧夏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活動監督案,是檢察機關針對人民法院違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強行拍賣抵押財產的違法執行行為進行監督的案件。張某認為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活動違法,向中衛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依法調閱法院執行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向主辦法官了解案情。審查認為,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本案過程中存在違背當事人自願原則和意思自治的違法情形,依法向中衛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對本案重新進行審查,促使當事人達成新的執行協議。
■監督促成張某伏與趙某之間不當得利糾紛達成和解案
2018年,張某伏訴趙某返還不當得利,經法院一、二審判決及再審,以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其主張。張某伏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中衛市檢察院通過仔細分析,在徵求張某伏、趙某、趙某銀同意和解的意見後,將趙某銀與張某伏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一併納入,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由檢察機關主持並促成三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並籤訂和解協議。該案件的辦理,促使兩件僵持近十年的民事糾紛最終以三方當事人和解結案,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
■陝西省某建設集團總公司虛假訴訟監督案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楊某軍偽造印章罪一案中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檢察院。案件受理後,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依職權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經調閱審查公安刑事偵查卷宗發現,本案雙方當事人是嶽父與女婿的特定關係,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騙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且案件立案當天即達成調解協議並經調解結案,存在虛假訴訟。檢察機關重點對此類虛假訴訟依法進行監督,糾正錯誤裁判,維護了司法秩序和權威。
■寧夏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虛假仲裁監督案
寧夏某煤礦有限公司虛假仲裁監督案,是全區檢察機關監督的全區第一起仲裁領域虛假訴訟案件。2017年11月,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檢察院接到寧夏某煤礦債務人反映,在申請法院執行時發現多人與該礦的非正常勞動報酬申請執行案件。經檢察機關分析研判,認為本案涉嫌虛假訴訟,同時引導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藉助刑事偵查證據加強民事檢察監督。最終維護了煤礦和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寧夏法制報記者 王瀟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