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將進行庭審直播!
是什麼案件?
在哪裡可以看?
先來看看直播預告~
庭審直播預告
1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刑初320號
案由:破壞電力設備
開庭時間:2020年8月27日 9:00
開庭地點:第三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梁文升
書記員:梁帥康
當事人
被告人:盧政文、李航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盧政文、李航夥同藍某海(另案處理)攜帶手提砂輪機、電纜剪、螺絲刀等作案工具,駕駛小型麵包車去到佛山市三水區蘆苞鎮塘某管理區出口附近,通過撬開路燈電桿下方控制口抽剪電纜線的方式,盜剪已經交付使用的路燈電纜線共計760米,後將盜得的電纜線銷贓,所得贓款人民幣23000元由三人分佔。由於被盜剪的路燈電纜線外漏,致使過往車輛和行人存在安全隱患。經鑑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33106元。
2020年1月30日,公安人員去到藍某海的住處將其抓獲,並扣押上述作案工具一批。
2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3719號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8月27日 9:00
開庭地點:第十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黃旭
書記員:葉鳳華
當事人
原告:張正偉
被告:張亞洲、曹建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18日0時07分,被告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佛山市三水區南豐大道與雲庭大道燈口路段時,與駕駛無號牌摩託車並搭載原告和杜某的被告一發生碰撞,造成摩託車損壞,原告、杜某和被告一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19日,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二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杜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後,先後於佛山市中醫院三水醫院、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門診及住院治療,佛山市三水區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
醫療終結後,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三水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經廣東通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經查明,被告二小型汽車的所有人,且於被告三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一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應賠償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被告二對本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應賠償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被告三作為肇事車輛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利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
3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1822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8月27日 9:30
開庭地點:大塘法庭第一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陸志珊
書記員:範楚妤
當事人
原告:廣州市湘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威達仕廚房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威達仕家居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被告廣州威達仕廚房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起開始拖欠貨款,雙方於2019年7月籤訂付款協議,確認累計貨款共307304元,並承諾分期付款。後該被告不兌現還款承諾,故原告訴至法院,該被告整體搬遷至新租場地,將原址的設備等全部搬遷到新場地,設立了被告佛山三水威達仕家居有限公司,故原告認為該被告應承擔共同承擔責任。
4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1719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8月27日 9:30
開庭地點:大塘法庭第一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徐曉光
書記員:鄧瑩瑩
當事人
原告:沈海榮
被告:鍾仁中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被告於2017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拒不支付。
5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3424號
案由: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8月28日 9:30
開庭地點:大塘法庭第一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徐曉光
書記員:鄧瑩瑩
當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區蘆苞鎮獨樹崗村上渡頭股份經濟合作社
被告:蔡炎良
案情簡介
原、被告於2012年1月1日籤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每年承包款60000元,承包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在每年1月1日交納當年的承包款,逾期超過三十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現在拖欠2018-2020年的的承包款共180000元,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涉訟合同,被告支付承包款及滯納金等。
6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3423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8月28日 9:30
承辦部門:大塘法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陳志君
書記員:陳韻思
當事人
原告:鄧秀華
被告:蔡可山
案情簡介
自2013年11月20日開始,被告在原告店鋪陸續購買五金材料,貨款共計6961元。被告收貨後一直未付貨款。後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即可,且被告需在2019年底前清償完畢。被告於2020年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剩餘3000元一直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五金材料貨款3000元及相應利息。
7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3707號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8月31日 9:00
開庭地點:第七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蔡月梅
書記員:成婉玲
當事人
原告:張天藍、張峻煕
被告:佛山君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劉國棟、陳堅壯、陳鄧允
案情簡介
兩原告系位於佛山市三水區雲東海街道南豐大道13號萬達廣場某28套物業的所有權人(註:該28套物業均是兩原告的父親張某峰實際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兩原告名下的),被告一系一間由自然人獨資的酒店經營及管理公司。被告一因經營需要,於2018年年中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希望租賃原告上述28間公寓用作酒店經營,雙方經過磋商後於2018年8月9日正式籤訂《委託經營託管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主協議約定由被告一承租原告上述28間物業用於酒店經營,同時還約定了相關的室內設施配置標準、租金繳納時間及期限、違約責任條款等。
主協議籤訂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按約將家電配置的費用支付給被告一,同時亦將上述28間物業如期交付被告一進行經營使用。但到2018年年底,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發現被告一承諾配置的家電品牌及數量均與主協議附件約定的標準存在較大出入,為此就與被告一進行交涉並要求被告一要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但被告一在承認違約的同時,以生意不好、資金不足為由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和照顧。因此,雙方為了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也為了再給一次機會給被告一,故雙方於2019年3月21日籤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在明確了被告一先前違約事實的基礎上,對租金支付的時間、數額進行了調整,同時被告三及被告四亦自願作為被告一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人。
《補充協議》籤訂後,被告一一直有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交納租金,但從2020年6月開始,被告一就不再按時按約支付租金。截至止起訴之日,被告一2020年6月的租金僅支付了33800元,剩餘10000元一直拖延未支付;同時2020年7月的租金共43800元一直未支付,故被告一共拖欠租金本金為53800元。
庭審直播上哪兒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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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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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三水法院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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