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將進行庭審直播!
是什麼案件?
在哪裡可以看?
先來看看直播預告~
庭審直播預告
1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4058號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9月10日 9:00
開庭地點:第八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禤君
書記員:勞凱欣
當事人
原告:廣東盛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富洋
案情簡介
2018年初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委託原告對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某別墅進行改建施工,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該別墅的室內地下室至三樓改建工程、旋轉梯親水平臺工程的施工。經核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7764.89元。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工程款,剩餘工程款21764.89元無正當理由不予支付。另因被告不予支付工程餘款,導致涉案工程的排柵一直未拆除,至原告起訴之日已產生排柵超期費62987.5元。後原告又多次催收,被告不接聽原告電話、不回原告信息,不予清償欠款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懇請法院判如所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餘款人民幣21764,89元及該款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排柵超期費62987.5元(該超期費暫計算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至排柵實際拆除之日的排柵超期費按平方米每天0.2元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刑初354號
案由:販賣毒品
開庭時間:2020年9月10日 10:00
開庭地點:第三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江棣枝
書記員:梁帥康
當事人
被告人:李健強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7日下午,吸毒人員陳某向被告人李健強求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經被告人李健強聯絡撮合,在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某市場陳某的車上,由陳某出資現金700元向「阿二」等賣家(均另案處理)購買了約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後,陳某開車到佛山市三水區某村附近,與被告人李健強及禤某某(未成年人)、何某某(未成年人)一起在車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吸毒之後,被告人李健強從陳某處分到約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並在陳某車上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將其中約0.1克販賣給禤某某。
2019年1月21日,禤某某、李某共同出資人民幣290元,向被告人李健強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後被告人李健強與禤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某小區附近完成毒品交易。
3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4101號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9月11日 9:00
開庭地點:第六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黃燦
書記員:李慧慧
當事人
原告:劉華
被告:林建平、陳建明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1日,原告、被告一與被告二陳建明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下:陳建明將位於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某路某宿舍樓二至六層共85個房間出租給原告和被告一使用。租賃期限從籤訂合同之日起計算12年。承租的房產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出租的經營活動。從事經營活動,需依法辦理使用、經營公寓所需的各種證照,陳建明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原告、被告一承擔。未經陳建明書面同意,原告、被告一不得將房屋轉租、分租他人經營。
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同日,被告一與原告籤訂《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一將其取得的位於佛山市三水區西南錦河某路某公寓85間房的所有股份經營權及公寓內的物品轉讓給原告。原告按原所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條款。且雙方協商,原告承接上述房屋的使用權及物品需要向被告一支付轉讓費800000元。《轉讓協議》籤訂後,雙方最終確定轉讓費為790000元,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一轉帳了95000元,委託母親向被告一轉帳了695000元,共向被告一轉帳了790000元。原告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條款使用房屋,並按照第五條第5.2款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辦理出租業務需要的各種證照。但在申請過程中,政府部門均告知原告該房屋屬於徵地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不能用於出租,亦不能辦理任何證件。
得知這消息後,原告經查詢才知悉,原來早在2019年6月2日,佛山市三水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就貼出《關於徵求<西南順達工業園「三舊」改造項目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該通知中的徵地範圍包括了位於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某路11號的地塊。但此內容,被告一或是被告二陳建明,均沒有告知原告。後經了解,位於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某路某號地塊的使用權人是佛山市三水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地類(用途)屬於工業用地,涉案房屋亦是由電器公司建設。而被告二陳建明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權以自己名義對外出租涉案房屋。而且該房屋的建造屬於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原告認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所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而《房屋租賃合同》是原告與被告一籤訂《轉讓協議》的基礎,《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轉讓協議》因失去履行的基礎應被解除。因《轉讓協議》解除,被告一基於《轉讓協議》所取得的790000元轉讓費應退還給原告。退一步講,原告承接涉案房屋的目的是用於對外出租經營,該合同目的,在雙方的溝通以及約定按照《房屋租賃合同》條款執行亦能體現。但實際上被告一所轉讓的涉案房屋屬於徵地拆遷範圍內,因該範圍內的房產不能出租和辦理證照,原告實際上亦無可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無論是基於原《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或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一均應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轉讓款790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一於2020年7月1日籤訂的《轉讓協議》,金額為790000元。2、判決被告一向原告返還轉讓款790000元(利息從2020年8月4日起至被告實際返還之日止,以790000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3、判決被告二對上述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4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2469號
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9月11日 9:00
承辦部門:第十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鍾國興
書記員:蔡曉君
當事人
原告:楊忠
被告:顏享忠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原告受被告所僱請,承包三水區雲東海街道某工程。工程完工後,原被告雙方經結算確認原告總工程款為9466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5000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尚欠50000元,並承諾於2020年1月9日支付10000元後,沒有按期支付尾款,原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5
案件
案號:(2020)粵0607民初3783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開庭時間:2020年9月11日 9:30
開庭地點:大塘法庭第二審判庭
審判組織成員
承辦法官:陸志珊
書記員:範楚妤
當事人
原告:肇慶市文盛油料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元九門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原、被告是多年合作關係單位,被告自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間共欠原告貨款210158.5元,原告多次追討無果,故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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