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直播預告
高明法院將於2020年9月17日至25日進行庭審直播,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07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
被告:黃某健、黃某光、何某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一) 《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11月1日,原告與被告黃某健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黃某健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43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30年。(二)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2013年11月1日,原告與被告黃某光、何某籤訂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被告黃某光、何某自願為原告與被告黃某健於2013年11月1日籤訂的《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3年11月22日向被告黃某健發放貸款43萬元,期限為2013年11月22日至2043年10月30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6.55%,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復(2019) 107號《關於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因被告黃某健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黃某光、何某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黃某健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被告黃某光、何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黃某健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386276.7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4.9%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7.3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應收利息3649.61元、拖欠本金的罰息29.1元、應收利息的罰息57.36元、複利1.19元,本息合計390013.96元];2.判令被告黃某健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黃某健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黃某光、何某對被告黃某健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09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
被告:龍某、梅某、佛山市高明區某酒店有限公司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一)《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8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龍某、梅某籤訂《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龍某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34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27年。為保證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被告龍某、梅某以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高明區明城鎮XXX房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為借款本息(含罰息)、違約金、律師費、評估費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被告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2018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梅某籤訂《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梅某自願為原告與被告龍某於2018年6月13日籤訂的《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三) 《樓宇按揭合作協議書》。2012年11月3日,原告與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某酒店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籤訂了《樓宇按揭合作協議書》,約定被告A公司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主的連帶責任保證人,願意承擔回購保證責任,其回購保證責任從本合同籤訂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合法取得《房地產權證》並交原告正式執管時止。因少被告龍某未能按借款合同之約定如期履行還款責任連續超過3個月或累計超過6個月,故被告A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原告清償本案的有關欠款。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龍某發放貸款34萬元,期限為2018年7月10日至2045年6月12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5.635%,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復《關於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城支行已變更為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因被告龍某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擔保人梅某、佛山市高明區A酒店有限公司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龍某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被告梅某、佛山市高明區A酒店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龍某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331115.39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5.635%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8.452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應收利息7635.97元、拖欠本金的罰息33.86元、應收利息的罰息106.47元、複利0.98元,本息合計338892.67元];2.判令被告龍某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龍某、梅某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明城鎮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梅某、佛山市高明區A酒店有限公司對被告龍某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10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楊和支行
被告:何某、李某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一)《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7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何某、李某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何某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35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30年。為保證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被告何某、李某以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楊西大道133號XXX房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為借款本息(含罰息) 、違約金、律師費、評估費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被告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2017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李某籤訂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李某自願為原告與被告何某於2017年4月12日籤訂的《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7年5月11日向被告何某發放貸款35萬元,期限為2017年5月11日至2047年4月11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4.41%,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復《關於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和支行已變更為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楊和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 。因被告何某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李某亦未承擔楊和支行保責任,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何某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被告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何某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334570.33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4.41%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6.61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19日,其拖欠應收利息8278.91元、拖欠本金的罰息59.48元、應收利息的罰息133.39元、複利1.74元,本息合計343043.85元];2.判令被告何某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何某、李某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楊西大道133號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李某對被告何某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11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
被告:周某、佛山市某房產投資有限公司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一) 《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8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周某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周某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22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30年。為保證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被告周某以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XXX房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為借款本息(含罰息)、違約金、律師費、評估費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被告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高明某銀行樓宇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2016年5月11日,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佛山某行高明支行)與被告佛山市某房產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 籤訂《高明某銀行樓宇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約定被告某公司是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主的連帶責任保證人,願意為佛山某行高明支行及所屬分支機構與借款人的按揭貸款承擔回購保證責任,其回購保證責任從本合同籤訂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合法取得《房地產權證》,完成辦理抵押手續並將《他項權證》交原告正式執管時止。因被告周某未能按借款合同之約定如期履行還款責任連續超過3個月或累計超過6個月,故被告某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原告清償本案的有關欠款。
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8年4月4日向被告周某發放貸款22萬元,期限為2018年4月4日至2048年3月12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5.635%,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關於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合支行已變更為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因被告周某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擔保人佛山市某房產投資有限公司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周某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被告佛山市某房產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請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周某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207777.8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5.635%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8.452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18日,其拖欠應收利息6196.92元、拖欠本金的罰息86.66元、應收利息的罰息120.56元、複利2.32元,本息合計214184.26元];2.判令被告周某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周某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佛山市某房產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周某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404號
案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官:李林龍
書記員:仇秀靜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上午9點30分
地點: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楊和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2019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籤訂了《工程合同書》,約定原告遵從被告要求對被告二期廠房火災損壞內外牆清洗、室內維修及刮塑、噴漆等,被告應根據原告施工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給原告正常施工,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15天內支付全部工程款給原告,否則被告應支付工程款的2%的月息給原告。
2019年9月7日,原告經被告通知進場施工。2019年10月8日,原告完成所有被告指派的工程,且完工後被告已實際使用案涉廠房。工程完工後,經確認工程款為430519.5元,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拖欠的工程款,但截止至起訴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380519.5元工程款未付。
原告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80519.5元及利息(從2020年1月1日起,以月息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7月28日,為53019.05元),合計暫為433538.5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民間借貸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372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宋某
被告:黃某忠、黃某偉
法官:李林龍
書記員:仇秀靜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下午3點
地點: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楊和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被告一於2020年1月10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元,並籤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每個月人民幣10000元(即月利率為2%),利息支付方式為每月10日前,借款則於2020年7月9日前一次性償還,並由被告二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9333元(以5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從2020年3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現暫計至起訴之日為49333元);2.判令被告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03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
被告:譚某傑、譚某開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下午3時00分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一)《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4年9月16日,原告與被告譚某傑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譚某傑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30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20年。為保證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被告譚某傑以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X房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為借款本息 (含罰息)、違約金、律師費、評估費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被告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2014年9月16日,原告與被告譚某開籤訂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被告譚某開自願為原告與被告譚某傑於2014年9月16日籤訂的《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4年9月23日向被告譚某傑發放貸款30萬元,期限為2014年9月23日至2034年9月15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7.205%,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由佛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高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關於佛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佛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因被告譚某傑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譚某開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譚某傑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被告譚某開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譚某傑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249940.14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5.39%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8.08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應收利息4641.94元、拖欠本金的罰息66.35元、應收利息的罰息60.39元、複利1.03元,本息合計254709.85元〕;2.被告譚某傑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譚某傑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譚某開對被告譚某傑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04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
被告:羅某、洪某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下午3時00分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一) 《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4年7月10日,原告與被告羅某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羅某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25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25年。為保證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被告羅某以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X房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為借款本息(含罰息)、違約金、律師費、評估費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被告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2014年7月10日,原告與被告洪某籤訂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洪某自願為原告與被告羅某於2014年7月10日籤訂的《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羅某發放貸款25萬元,期限為2014年7月24日至2039年7月9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7.5325%,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關於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因被告羅某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洪某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羅某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被告洪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費、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羅某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162500.28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5.635%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8.452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應收利息3097.84元、拖欠本金的罰息59.51元、應收利息的罰息48.99元、複利1.1元,本息合計165707.72元];2.判令被告羅某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羅某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洪某對被告羅某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05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
被告:陳某
承辦法官:江小鳳
書記員:何紫嫣
時間:2020年9月17日下午3時00分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一、籤約情況。《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2014年1月3日,原告與被告陳某籤訂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陳某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40萬元用於購買住房,借款期限為15年。為保證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被告陳某以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荷富路803號XXX房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為借款本息(含罰息)、違約金、律師費、評估費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被告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放款情況、還款方式。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確認,原告依約於2014年1月26日向被告陳某發放貸款40~萬元,期限為2014年1月26日至2029年1月2日,貸款首期執行年利率6.55%,貸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25日為還款日。
三、其他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9年7月29日印發的批覆,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申請解散,並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業務、財產、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權利義務均由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此外,根據佛銀保監《關於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區域及三水區域分支機構開業的批覆》,原廣東高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佛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四、違約情況。因被告陳某未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根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原告現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陳某清償貸款本金及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律師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陳某向原告清償貸款本金人民幣278960.47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貸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依據《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本金按照年利率4.9%計收利息;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罰息利率7.35%);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暫計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應收利息6431.3元、拖欠本金的罰息184.7元、應收利息的罰息95.57元、複利2.26元,本息合計285674.3元];2.被告陳某向原告清償本案律師費3000元;3.原告對被告陳某提供抵押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荷富路803號XXX房在上述第1-2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5.本案的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23號
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原告:吳某
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某家具有限公司
承辦法官:李炯君
書記員:劉豔芳
時間:2020年9月18日下午15時00分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於2019年7月11日入職被告處從事機加工工作,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未為原告依法購買社會保險,原告受傷前的每月平均工資約為5500元。2019年9月30日17時2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木工車間內從事開料機切割木頭過程中,由於木頭反彈,左手拇指不慎被鋸片絞傷,導致左手拇指受傷。事後(2019年9月30日)送往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新圩衛生院作簡單包紮後轉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現傷情為:左拇指末節離斷毀損傷。
原告於2019年12月31日經佛山市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2020年5月7日經佛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為捌級,停工留薪期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共2個月。
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佛山市高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佛山市高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高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20年7月13日做出了《逾期未裁決證明》並當日送達給原告。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法院起訴。
原告訴請: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5000元(5500元/月× 10月=550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未依法購買社會保險的經濟補償金5500元(5500元/月×1月=55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500元 (5500元/月×11月=60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2500元(5500元/月× 15月=82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2000元(5500元/月×4月=220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資11000元(5500元/月×2月=1100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80 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500元(100元/天×15天=1500元);3.請求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20年5月解除;4.請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上述訴訟請求1、訴訟請求2的金額合共為238080元。
買賣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505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某飼料店
被告:覃某
法官:李林龍
書記員:梁泳儀
時間:2020年9月23日上午9點30分
地點: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楊和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被告覃某於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間購買豬飼料貨物為139185元,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貨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139185元及利息(利息以139185為基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月利率3%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173-3182、3199-3205、3544、3547號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原告:廖某等26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某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承辦法官:彭智聰
法官助理:區君萍
書記員:陳欣琪
時間:2020年9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2017年,眾原告分別與被告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房屋;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於2019年規定日期前向各原告交付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否則,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合同》籤訂後,各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各項義務,已全額或部分支付了購房款,但被告於2020年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各原告使用,當天辦理了商品房交付的相應手續,籤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從收樓當天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另外,各原告於2020年取得涉案商品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各原告認為,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各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194-3198、3545-3546、3548、3563-3567號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原告:白某等16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某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承辦法官:彭智聰
法官助理:區君萍
書記員:陳欣琪
時間:2020年9月24日下午3時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2017年,眾原告分別與被告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XX房屋;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於2019年規定日期前向各原告交付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否則,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合同》籤訂後,各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各項義務,已全額或部分支付了購房款,但被告於2020年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各原告使用,當天辦理了商品房交付的相應手續,籤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從收樓當天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另外,各原告於2020年取得涉案商品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各原告認為,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各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買賣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2113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市高明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向某
法官:李林龍
書記員:梁泳儀
時間:2020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
地點: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楊和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被告向原告採購油漆產品,原告依約向被告送貨,但被告收到貨物長期拖欠原告貨款,截止至2018年8月1日,被告累計拖欠原告貨款本金30585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3058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393.38(利息以30585為基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為1415.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309號
案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原告:佛山市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雷某
法官:李林龍
書記員:梁泳儀
時間:2020年9月25日上午10點30分
地點: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楊和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被告與原告就被告委託原告對被告購買的位於佛山市高明區XX房進行裝修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與2019年1月7日籤訂了《商品房裝修工程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於2019年1月21日前支付第一期款19578元,於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58733元,於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三期款117464元,合同籤訂後,被告僅如期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項,第三期款開始出現逾期支付的情況,第三期款實際支付情況為:2019年12月19日支付了60000元,2020年1月6日支付了20000元,2020年3月11日支付了5000元,暫計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32464元裝修款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888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裝修款本金3246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5403.58元(利息以5746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至2020年1月5日,共逾期15天,逾期付款違約金574元,以3746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至2020年3月10日,共逾期63天,逾期付款違約金1573元,以3246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暫計至2020年5月31日,共逾期80天,逾期付款違約金1741元,以32464元為基數,從2020年6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屆時,高明法院將在中國庭審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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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高明法院微信編輯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