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直播預告
高明法院將於2020年9月11日至18日進行庭審直播,案由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2933號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蘇某
被告:佛山市某商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官:李炯君
法官助理:何保民
書記員:劉豔芳
時間:2020年9月11日下午3點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籤訂《物業租賃合同書》,約定:原告租用案涉商鋪,面積702平方米,租賃期六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原告享有裝修免租期五個月,免租期內,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任何租金及管理費,但該商鋪所產生的水電費正常按時支付;籤訂合同當天,原告需要向被告繳付首月租金及管理費(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及管理費15444元),合同期內每貳年提升租金及管理費一次,升幅為上一期租金及管理費周期的基礎上上升6%,即第一年租賃期租金及管理費為15444元/月;合同籤訂當天,原告須向被告預付合同期內首年三個月物業租賃費用46332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約保證金46332元,被告向原告開具了收據。
經了解,案涉商鋪屬於案外人A有限公司,2019年2月2日委託佛山市高明B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出租及經營管理該物業。同日,B公司與被告籤訂《物業租賃合同》,由被告整體承租該物業,並按面積計收租金。由於被告從2019年4月起連續6個月拖欠B公司租金,B公司於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發出《關於解除合同的通知》,與被告解除租賃關係並收回物業使用權。2019年10月14日,B公司向原告發出《通知》,告知被告已與B公司終止經營管理合作租賃關係,並要求原告重新與B公司籤訂新的租賃合同。原告收到通知後,多次與被告溝通了解,要求被告退回履約保證金,但是,被告仍然拒絕退回保證金。
原告認為,原、被告籤訂的《物業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根據《物業租賃合同書》約定,被告非因合同約定而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視為違約,應退還履約保證金46332元,並支付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的違約金,賠償原告裝修損失,並賠償學員流失補償金。而根據B公司提供的《關於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自2019年9月24日已喪失案涉物業的使用及經營權。換言之,被告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履約保證金並賠償裝修款損失、學員流失補償金,支付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的違約金。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於2019年7月10日籤訂的《物業租賃合同書》;2.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46332元;3.被告支付違約金46332元;4.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款損失580577.76元;5.被告賠償原告學員流失補償金202400元;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案號:(2020)粵0608民初3023號
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原告:吳某
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官:李炯君
法官助理:何保民
書記員:劉豔芳
時間:2020年9月18日下午3點
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第一審判庭
案情簡介
(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原告訴稱:2019年7月11日,原告入職被告處從事機加工工作,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未為原告依法購買社會保險,原告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約為5500元。2019年9月30日17時20分左右,原告在木工車間從事開料機切割木頭過程中,由於木頭反彈,左手拇指不慎被鋸片絞傷。事發後,原告被送往高明區更合鎮新圩衛生院做簡單包紮後轉往佛山市高明區人民醫院診療,診斷為左手拇指末節離斷毀損傷。2019年12月31日,原告的受傷被認定為工傷。2020年5月7日,原告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被鑑定為捌級,停工留薪期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20年5月26日,原告申請仲裁,但遭逾期未裁。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5000元、未依法購買社會保險的經濟補償金5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2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00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500元;3.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20年5月解除;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屆時,高明法院將在中國庭審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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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高明法院微信編輯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