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一名男子走進裝修公司的會客廳,嚷嚷一會後發現沒人回應,就走出店外。幾分鐘後,男子戴著頭盔、胸前掛了個大袋,再次走進公司,並從袋子裡掏出裝有液體的玻璃瓶,點燃後四處投擲,導致樣板間、辦公室、會客室等多處起火燃燒,隨後,男子逃離了現場。
嫌疑人張某自製玻璃瓶,在裡面裝滿汽油,並將其投擲到郭某的店鋪裡,造成郭某店鋪裡多處財產損失。
案發後,龍珠派出所立即抽調精幹警力展開偵查,並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張某濱。11月25日,張某濱被抓獲歸案。經查,張某濱是潮州饒平人,他對自己放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表示,因為討薪屢遭拒絕,所以產生了放火報復的念頭。
原來,郭某與嫌疑人張某存在工程款的糾紛問題,後來張某多次到郭某所在店鋪討薪,但郭某因為自身經營資金的問題,未能及時向張某付清工資,後來張某就採取極端的方式索要工資。
張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目前,張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醒
年關將至,廣大勞動者遇到勞資糾紛時,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可以向企業工會組織求助,也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起訴,用正當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千萬不可採取過激手段。
公安機關也提醒企業主,應及時將相應的勞動報酬發還給勞動者,通過勞動者與老闆這種和諧的勞資關係,共同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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