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特輯(四)|被告拒退保證金 訴訟財產保全來督促

2020-12-13 澎湃新聞

執行工作特輯(四)|被告拒退保證金 訴訟財產保全來督促

2020-06-13 03: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6月5日,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圓滿審結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該案原告租賃方朱某誠信守約,認真履行租賃合同,期間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結果租期到了、不再續租後,出租方卻未按合同約定退還租賃保證金。急壞了的朱某隻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玉州區法院的法官又是如何快速幫助朱某要回租賃保證金的呢?

案件情況

朱某系玉林市電器經銷商,吳某系玉林市玉州區城西街道某社區的倉庫出租人。2011年5月1日雙方籤訂了一份《倉庫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吳某將500平方米的倉庫租賃給朱某使用,期限三年,每半年交一次租金,先交租金後使用。其中合同籤訂之日,朱某須向吳某支付租賃保證金5000元,待租賃期滿後,在朱某交清應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因該租賃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並按合同規定向吳某交還承租的租賃物後15日內,吳某將無條件退還租賃保證金給朱某。

第一次合同履行期屆滿後,雙方重新籤訂租賃合同,朱某繼續租賃倉庫,共續訂合同兩次,期限均為三年,租賃保證金轉入下一次租賃合同作為保證金。合同籤訂後,朱某均按合同履行,沒有違約行為。

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屆滿之日,朱某不再租賃吳某倉庫,遂依合同約定將倉庫交還給吳某。但吳某卻未恪守信用,拒不退還租賃保證金5000元人民幣給朱某。朱某經多次催收未果後遂向玉州區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對吳某名下銀行帳號、微信、支付寶帳號進行凍結。

立案後,玉州區法院執行局依法對吳某名下銀行帳號、微信、支付寶帳號進行了凍結。被申請人吳某發覺其銀行帳號、微信、支付寶帳號有異常,不明白其中原由。

2

在被申請人吳某到法院領取凍結裁定的時候,該案主辦法官趁機對其進行了釋法說理。法官向吳某釋明,朱某履行合同約定,期間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其作為出租方卻不按合同約定、退還租賃保證金給朱某,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且法院一旦作出生效判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其作為被執行人將被列入失信名單,那就是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吳某聽後自知理虧,也明白不守信用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當場表示願意退還租賃保證金給朱某。

3

6月5日,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吳某退還租賃保證金5000元給朱某,朱某隨後撤回起訴。至此,一起因租賃引起的合同糾紛案得以圓滿解決!快,從立案受理到成功拿回租賃保證金,朱某僅花了十天時間。

END

文字:朱軍傑

圖片:網絡圖片

原標題:《執行工作特輯(四)|被告拒退保證金 訴訟財產保全來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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