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母親一口拒絕向自己提供留學日本所需的學費、生活費,剛下飛機的24歲男青年汪佳晶從背包中拿出尖刀捅向母親,就此在上海浦東機場上演了一場令人震驚的刺母血案。
今天上午9時30分,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刺母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汪佳晶犯故意傷害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此前,汪佳晶經司法鑑定被確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我腦子一片空白」
今年3月31日,在日本留學近5年的汪佳晶從日本東京乘坐飛機回到上海浦東。登機前,汪佳晶曾致電母親急需生活費,表示自己「沒錢了,都要餓死了」,在遭到母親拒絕後,汪佳晶憤然搭機回國。
當晚8時30分,汪佳晶抵達上海浦東機場,拿好託運行李後,他在候機樓見到了母親。汪佳晶事後承認,當時他問母親的第一句話就是「錢到底有沒有,給不給我」,然後雙方發生爭執,汪母明確表示已沒有財力再供其繼續求學,汪佳晶隨即走向出口處,汪母緊隨其後。當聽到身後的母親嘮叨「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時,深受刺激的汪佳晶從隨身的託運行李包內拿出兩把尖刀,對母親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毫無防備的汪母受傷後最終倒地,汪佳晶在逃離現場時被民警抓獲。汪母的胃、肝等多處內臟破裂,一度生命垂危。經法醫學鑑定,其傷勢構成重傷。
「我腦子一片空白。」到案後,汪佳晶曾這樣描述自己襲擊母親時的情形。
2011年6月,經司法鑑定,汪佳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受審能力。8月1日,公安機關以汪佳晶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9月14日,檢察機關正式向浦東法院提起公訴。
「我做母親的不稱職」
在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汪佳晶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汪佳晶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汪佳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而作為受害人的汪母則非常後悔,表示自己做母親的「不稱職」,沒有及時帶兒子治療精神疾病。在今年日本地震時,兒子曾經告訴她「耳朵裡有異響」,而早在2009年,她和丈夫也已經發現兒子的行為有些異常。「有一次他回國,我們3個人走得挺好,突然他大叫一聲,我們都覺得很奇怪。」面對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兒子,汪母再三強調,事發時兒子並沒有逃離現場。「他看著我,我對他說『你走呀,你走,媽媽不會怪你的』,可能他當時發病,不記得了。」當說到兒子原本明年就可以畢業時,汪母一時哽噎。
當法官詢問汪佳晶「為什麼會帶兩把刀」時,汪佳晶表示,其在日本留學並非一帆風順,他在超市買了兩把尖刀是為了「防身」。汪佳晶還表示,他在日本留學後期曾多次搬家,總覺得「住到哪裡,就像人家跟著我、整我」。
法庭上的汪佳晶顯得遲鈍寡言,回答問題時往往三言兩語不得要領,僅有一次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很後悔」。而在最後陳述階段,汪佳晶居然匪夷所思地聲稱「沒什麼說的」。
值得注意的是,汪佳晶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汪佳晶進行了無罪辯護。律師認為,根據檢方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談及汪佳晶「自知力無」,這證明事發當時他已經完全喪失了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既然作案時屬於發病期,主觀意識已經喪失,汪佳晶應當不負法律責任。
對於辯護人的這一說法,公訴人認為,這是「斷章取義」,鑑定書所說的「自知力無」是指汪佳晶在被鑑定機構問及在日本遭受的種種不如意時,「顯得情感欠協調,主動意志活動病理性增強,記憶、智能尚可,自知力無。」
至於鑑定書對汪佳晶作案時的控制自我行為能力,公訴人認為鑑定書的分析已經非常明確,鑑定書的意見是,汪佳晶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傷害母親行為源於因為要錢與母親發生爭執,而並非受幻聽、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的直接影響,但作案時處於發病期,細膩情感方面存在明顯障礙,對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公訴人指出,「控制能力削弱」的意思就是指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即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經過一個半小時的法庭審理後,審判長宣布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