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嵐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縣城小河口廣場路段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中對一名駕駛紅色無牌摩託車的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出該駕駛員體內酒精含量為64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對駕駛員進行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男子此前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已經被交警部門依法處理過,此次屬於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據了解,郭某能(男,39歲)當天19時在朋友王某家喝了用包穀酒泡製造的藥酒,喝酒後郭某能覺得自己沒問題便心懷僥倖心理駕駛摩託車準備去縣城新街工作,結果遇到交警部門開展夜查整治行動,被當場查獲。民警進一步調查發現,2019年2月13日,郭某能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嵐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孟石嶺中隊依法處罰款1500元。
郭某能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90條之規定,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的處罰。
作者/來源:嵐皋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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