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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書於2020年1月8日被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表彰為「全省法院優秀裁判文書」
承辦法官: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興平
本判決書系法官助理康馨執筆製作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陝07民終25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孝芳,女,漢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陝西省鎮巴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豔玲,陝西哲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閻穎哲,陝西哲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焯榮,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靜,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曉萍,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鎮巴縣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陝西省鎮巴縣。
法定代表人:魏小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魯雅瓊,陝西觀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曉東,陝西觀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趙園園,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天津欣瑞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職員,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經常居住地天津市濱海新區。
上訴人王孝芳、上訴人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駿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鎮巴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巴夢想公司」)、原審第三人趙園園買賣合同暨委託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2018)陝0728民初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孝芳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豔玲、閻穎哲,上訴人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靜、朱曉萍,被上訴人鎮巴縣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魯雅瓊、劉曉東,原審第三人趙園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王孝芳上訴請求:一、撤銷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2018)陝0728民初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杭州駿意公司返還購車款1111500元,賠償三倍購車款3333500元,合計4446000元;二、撤銷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2018)陝0728民初1號民事判決第四項,改判鎮巴夢想公司賠償損失375620元;三、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1、既然一審法院認定杭州駿意公司有欺詐行為,就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由駿意公司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原審法院酌定按照車款的一倍賠償上訴人損失是在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2、上訴人與夢想公司籤訂委託訂購合同後,夢想公司向上訴人收取了保險費、多交付的車價款、辦理車貸的費用、代辦費以及公證押金、裝潢費,因此以上費用應當被認定為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夢想公司為獲取不正當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高達四十多萬,其也從中牟利15萬元之多,一審判決夢想公司只承擔86885元的賠償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杭州駿意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2018)陝0728民初1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王孝芳對杭州駿意公司的起訴或駁回對杭州駿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在一審中,王孝芳將杭州駿意公司寫成杭州市駿意公司,一審法院僅以筆誤為由直接將杭州駿意公司作為被告審理本案,屬於違反法定程序;2、王孝芳作為買方的合同相對方是夢想公司,一審認定王孝芳與駿意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錯誤;3、一審庭審中夢想公司確認了《代付款確認書》的真實性,足以證明夢想公司知曉且確認了駿意公司與趙園園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但一審法院遺漏了對該份證據的認證;4、購車時,北京駿東以及杭州駿意公司已向趙園園披露了涉案車輛曾記錄已啟動報修等信息,在與趙園園之間的車輛銷售合同中也有體現,夢想公司老闆魏小平在杭州驗車提車時也與駿意公司有過溝通,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杭州駿意公司有欺詐行為沒有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審理程序違法,請求二審公正判決。
鎮巴夢想公司針對王孝芳的上訴答辯稱:1、鎮巴夢想公司受王孝芳的委託購買涉案車輛,因王孝芳及其丈夫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購車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儘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涉案車輛的車型發生了更改,但這是雙方通過微信聊天后同意變更的,王孝芳也用行為默認了變更。2、涉案車輛購買前屬於杭州駿意公司,其對車輛的狀況並未如實告知答辯人,也未向答辯人移交車輛的相關證明文書,答辯人僅從車輛的外觀、顏色、價格及車型進行了甄別,無法獲知只有杭州駿意公司才知悉的更多真實情況;其次,從合同的籤訂、購買、交付、辦理按揭等,答辯人沒有獲利一分錢,王孝芳並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獲利15萬餘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王孝芳上訴請求第二條。
鎮巴夢想公司針對杭州駿意公司的上訴答辯稱:1、王孝芳在一審中認可將杭州駿意公司寫為杭州市駿意公司為筆誤,杭州駿意公司在提管轄權異議以及開庭前均沒有提出;此外,王孝芳在一審庭審中僅僅是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中的金額進行了變更,根本不是增加新的訴訟請求,現杭州駿意公司二審中以此為理由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毫無依據;2、因王孝芳與鎮巴夢想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平是多年好友,故委託鎮巴夢想公司代為購買瑪莎拉蒂車輛,涉案車輛在出售給王孝芳之前屬於杭州駿意公司所有,向王孝芳轉移車輛所有權的也是杭州駿意公司,因此王孝芳與鎮巴夢想公司之間並不是買賣合同關係,王孝芳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應當是杭州駿意公司。3、關於杭州駿意公司提到的《代付款確認書》是受託人鎮巴夢想公司在提車結束後,XX鎮XX園名義籤署並郵寄給杭州駿意公司的(無籤署時間記載),實際付款人是發票上載明的買受人王孝芳。該《代付款確認書》是駿意公司提供的填充式空白文書,上面有瑪莎拉蒂的水印LOGO標誌。該文書不是受趙園園授權籤署的,並不能證明駿意公司與趙園園之間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係。
杭州駿意公司針對王孝芳的上訴答辯稱:1、王孝芳與鎮巴夢想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夢想公司與趙園園之間通過省心寶平臺建立買賣合同關係,案外人北京駿東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代杭州駿意公司與趙園園籤訂買賣合同,因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杭州駿意公司(或北京駿東公司)與趙園園受該買賣合同約束,且夢想公司對此明知並加以確認,因此王孝芳在原一審中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針對夢想公司提起訴訟,與杭州駿意公司無關,杭州駿意公司並不是適格的被告。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欺詐懲罰性條款的適用,必須遵循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法律關係的相對性原則,故王孝芳針對杭州駿意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2、王孝芳在一審中並未提出撤銷合同的訴求,一審判決逕行撤銷合同超出了王孝芳一審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王孝芳針對杭州駿意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首先,原審中答辯人起訴時將杭州駿意公司寫為杭州市駿意公司屬於筆誤,對於被告身份的確定並無影響;其次,答辯人在一審庭審中只是明確了損失的具體金額,並未增加訴訟請求,杭州駿意公司稱原審法院未給予答辯期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無事實依據;第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故鎮巴法院具有本案管轄權。因此原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不應當發回重審。二、鎮巴夢想公司並不具備進口汽車銷售資質,也不具有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涉案車輛所有權是由杭州駿意公司轉移至答辯人,答辯人所支付的購車款最終也是由杭州駿意公司收取。《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故杭州駿意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在車輛銷售合同中虛構了交易相對人,但在開具發票時,由於法律強制性規定,發票中載明銷售方是杭州駿意公司、答辯人為涉案車輛的購買方,趙園園並未在車輛銷售合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授權委託書、代付款確認書、發票名稱確認書中簽字,其僅是提供交易涉案車輛信息的居間人,以上事實足以表明答辯人與杭州駿意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係成立。三、根據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涉案車輛早在2013年10月18日已由杭州駿意公司出售給案外人「kong ze zhen孔澤臻」,還先後三次於杭州駿飛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且部分維修記錄已被杭州駿意公司刪除;除此之外,涉案車輛在出售給答辯人之前,曾有五次召回維修記錄,其中三次屬缺陷產品召回維修,涉案車輛啟動報修時間為2014年5月30日,答辯人購買時剩餘保修期已不足一年,2017年12月18日,系統更改客戶信息,添加服務維修記錄,上訴人明知答辯人為涉案車輛的買受人及付款人,卻以趙園園名義偽造買賣合同,剝奪答辯人的知情權。以上事實足以影響答辯人對車輛性價比、潛在風險的認知和判斷,直接影響答辯人是否購買涉案車輛的意願,杭州駿意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綜上,杭州駿意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第三人趙園園辯解意見:其從未籤訂過車輛買賣合同,也沒在相關確認書中籤過字,更沒有付過任何購車款項,沒有交易的事實;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因此銷售商都知道自己賣的車是給最終上戶的人。
王孝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返還購車款1121500元,賠償車輛購置稅及保險費等375620.27元,賠償因欺詐而應支付的賠償金3364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魏小平於2015年4月10日起租賃原告王孝芳家的房屋經營摩託車銷售,2016年4月11日成立以魏小平為法定代表人的鎮巴縣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繼續使用該租賃房經營汽車銷售等業務。2016年11月初,原告王孝芳因家庭生活所需欲購買一輛進口瑪莎拉蒂轎車,便與鎮巴夢想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平協商購車事宜。同年11月30日、12月1日,原告王孝芳丈夫何某某先後兩次通過鎮巴農商銀行給魏小平轉款10萬元決定購買商定的進口車輛。同年12月5日,原告王孝芳與被告鎮巴夢想公司籤訂《夢想汽貿車輛委託定購合同》,何某某/王孝芳作為合同的委託方,鎮巴夢想公司作為合同的受委託方,合同約定:1.車種瑪莎拉蒂,車型總裁2015款3.0T標準型,顏色外白/內黑;2.車輛售價142.15萬元,活動政策全國最低,裸車底價112.15萬元;3.首付42.15萬元,按揭貸款70萬元,月供23310元36期,還款保證金2萬元,續保押金3000元,金融服務費2.8萬,公證抵押費1000元,GPS安裝費800元,客審費800元以上費用1175100元;4.定金10萬元,合同還約定車輛交付、價款支付、違約責任等事項,合同何某某無籤名。同日,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在重慶省心寶科技有限公司省心寶汽車網絡平臺上發布預購2015款3.0T瑪莎拉蒂總裁車信息,12月6日天津欣瑞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趙園園在平臺上回應,並用微信名稱「天津欣瑞寶公司趙園園」與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微信名稱「夢」聯繫,趙園園告知魏小平北京駿東公司有所需求的車輛出售。第三人趙園園與北京駿東公司、鎮巴夢想公司聯繫溝通確定車輛價格後,鎮巴夢想公司分別於2016年12月7日、8日、9日從其帳戶先後給北京駿東公司帳戶轉款22萬元。12月9日北京駿東公司收到22萬元車輛首付款後,草擬了一份編號為BJJD-M424161209(北京駿東首部拼音縮寫BJJD)車輛銷售合同,甲方北京駿東公司、乙方趙園園,車輛名稱瑪莎拉蒂QPV6,車架尾號93918,並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將合同發給了趙園園。趙園園後來告知魏小平所購車輛不在北京駿東公司銷售,而在北京駿東公司的關聯公司杭州駿意公司(二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施焯榮的關聯公司)銷售,XX園XX溝通後,12月13日下午15:26第三人趙園園將「車照片、車架號、車輛銷售合同首頁」、「這是店裡給的合同,不可能不按合同交車」等內容以微信形式發給魏小平,同日下午16:10第三人趙園園將車輛所在地杭州駿意公司的詳細地址以微信定位形式發給魏小平(微信記錄在卷佐證)。魏小平與趙園園不定時地用微信聯繫。12月17日下午15:23魏小平要求趙園園提供北京駿東、杭州駿意公司業務人員聯繫電話無果。12月19日趙園園與公司聯繫後,魏小平按趙園園所發微信位置「浙江杭州市濱江區XX路XX號杭州駿濱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駿濱公司)」察看所要提取瑪莎拉蒂車輛,中午 12:02時魏小平見到案涉車輛後,將所購車輛型號、車架識別號、生產日期,以及車輛的內飾、外觀拍成圖片通過微信方式發給原告王孝芳的丈夫何某某,12:17時許何某某回復「啥時回來」,同日原告王孝芳丈夫何某某、陝西傑信公司分別向魏小平郵儲帳戶XXXXXXXXXXXXXXX0258轉款10萬元、67.62萬元,魏小平即向杭州駿意公司支付購車價款89.15萬元,杭州駿意公司連同北京駿東收取的首付款22萬元出具「購買方為王孝芳、車型號為瑪莎拉蒂小轎車、車架號ZAMSP56EXE109XXXX、發動機號碼M156C227499、價稅合計111.15萬元、銷貨單位 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票號碼00897213」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1張。魏小平在趙園園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分別在授權委託書、發票名稱確認書、付款刷卡憑條、新車核對清單上冒用趙園園籤名,除新車核對清單上有日期外,其他均無籤署時間。遂後杭州駿意公司將案涉車輛交付魏小平。12月19日當天,魏小平的妻子劉某某在杭州市車管所代理車輛購買人王孝芳辦理了跨轄區臨時車牌-浙A 87951。12月20日晚,魏小平在漢中將車輛和購車發票交給原告王孝芳何某某夫婦。12月21日王孝芳在鎮巴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共計34458.73元。2017年1月4日,原告王孝芳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杭州艮山支行)籤訂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1月20日,原告王孝芳繳納了車輛購置稅111700元並在漢中市車管所辦理了車輛註冊登記所有人王孝芳、車牌號碼為陝FXXXXX、品牌型號M156C22979CC小轎車、車輛識別代號 ZAMSP56EXE109XXXX、發動機號M156C227499並領取非營運機動車行駛證。2月15日王孝芳委託陝西傑信公司王正仙在漢中市車管所辦理陝FXXXXX機動車抵押手續。2月17日工行杭州艮山支行將透支金額780294元轉入合同指定帳戶戶名浙江凝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凝睿公司)帳號:XXXXXXXXXXXXXXX9139內。3月20日,原告王孝芳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了保險槓擦剮事故。6月8日在洗車過程中發現車輛多處螺絲、部件生鏽且有維修痕跡。6月9日原告通過第三方「螞蟻平臺」查詢車輛識別代號ZAMSP56EXE109XXXX信息,查出2條車輛維修信息,第一條2014年4月29日,裡程57公裡;第二條2016年3月22日,裡程69公裡,23-服務活動九項記錄。此後,原告王孝芳多次找到被告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要求其說明購車情況。同年6月24日,魏小平給原告出具「關於王孝芳瑪莎拉蒂總裁提車過程」說明,備註該車為2014年1月生產的瑪莎拉蒂總裁中規車,為2015款全新車。同年7月3日,原告王孝芳與律師劉豔玲前往杭州駿意公司、駿濱維修中心了解查詢該車相關信息,在駿濱中心查詢時,原告私自用手機抓拍該系統案涉車輛首頁信息資料,得知原告王孝芳購買的車架ZAMSP56EXE109XXXX,發動機號碼M156C227499瑪莎拉蒂總裁車客戶信息名稱為「kong ze zhen孔澤臻」,往返交通費5522元。2017年12月25日陝西傑信公司收取魏小平替王孝芳交納金融服務費28000元、續保押金3000元。2018年2月哲勤律師事務所律師對陝西駿飛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該公司提供案涉車輛部分維修保養信息,「該車是在杭州駿意公司於2016年4月1日進行了成本代碼23商業活動215、242、255、258、259、260、288項目,4月8日進行了成本代碼23商業活動203項目,4月14日進行了成本代碼24商業活動301項目,車主信息未提供」。2018年5月3日,本院依職權在杭州駿意公司及現駿濱維修中心(原駿飛維修中心)調查,在客戶管理系統中有「2014年4月29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12月19日三次維修服務記錄,但客戶信息是趙園園」。同年5月7日在瑪莎拉蒂(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總部售後管理系統查閱案涉車輛如下記錄:「2013年10月18日、杭州駿意公司、義大利工廠代號M8605,客戶信息「kong ze zhen –孔澤臻」,1987年XX月XX日出生,電話1317509XXXX,浙江金華婺城區XX城XX。車輛於2014年 1月生產,2014年3月27日,杭州駿飛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做PDI(進廠)檢查,2014年4月29日有9項維修記錄,2014年5月30日起動保修期限,2016年3月22日、同年12月19日在駿濱維修中心做了維修服務,車主名稱是「kong ze zhen」。其中三次服務記錄,前兩次與杭州駿濱維修中心提供的信息服務記錄一致,而2016年12月19日編號CN0159556服務記錄中保留第一頁檢查記錄,第二頁、第三頁已被經銷商刪除。2017年12月18日該系統中有編號CN0241764維修記錄,操作部門是北京駿東公司因車輛異常,進行了道路測試,裡程70KM,將客戶信息變更「zhaoyuanyuan」。同時,瑪莎拉蒂上海總部提交了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發布公告,主要是將召回部分進口2014款瑪莎拉蒂總裁車,生產日期為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10月29日,發布公告時間為2014年5月29日、2015年11月11日,軟體升級;原告王孝芳提交了網際網路上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在上述期間生產車輛進行召回,公告分別是2015年11月6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5月25日,因車輛缺陷召回服務維修。2018年5月3日原告王孝芳從被告鎮巴夢想公司退回續保押金3000元。
另查明,原告王孝芳及丈夫何某某給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付現金44萬元,在工行杭州艮山支行貸款780294元。分別是2016年11月30日5萬元、12月1日5萬元、12月8日20萬元、12月19日10萬元、12月24日4萬元通過銀行轉帳方式給魏小平帳戶轉款44萬元。貸款情況是:原告王孝芳買車時資金不足,在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的介紹下,由陝西傑信公司墊支現金購車後再辦理貸款抵押手續。陝西傑信公司與浙江凝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凝睿公司)聯繫擔保,2018年1月4日陝西傑信公司王正仙辦理了工行杭州艮山支行與原告王孝芳信用卡透支/車輛抵押貸款業務,合同約定杭州艮山支行將貸款780294元轉入王孝芳指定帳戶戶名:浙江凝睿公司帳號:XXXXXXXXXXXXXXX9139內。2月17日,工行杭州艮山支行將透支款780294元轉入浙江凝睿公司帳戶內,浙江凝睿公司給陝西傑信公司轉款70萬元。
另查明,被告杭州駿意公司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對於原告列明的被告杭州市駿意公司沒有意見,收到一審、二審裁定後杭州駿意公司更換了委託代理人並請求延長舉證期限沒提出被告名稱不符。原告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了被告名稱是筆誤,應該是杭州駿意公司,原告提供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杭州駿意公司且與原告列明的法定代人、住所地完全一致。另被告應訴舉證提供的所有案涉車輛證據材料均是杭州駿意公司。
還查明,被告杭州駿意公司提交的北京駿東公司2016年11月9日編號是BJJD-M424161209車輛銷售合同、車架號尾號93918的車輛是杭州駿意公司進口、且車輛一直在杭州駿意公司,北京駿東公司合同籤訂時間為2016年11月9日,趙園園客戶資料顯示是2016年12月9日提供。杭州駿意公司合同HZJY-M373161219銷售方是北京駿東公司,範裡代張程籤名,蓋章是:杭州駿意公司合同專用章,且籤訂時間為空白,其它內容兩份合同完全一致。
還查明,重慶省心寶科技有限公司平臺發布信息必須以公司的名義。2016年9月9日第三人趙園園在信息服務網絡平臺上以天津欣瑞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註冊,被告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於同年10月20日在該網絡平臺上註冊帳號。同年12月5日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在該平臺發布了購買瑪莎拉蒂總裁2015款3.0T標準型尋車信息,第三人趙園園在平臺上做出回應。第三人趙園園陳述沒有與北京駿東公司、杭州駿意公司籤訂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首付款22萬元及餘款89.15萬元均是鎮巴夢想公司支付。第三人趙園園在魏小平去杭州駿濱公司提車時並未到達杭州駿意公司,未籤訂車輛銷售合同,未在新車交付清單、授權委託書、發票名稱確認書、付款憑條上簽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權限範圍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規定。本案中,原告王孝芳因生活用車需要,委託鎮巴夢想公司定購瑪莎拉蒂總裁轎車,鎮巴夢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小平遂開展委託事務,聯繫車源、代收車款、聯繫融資貸款,直至提取案涉車輛。杭州駿意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銷售者,應當知道在進口車輛買賣中,車輛只能銷售給最終用戶,應當知道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標明的購買者將是車輛註冊用戶,用戶要憑發票及進口證明、車輛一致性等其他規定資料進行註冊登記。被告杭州駿意公司在收取魏小平支付的車價款後,出具購買方是王孝芳的車輛統一銷售發票,將車輛交付魏小平,魏小平又將車輛交付給原告,原告繳納車輛購置稅並在漢中市車管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至此,案涉車輛的所有權由出賣人杭州駿意公司轉移給原告王孝芳,車輛全部價款的實際出資人是原告王孝芳,故原告王孝芳與被告杭州駿意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杭州駿意公司是出賣人,原告王孝芳是買受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原告因生活消費購車,行駛證也載明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故原告王孝芳具備消費者的身份,被告杭州駿意公司出售車輛具備經營者的身份。對於原告代理人主張與被告鎮巴夢想公司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的代理意見不予採納。理由:1.雙方所訂立合同根據查明的實際情況確定合同屬性是委託合同,而非買賣合同;2鎮巴夢想公司其經營場所是租賃原告家房屋,原告應當明知被告鎮巴夢想公司沒有經營銷售自己所欲購進口車輛;3.根據2005年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品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被告鎮巴夢想公司既不具備銷售進口車輛資質,也沒有實際銷售進口車輛,而被告杭州駿意公司是符合經營出售案涉車輛的銷售者;4.被告鎮巴夢想公司並不具有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交易的實際情況是該車輛的所有權是從被告杭州駿意公司轉移給原告王孝芳,被告鎮巴夢想公司僅是履行代為聯繫、代為預收和支付車價款、代為交接車的委託事務。故原告王孝芳與被告鎮巴夢想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委託合同法律關係,被告鎮巴夢想公司代理人與原告是委託合同的意見予以採納,與趙園園是轉委託關係不予採納。對於被告杭州駿意公司辯稱訴訟主體不適格和與自己發生買賣合同關係的相對人是第三人趙園園的代理意見不予採納。理由:1. 對於被告杭州駿意公司代理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提出到庭應訴的是杭州駿意公司,而非起訴狀上的杭州市駿意公司,故主體不適格的意見,原告對此回應及辯論「是列印起訴狀時出現筆誤」的理由成立。因起訴狀上列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與到庭應訴的杭州駿意公司,及其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的杭州駿意公司的信息三者完全一致,且在本案開庭審理之前杭州駿意公司亦積極應訴、提供證據、提出管轄權異議等行使著被告的訴訟權利義務;2.杭州駿意公司提供兩份車輛銷售合同、新車交付清單、授權委託書、發票名稱確認書、付款憑條上有趙園園籤名的證據以佐證其買受相對人是趙園園的事實,但趙園園否認以上所有證據籤名非自己所籤,陳述沒有籤訂過任何車輛銷售合同,也根本沒有到杭州辦理過提車相關手續的籤署,與魏小平陳述提車過程中簽署的手續系自己根據杭州駿意公司的要求籤署趙園園名字的事實相吻合。杭州駿意公司並沒有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買受相對人是趙園園,故合同的相對人是趙園園的意見不予採納。
原告王孝芳要求返還購車款和因欺詐三倍賠償購車款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原告作為案涉車輛的買受方訴訟請求返還購車款和欺詐銷售三倍賠償損失都是基於買賣合同關係的存在,因此就涉及到對原告王孝芳與被告杭州駿意公司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來認定判斷的問題。在本次車輛買賣交易過程中,首先就案涉車輛在出售給原告以前車輛狀況問題:1.瑪莎拉蒂總部的內部管理系統顯示2013年10月18日出現客戶信息「kong ze zhen孔澤臻」,本院對其總部工作人員調查為何會出現客戶信息時陳述「在預定和已經出售的情況下」就會出現,而被告杭州駿意公司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以其不知情,待後和公司溝通後再說明緣由,但至今未陳述緣由;2.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間,車輛先後三次在杭州駿飛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記錄車主名稱均是「kong ze zhen」;3. 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間案涉車輛有兩次軟體升級的召回維修服務,有三次屬缺陷產品召回的公告;4. 車輛啟動保修時間是從2014年5月30日起始,而非購買之日;5.2017年12月18日,系統更改客戶信息、添加服務維修記錄。綜上情況可以認定:案涉車輛在出售原告之前是已經出售或登記預定的車輛,是存在一定質量缺陷維修過的車輛。其次就被告杭州駿意公司作為銷售車輛的經營者本身存在的行為:1. 對車輛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存在客戶登記、多次維修的事實完全沒有告知購買方,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提供商品信息的義務,侵害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的真實情況和公平交易的權利;2.在實際進行車輛買賣交易時,明知支付車價款和接收車輛的人,以及要出具銷售發票的購買方是原告王孝芳而非趙園園的情況下,假借與趙園園籤訂的車輛銷售合同排除買受人及受託人享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不與支付車款、接受車輛的受託人或者出具發票的實際購買方籤訂車輛買賣合同,並要求受託人魏小平在接收車輛時均籤署趙園園的名字,人為剝奪接車人、買受方應享有的知情權、決策權;3.杭州駿意公司提供的兩份汽車銷售合同的證據,雖然因沒有與趙園園實際籤訂合同不予採信,但反觀合同內容杭州駿意公司有保證車輛是未經出售/登記新車的義務,但事實上案涉車輛有登記有維修。車輛的真實情況是購買方是否決定購買車輛的重要參考因素,而原告王孝芳和接車人魏小平對案涉車輛真實情況毫不知情,車輛已有客戶、存在多次召回維修、已啟動保修期限等重大問題直接影響了原告對所購車輛性價比、潛在風險的認知和判斷,以及購買意向的形成,導致原告錯誤購買。因此杭州駿意公司的上述行為有意規避銷售者的法定告知義務,主觀上有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車輛真實情況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未全面、真實告知車輛情況的隱瞞行為,誘使原告做出錯誤意思表示進行了購買,其行為依照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杭州駿意公司以欺詐行為,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完成本次車輛買賣合同。雖然原告沒有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但其返還購車款和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必然涉及到對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故依法撤銷原告王孝芳與被告杭州駿意公司之間事實上成立的買賣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杭州駿意公司應當返還原告王孝芳購車款1111500元,而原告王孝芳也應當將案涉車輛返還杭州駿意公司,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杭州駿意公司出售案涉車輛有欺詐行為,消費者王孝芳可以要求賠償,但要求賠償損失為購車款三倍的訴訟請求與實際損失不符。因本次車輛買賣交易事實上存在王孝芳、鎮巴夢想公司魏小平、第三人趙園園、北京駿東公司和杭州駿意公司多方參與介入合同,中間環節較為複雜,參與人均存在一定過錯。從公平角度出發,應以原告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當事人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利益均衡等綜合因素,本著彌補損失懲戒經營者人為操作的原則,酌定按購車款的一倍賠償損失即1111500元為宜,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於原告要求鎮巴夢想公司與杭州駿意公司連帶返還購車款和欺詐賠償金的訴求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原告王孝芳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除購車款以外的購置稅、保險費、辦理車輛貸款多收取其他費用等損失。根據訴求損失的性質,可以納入損失賠償範圍的是:車輛購置附加稅117000元,交通費5522元,合計122522元。對其他損失不予認定,理由:1.保險費是降低原告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自身風險;2.辦理車輛貸款多收取費用、公正抵押金等屬委託合同中另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作處理;3.原告王孝芳提供的證據車況鑑定評估報告未予採信,由此產生的費用不予支持;4.多收取的車價款、代辦費、裝潢費用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因被告杭州駿意公司對其在銷售環節中出現的過錯給予車價款一倍賠償,足以涵蓋其給原告王孝芳造成的損失,對原告王孝芳要求杭州駿意公司賠償非因銷售環節產生的損失的意見不予支持。被告鎮巴夢想公司作為受託人明知原告所購車輛的要求和標準,私自變更車輛款型未明示告知原告,導致原告實際接收與要求、標準有差異車輛,其作為專門從事車輛銷售的經營者,特別是在杭州駿意公司代為支付購車款並接收價值較為昂貴的車輛的關鍵環節時理應審慎全面了解車輛相關情況,但實際上疏忽大意,對車輛真實情況毫不知情,既不對杭州駿意公司與趙園園的合同進行查看,還盲目在提車相關手續上簽署趙園園的名字,也不對杭州駿意公司提供車輛的質量、售後維修等進行重點檢驗,故被告鎮巴夢想公司在辦理本次委託事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對原告王孝芳的損失應予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在接收案涉車輛時也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在收到貨物進口證明書時已明知所購車輛規格、款型,仍然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亦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酌定原告王孝芳和被告鎮巴夢想公司各自承擔註冊損失122522元的責任比例為30%和70%,即鎮巴夢想公司賠償原告損失85765元。
第三人趙園園作為居間人,沒如實告知鎮巴夢想公司案涉車電子合同信息,具有一定過錯,應當賠償損失,但過錯造成的損失無人主張。因此原、被告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涉案車輛的經營、銷售、所有權、標的物進口證明提供、購車統一發票出具均是杭州駿意公司,車輛的實際購買人、真實出資人、最終所有權人、使用人均是原告王孝芳,被告鎮巴夢想公司是委託購買進口車輛的汽車經營者,第三人趙園園是提供所需車輛的居間人。因此,原告與被告鎮巴夢想公司是買賣合同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鎮巴夢想公司隱瞞了車輛2015款的意見予以採納;被告杭州駿意公司隱瞞出售前客戶信息、召回維修信息等導致原告錯誤購買,存在銷售欺詐的意見予以採納,共同欺詐原告的意見不予採納;交付新車裡程國家無明確性規定,水泡車輛無證據證明,案涉車輛是使用過、水泡車的意見不予採納;原告王孝芳、被告杭州駿意公司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意見不予採納;鎮巴夢想公司與原告是無償委託,不承擔賠償的意見不予採納;與第三人趙園園是轉委託關係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採納;被告杭州駿意公司與趙園園是案涉車輛銷售合同的相對人的意見不予採納。一審法院遂判決:一、撤銷原告王孝芳與被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19日事實上成立的買賣合同;二、原告王孝芳本判決生效之日其十日內將案涉瑪莎拉蒂車輛(車架號碼ZAMSP56EXE109XXXX、發動機號碼M156C227499)退還被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並配合被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辦理退回車輛的過戶手續;三、被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王孝芳購車款1111500元,並賠償原告王孝芳損失1111500元,合計2223000元;四、被告鎮巴縣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王孝芳損失86885元;五、駁回原告王孝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45060元,由原告王孝芳負擔18504元,由被告鎮巴縣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972元,被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4584元。
二審中,上訴人王孝芳提交了鎮巴縣XX酒店提供的車輛現狀照片以及車輛存放證明一份,證明涉案車輛從2017年8月22日至出具證明之日一直存放於鎮巴縣XX酒店,存放當日裡程表顯示為6696公裡,至今未使用,王孝芳為涉案車輛加置防護車罩、不定期啟動熱車,盡到了妥善保管義務。上訴人杭州駿意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不認可。被上訴人鎮巴夢想公司質證意見:不屬於新證據,且與被上訴人無關。原審第三人趙園園質證後表示認可。本院經審查後認為,該證明能夠真實反映涉案車輛現狀,依法予以採信。
二審另查明,涉案瑪莎拉蒂車輛自2017年8月22日至出具證明之日一直存放於鎮巴縣XX酒店,存放當日裡程表顯示為6696公裡。還查明,鎮巴夢想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平的妻子為趙祝琳,12月19日當天與魏小平一同在杭州市車管所辦理車輛臨時牌照的劉某某並非魏小平妻子。本院對原審認定的其他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買賣合同的主體問題,即王孝芳是否與杭州駿意公司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二、杭州駿意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時是否有欺詐行為,是否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三、鎮巴夢想公司在委託購買涉案車輛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王孝芳造成損失並應承擔賠償責任?四、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否程序違法?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顧名思義,賣方不僅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而買方不僅應支付價款,並且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締約主體,即實際訂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所締結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在本案中,王孝芳與杭州駿意公司雖然並未直接商談購車事宜並訂立合同,王孝芳的購車意願通過鎮巴夢想公司在第三方省心寶平臺尋找到車輛信息後,再由第三人趙園園直接聯繫接洽並最終完成。在這個過程中,鎮巴夢想公司和趙園園並沒有購車的意願,也不能因為其二者直接參與了購車活動便認定其與杭州駿意公司有買賣涉案車輛的合意。鎮巴夢想公司是在王孝芳授權後行使的委託購車行為,趙園園也只是向鎮巴夢想公司提供了符合其要求的車輛信息,為促成王孝芳和杭州駿意公司達成交易的居間行為,鎮巴夢想公司尋找到車源並代為付款之後,杭州駿意公司將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最終轉移給了王孝芳。故王孝芳與杭州駿意公司是本案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杭州駿意公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條規定的背後含義為: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只要是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關聯的情況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知悉,經營者都應當提供。消費者的這項知情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涉及消費者的安全權、選擇權等能否最終實現。在現實交易過程中,銷售方往往屬於產品的信息優勢方,商品信息的不對稱使得信息優勢方欺騙信息弱勢方(消費者)成為可能,因此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涉案車輛在出售給王孝芳之前,已經在全國聯網的瑪莎拉蒂車維修記錄電腦系統中查詢到客戶信息「kong ze zhen孔澤臻」,杭州駿意公司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除此之外,涉案車輛有多次維修記錄和召回記錄,還存在2016年12月19日編號CN0159556維修服務記錄被人為刪除的情形。杭州駿意公司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亦是商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車輛的真實信息,但杭州駿意公司並未將銷售車輛的以上真實信息告知商品的消費者即王孝芳,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另,杭州駿意公司交付給王孝芳的車輛從2014年5月30日起便開始計算兩年的免費保修期,而非從王孝芳向杭州駿意公司購買車輛之日起計算,此情形致使王孝芳不能正常享受車輛的售後服務,極大地損害了王孝芳的合法權益。車輛買受人在車輛註冊登記入戶領取車輛號牌時,是以銷售者開具的發票載明的買受人為準,這是一般性常識。杭州駿意公司作為進口車專業銷售公司,不可能不知道案涉車輛實際買受人就是銷售發票上載明的王孝芳,其在一審二審期間反覆辯解駿意公司僅與趙園園之間存在車輛買賣關係,XX鎮XX園園的名義籤署一系列銷售文件,卻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有趙園園特別授權的委託手續,這不是汽車銷售業的交易慣例,而是與他人惡意串通規避銷售者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綜上,杭州駿意公司不僅侵犯了王孝芳的知情權,也嚴重影響了其是否會選擇購買涉案車輛的最終意願,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法院在個案的審理過程中,對利益分配結果的價值判斷是實現實質公平的重要考量標準,因此適用法律時不僅要依據法律規則,也要遵循民法基本原則。本案中,杭州駿意公司欺詐情節確實存在,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從民事欺詐的惡劣程度與其給消費者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衡量,依照公平原則,本案的懲罰性賠償金額不宜過高,一審法院酌定一倍的賠償金額已能夠達到懲戒、教育銷售者的目的,足以賠補車輛買受人所遭受的各項損失,避免了判決結果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問題產生,不構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故二審無需就賠償金額進行調整。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王孝芳委託鎮巴夢想公司代為購買瑪莎拉蒂車輛,因雙方並未約定報酬,屬無償委託合同。鎮巴夢想公司未按約定,購買與委託人王孝芳要求不符的車型,且在接收車輛時未能嚴格審查,導致委託人未能及時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影響了委託人的權利,給委託人造成損失,鎮巴夢想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重大過失,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正確,因杭州駿意公司所承擔的一倍賠償金內已包含王孝芳的部分損失,故一審法院認定鎮巴夢想公司僅在車輛購置附加稅和交通費的範圍內承擔其應負的責任符合本案事實。
關於第四個爭議焦點。首先,王孝芳在一審起訴時將「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寫為「杭州市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屬於筆誤,並非對被告的選擇錯誤,一審法院及時發現後核實並要求王孝芳進行了更正;此外,王孝芳在一審庭審中變更賠償金數額的行為不屬於增加了新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重新給杭州駿意公司答辯期不屬於程序違法;第三、在訴訟中,存在著當事人因對法律理解不夠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訴訟主張的情形,王孝芳在一審起訴時雖並未將撤銷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但其要求杭州駿意公司返還購車款並承擔銷售欺詐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中,實質已包含要求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一審法院綜合全案具體情況,依法判決撤銷合同並不屬於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裁判。
綜上,上訴人王孝芳及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60元,由上訴人王孝芳負擔22530元,由上訴人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2530元。二上訴人多預交的訴訟費予以退還,由其持據到本院領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興平
審 判 員 陳耀斌
審 判 員 李小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康 馨
書 記 員 王希萌
(本案同時獲得全省法院優秀庭審)
原標題:《【獲獎文書】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王孝芳與趙園園,鎮巴縣夢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