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關於對《加強市轄城區道路電動車及人力三輪車管理工作的通告》
有關問題的解答
5月6日,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發布了《關於加強市轄城區道路電動車及人力三輪車管理工作的通告》,廣大市民特別關注,成為熱議的焦點。通過梳理,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現就對市民最關心的電動車以及人力三輪管理工作中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問:電動車的定義是什麼,電動車包括有哪些類型?
答: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輪式道路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主要包括電動二輪車、電動三(四)輪車等類型,電動二輪車有電動自行車、電動二輪摩託車兩類。
二、問:電動二輪車上道路行駛需要註冊登記嗎?應登記什麼號牌?
答:電動二輪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應當登記為非機動車號牌;電動二輪摩託車屬於機動車,應當登記輕便二輪摩託車或者普通二輪摩託車號牌。
三、問:如何區分電動二輪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答:1、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標準(具有3C認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車速≤25km/h,整車質量≤55kg、電壓≤48V、電動機輸出功率≤400W)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2、以電力驅動,最高車速≤50km/h,電機額定功率總和≤4kw的輕便摩託車(不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以及最高車速>50km/h,電機額定功率總和>4kw的摩託車(不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屬於機動車。
四、問:未獲得CCC認證,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公告的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現在還能登記上牌嗎?
答:不能。根據四川省市場管理局、四川省經濟廳、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川市監發[2019]28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0月15日止,已禁止為未獲CCC認證、不符合新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
五、問: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準予以(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未登記上牌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是否能上道路行駛?若上道路行駛,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若上路行駛,車輛屬於準予登記的電動二輪輕便或普通二輪摩託車類型的,將依據駕駛未按規定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給予100元罰款處罰,並督促車主更換購車手續後及時辦理註冊登記,無駕駛證的,還將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車輛屬於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的,按照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有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問:駕駛電動車應取得哪類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答:1、駕駛電動自行車包括2019年10月15日前已登記(紅牌)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無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駕駛電動輕便摩託車、普通(電動)二輪摩託車、電動三輪摩託車應當分別取得代號為F、E、D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四輪車(包括老年代步車)應當取得代號為C2及以上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七、問:市轄城區對人力三輪車目前是什麼管理政策?
答:已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未加裝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可以在市轄城區指定的道路內行駛。
八、問:駕駛沒有登記上戶的電動車上路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答:1、屬於電動自行車的,將按照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給予30元罰款處罰,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法扣留車輛。2、除電動自行車外,車輛屬於準予登記的電動輕便摩託車、普通(電動)二輪摩託車、電動三輪摩託車、電動小型汽車(四輪)類型的,依據駕駛未按照規定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給予100元罰款處罰,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一併處罰,並責令限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3、未登記的電動二輪車、電動三(四)輪車屬於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的,按照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有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無駕駛證的,還將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一併處罰。
九、問:沒有駕駛證駕駛電動車上路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答:除電動自行車(包括已登記為紅牌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外,沒有駕駛證駕駛電動車上路的,將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1000元罰款,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處罰;對有駕駛證但駕駛的電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給予500元罰款,可並處7日以下拘留處罰,並記12分。
十、問:郵政、快遞以及執法部門使用的電動三(四)輪車是否可以不登記?
答:所有上路行駛的電動三(四)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人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三(四)輪車上路行駛的,均按照上述第八條予以處罰。
十一、問: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車時,應注意什麼?購買了不予註冊登記的電動車,當事人如何維權?
答:1、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車時,應要求銷售商提供《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準予登記的手續,並核查相關信息是否與購買的電動車名稱、型號、規格以及技術參數一致。2、購買了不予註冊登記的電動車,購買者可以向市場監督部門及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銷售商更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準予登記的手續或者退換車輛,並返還購車款項。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相關法律依據及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二、《四川省非動車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公告的有動力裝置的兩輛電動車經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但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劃定區域的道路通行。
三、《南充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條例》第19條2款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輪式道路車輛,以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車。
四、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術語和定義規定:
3.1「機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託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3.2「汽車」,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於:
——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
——牽引載運貨物(物品)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
——專項作業。
本術語還包括以下由動力驅動、非軌道承載的三輪車輛;
a)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不帶駕駛室、用於載物的三輪車輛;
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不帶駕駛室、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或功能且設計和製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駕駛人)的三輪車輛;
c)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3.6.1「普通摩託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 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於 4kW的摩託車,包括兩輪普通摩託車、邊三輪摩託車和正三輪摩託車。
3.6.1.3「正三輪摩託車」,裝有三個車輪,其中一個車輪在縱向中心平面上,另外兩個車輪與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布置的普通摩託車,包括:
a)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後輪的普通摩託車,且如設計和製造上允許裝載貨物或超過2名乘員(含駕駛人),其最大設計車速小於70km/h;
b)裝有與後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前輪、設計和製造上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且最多乘坐2人(含駕駛人)的摩託車。
五、公共安全技術標準《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規定:
3.3「拼裝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報廢、走私、事故後整車理賠機動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六、國家標準《摩託車和輕便摩託車術語車輛類型》(GB/T5359.1-2019)規定:
2.1「摩託車」,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其最高設計車速大隊50km/h,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
--若使用電力驅動,其電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總和大於4kW。
但不包括如下類別: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2.1.1「電動摩託車」,由電力驅動的摩託車,包括電動兩輪摩託車和電動三輪摩託車。
2.2「輕便摩託車」,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滿足如下條件:
--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mL;
--若使用電力驅動,其電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總和不大於4kW。
但不包括如下類別:
a)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b)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
2.2.1「電動輕便摩託車」,由電力驅動的輕便摩託車,包括電動兩輪輕便摩託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託車。
七、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規定:
4.1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e)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來源:南充公安交警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