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書遺囑惹來糾紛 沒寫日期被判無效

2021-01-07 今報網

    □東方今報· 猛獁新聞記者 趙明 耿彩霞 

    通訊員 時俊亞  趙民

    近日,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遺贈糾紛案,因遺囑人未註明遺囑時間而被認定遺囑無效。

    原告何女士於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靳某。當時靳某已離婚多年,其子女均隨其前妻生活。雙方彼此認可遂於當年同居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手續。2013年底,靳某身體罹患胃癌,住院治療。在2014年6月,在治療間隙,靳某曾書寫遺囑一份,內容涉及房產、樹木、4個保險合同等財產由原告何女士繼承等。2015年靳某去世後何女士回到甘肅生活,今年7月,何女士了解到該村涉及拆遷,而靳某生前住所屬於拆遷範圍,靳某前妻及兒子對該遺囑提出質疑,何女士故訴至焦作中站區法院,要求確認該遺囑有效。

    經法院審理,靳某曾書寫遺囑一份,內容涉及房產、樹木、4個保險合同等財產由原告何某繼承等,落款載明:「立囑人:靳某,見證人:孔某、原某、閆某,2014年6月22日。」2015年3月2日,靳某去世。另查明,1996年靳某和前妻經焦作中站法院調解離婚,將案涉該房屋三間,南邊一間歸靳某前妻所有,北邊兩間歸靳某所有等內容。庭審中,原告何女士認可遺囑上落款時間2014年6月22日是閆某所寫。對原告提交的遺囑複印件,雖有「見證人」孔某、原某的署名,但上述人員未出庭接受質詢,不能作為遺囑有效的證據。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遺囑人靳某書寫的遺囑屬於自書遺囑,雖然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遺囑非靳某所寫,但該自書遺囑上靳某未籤署時間,落款時間是他人所寫,見證人也未出庭作證以證明遺囑形成的全過程,所以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自書遺囑形成的時間,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屬未生效的遺囑。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何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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