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通知不得撤銷,但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2021-01-10 汐溟版權律師

【原創】文/汐溟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無論是約定解除權還是法定解除權,當事人都該主動行使並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相對方後合同解除。但如果合同解除權人在發出解除通知後改變想法、又希望繼續履行合同,能否再向相對人發出撤銷解除的通知?該撤銷解除通知的行為是否有效?或者在何種條件下有效?

對此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未作明確規定。但通說認為,合同解除的通知、意思表示不得撤回。王澤鑑教授即認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王澤鑑著,《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80頁)」。合同解除權作為形成權的一種,其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應為其一般規則。韓世遠教授也持此觀點,認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以免法律關係流於複雜。《合同法》對此雖未規定,亦應作相同解釋(韓世遠著,《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66頁,2018年)。」

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到達相對人便已經生效,原則上合同便已解除,解除權人無權再將其撤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因為解除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係為相對人利益所設,若相對人放棄利益,作出對解除通知的異議並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則解除權人可撤銷解除通知,合同的效力恢復,當事人當繼續履行合同。

對此,韓世遠教授認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雖系一般規則,但「唯須注意的是,對此規則存有例外,對於解除的意思表示以無能力或欺詐脅迫為由加以撤銷。作為一般規則,不允許撤銷解除的意思表示,實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蓋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生解除效果。當然,如經相對人同意,自然也可以撤銷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其撤銷的效果,不得對抗第三人。(韓世遠著,《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66頁,2018年)」。事實上,不僅無能力或欺詐脅迫的理由,只要相對人同意,解除權人便可撤銷解除意思表示。

德國的迪特爾·梅迪庫斯教授對形成權的性質也有類似論述:「形成權有兩項一般性的限制,一是行使形成權通常不得附有條件和附有期限,二是形成權的行使不得撤回。這兩項一般性的限制適用於所有涉及他人利益的形成權。……權利行使的不可撤回性與不得附有條件性一樣,產生於下列事實:既然形成權相對人必須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權的事實,那麼不應該再讓他面臨不確定的狀態。這一理由同時表明,權利行使的不可撤回原則不一定要無例外地適用。只要形成權相對人對權利主體行使形成權行為的效力提出異議,權利主體就可撤回其權利行使。權利行使一經撤回,形成權相對人自己要求出現的狀態即告恢復,撤回行為因此不會給他產生其他的不確定性。([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79頁)」。此處的撤回,實為撤銷之義。所言「提出異議」即是相對人表達繼續履約的意願。形成權有此性,解除權亦當如是。

龍X市文化與出版局與北京福X輝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龍X市文化與出版局便向北京福X公司先後兩次發出過解除合同的通知,後福X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繼續履行合同,龍X文化局在答辯中堅持在發送解除通知的情形下合同已經解除的主張,並反訴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效力,然而在庭審中龍X文化局變更答辯意見,表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無效,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事實上撤銷先前的解除通知,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合同繼續履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巖民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書)。

該案中,相對人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意願,不同意解除合同,此時解除權人撤銷解除的意思表示,符合雙方的利益,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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