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即指債權債務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對彼此權利義務的性質進行變更,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轉化為對債務人的股權,由此,債權及從權利消滅,債權人成為債務人的股東。
債轉股,即指債權債務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對彼此權利義務的性質進行變更,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轉化為對債務人的股權,由此,債權及從權利消滅,債權人成為債務人的股東。
在企業破產重整中,債轉股被認為是使企業避免破產清算,起死回生的重要手段。但是這只是對破產企業而言,而對債權人而言,在企業已陷於清償危機的情況下,債轉股將債權轉為權利順位劣後的股權,無疑加重了債權人的風險。
因此在實踐中,除非是那些發展潛力很好的企業,債權人可能會同意債轉股。而對於那些一般的甚至沒有任何希望的殭屍企業而言,債轉股更像是逃避自身責任的行為。那麼對於那些不願債轉股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一、提出異議。
制定債權股重整計劃草案時,應與所有債權人進行協商,由債權人自行選擇,不能在未經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強行要求債權人同意。基於公平的理念,對於債權人不同意債轉股的,重整計劃中應當有對應的替代清償方案,不能濫用多數決強制通過未規定合理的償債選擇權的重整計劃草案,法院更不能濫用強裁權,強制進行債轉股。如果存在違法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二、撤銷重整計劃。
債轉股通常涉及股權轉讓、重整企業增資等公司事宜,故債轉股方案本身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法律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管理人在制定和執行重整案件中的債轉股方案時,往往更多關注《企業破產法》中的特殊規定,忽略了債轉股本身應當滿足的基礎性法律關係中的相關要求。如果存在這樣的忽視,可能會使債轉股方案面臨被撤銷乃至無效的法律風險,甚至影響整個重整計劃的效力。
三、轉讓債權或股權。
對債轉股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實踐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其訴求:一種是轉讓債權的方式,另外一種是轉讓股權的方式。當含有債轉股內容的重整計劃草案決議通過後,不同意債轉股的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轉讓債權或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
浩雲認為,是否進行債轉股屬於債權人享有的不受集體清償程序限制的個體性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債權人進行債轉股。債轉股應當遵循債權人的意願,保證債權人對是否進行債轉股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但是從現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來看,多數決的表決機制是同樣適用於債轉股的,此外還有《企業破產法》第87條規定的法院強裁製度,在很大程度上約束了債權人的自主權利,使得在破產程序中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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