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曾考上高中,卻被父母帶去外地打工,錯過高中錄取通知書,如今又被父母「逼迫」嫁人,廣東17歲女孩「舉報」自己父母「包辦婚姻」的新聞在網上引起沸沸揚揚的討論。
相關部門介入後,女方父母退還了男方的5萬彩禮,這才解除了雙方婚約。
女孩的父母以及男方的父母,該不該被「嚴懲」呢?我們今天來從法條的角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包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
我們在前文中提到過,我國法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另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對法定結婚年齡做出了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女孩的父母在女孩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時候違背當事人意願,逼迫其與陌生男子結婚,是違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基本原則的。女孩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使舉辦了婚禮,在法律上也也屬於無效婚姻。
「包辦婚姻」不僅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更是直接被法律定義為原罪,但事實上,這位17歲女孩的遭遇並不是個例。
女兒在民間被戲稱為「招商銀行」,傳統觀念中,她們只是家庭中的臨時成員,長大之後就會離開原生家庭,因此她們對家庭的貢獻十分有限。
這樣的荒唐事,除了讓人感到些許悲憤,也讓我們意識到,在社會討論大齡女性不婚不育是否源於「女權意識覺醒」的時候,仍有不少女性無法擺脫「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面臨包辦婚姻」的囹圄。
衷心希望這個女孩能夠在重回校園之後,走向不一樣的人生。也希望我們的普法,能夠幫助到社會上遭遇同樣困難的女孩子,當然,我們更希望再也沒有女孩子遭遇這樣的不幸。
世界上總有陽光照不到的地方,黑暗的存在,就是法律存在的意義。如果權利被侵犯,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