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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民法典的頒布,標誌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那麼對於婚姻家庭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法以及繼承法的修改,將影響到每個家庭,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具體作了哪些修改、又新增了哪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規定。
01
增設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一般規定中增設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的規定,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領導向作用。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02
增設「離婚冷靜期」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受關注的修改是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設定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後,離婚雙方應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若未申請,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03
修訂「婚前患有醫學疾病」
對婚姻效力的影響
「婚前患有醫學疾病」不再構成婚姻無效事由,而構成「婚姻可撤銷」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04
確認與否認親子關係的
訴訟為確認之訴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05
將婚姻補償制度由特別請求權
改為一般性請求權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夫妻書面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前提下,離婚時,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該種補償請求權是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實現的特別請求權。
現行《民法典》將婚姻補償制度由特別請求權改為一般性請求權。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06
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
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了進一步的保護。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07
完善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在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分別是:(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對此作出了修改,具體為規範用語——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修改為「與他人同居」,更為重要的是增加了第五種情形——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08
增加了離婚財產分配時
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時,也增加了在雙方無協議時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原標題:《重磅丨《民法典》將對婚姻家庭規則帶來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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