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婚姻法》有哪些不同?

2020-12-20 廣州史果樂律師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發生了哪些新變化?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規定,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對私權利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護,公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費借貸、生產生活等等都能從裡面找到答案。

《民法典》頒布後,其中第五篇婚姻家庭篇的離婚冷靜期引起廣泛關注並迅速上了微博熱搜,其實除了離婚冷靜期之外,該篇還將將收養法納入,體例更趨完整,而在在具體制度方面增加了有關近親屬與家庭成員、常家事代理、親子關係的確認與否認、婚內析產、修改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等情形等,本文筆者以枚舉方式介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與原《婚姻法》中重點部分的變化修改情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主要變化情況

一、設置婚姻冷靜期

對於雙方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條對於一時衝動離婚的當事人,給予了一定的緩衝餘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冷靜期只針對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

二、離婚新路徑—判決後分居滿一年

《民法典》第1079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長期默認,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例外情形。這次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便於司法操作。

三、明確了「親屬」及「近親屬」的範圍

《民法典》第1045條明確了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的範圍。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本條條款將影響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到近親屬、家庭成員的內容。

四、疾病不單獨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變為不如實告知可撤銷

《民法典》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去除了患有醫學中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對於對於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這一條賦予了患有嚴重疾病患者的伴侶擁有選擇權,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採取欺騙、隱瞞的方式不告知對方,這個婚姻對於無過錯一方來說,隨時可以申請撤銷,但是哪些疾病屬於重大疾病,還須司法解釋等進一步明確。

五、撤銷脅迫結婚的時間起點發生變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52條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較於原《婚姻法》撤銷時間起點的規定,新規定更加人性化及合理。

六、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54條明確因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可請求賠償。

舉個例子,一方如果有配偶,隱瞞結婚事實謊稱單身與第三方結婚,無過錯方可請求賠償。

七、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修改了個人財產的表述

明確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的層面確認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認定思路。夫妻一方因遭受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不再局限於醫療費和殘疾人補助費,其他的補償也可以算作一方的財產。

這裡需要強調婚前財產協議、遺囑、單向贈與協議、保險指定受益人等文件和工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八、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部分內容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九、增設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本條保護了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十、增加了離婚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的法定原則

以前的規定是離婚時對無過錯方酌情照顧;現在新法條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的法定原則,法官審理案件時必須考慮這一點,尤其對於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出軌」過錯在財產分割上將會有所體現。

十一、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十二、親子關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3條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婚姻家庭編中亮點頻現,從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到30天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婚內財產、債務等各方面與人們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讓法院審案有法可依,更加符合時代的變遷。還是那句話,結婚須謹慎,有條件的建議籤訂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充分了解遊戲規則會讓你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

律者仁心,有時去治癒,常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

做一個專業、有溫度的律師。

史果樂 律師

法學碩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法律訴訟部副主任

13632270264(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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