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午,洛陽中院召開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洛陽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寶,洛陽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王文朝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洛陽中院政治部主任田芃主持。
發布會上,王文朝宣讀了《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主要內容。
劉寶介紹《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的出臺背景、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特色亮點等有關情況。
該《意見》的出臺是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著力推動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常態化、規範化,從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範圍、確保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細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程序、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履行出庭應訴義務的監督措施等方面對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做了操作性規定,為進一步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奠定了制度基礎,也更有利於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著力推動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常態化、規範化,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市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原則
(一)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
(二)始終堅持以服務法治政府建設為重要任務。
(三)始終堅持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重要目標。
(四)始終堅持以推進訴源治理為重要使命。
二、具體內容
(五)本實施意見所稱的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是指以行政機關為被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立案階段不予受理、未經開庭審理逕行裁判和人民法院組織調查、詢問的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六)本實施意見所稱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七) 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1、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
2、行政公益訴訟;
3、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規範性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九)對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後在向被訴行政機關發送起(上)訴狀的同時,同步發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向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發送《應訴提示函》,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發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報備函》。
(十)人民法院庭審時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進行公開查明,在裁判文書中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予以公開載明。
(十一)人民法院依法發出開庭通知後,行政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負責人確實無法出庭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情況說明。
(十二)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不履行訴訟義務、不遵守法庭規則和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向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
(十三)行政機關應訴負責人庭前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研究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庭中要做到「既出庭、又出聲」,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後意見,對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並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十四)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以及庭審表現進行專門記錄統計,並適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函告,建議其作為考核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相關依據。
(十五)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和分析,每半年或每年度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並分析敗訴原因,提出促進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見和建議。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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