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民告官」不再「難見官」,行政機關負責人既要出庭又要出聲

2020-09-12 大河報洛陽新聞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曉波 通訊員 王雨瀟 文圖

告官能見官、出庭又出聲。

近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意見(試行)》,《意見》要求,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並做好充分準備,杜絕「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等現象。

在洛陽,「告官能見官」漸成新常態。

行政負責人出庭率超七成,「民告官」見官不再難

以往,「民告官」案件,法庭上常常不見官。不出庭的原因多是工作繁忙,但究其原因,怕當被告,怕敗訴,「告官不見官」的現象在一定範圍內仍然存在。

洛陽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寶說,為此洛陽中院制定印發《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意見(試行)》,推動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常態化、規範化,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

「人民法院作為化解行政糾紛的最後一道關口,就是要把化解『官』民糾紛、倡導『官』民平等,實現『官』民和諧,放在重要位置。」劉寶說,實施意見通過明確負責人出庭應訴程序,進一步實現「官」民面對面處理糾紛,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據了解,該實施意見實行後,效果顯著。截至今年8月底,洛陽市中院行政庭開庭審理案件中,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由2019年8月份的12.1%,提升至今年8月份的71.23%,同比提高了488.68%,「民告官」見官不再難。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必須是「一把手」嗎?

大河報記者注意到,該實施意見所稱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並非單指行政機關「一把手」,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對於哪類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呢?洛陽市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王文朝說,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公益訴訟;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規範性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首創「三同步兩公開」,提高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率

劉寶介紹,洛陽中院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工作中首創「三同步兩公開」工作機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具體要求融入訴訟流程,這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沒有可借鑑的經驗,屬於洛陽首創。這個機制本身來說,最大的特點是便操作、能落實、可複製,在今年7月份正式實施以來,取得明顯成效。

劉寶進一步解釋,「三同步」即對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後在向被訴行政機關發送起(上)訴狀的同時,同步發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向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發送《應訴提示函》,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發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報備函》。

「兩公開」即人民法院庭審時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進行公開查明,在裁判文書中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予以公開載明。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推動「三同步兩公開」工作機制在全市法院落地生根,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質增效,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貢獻洛陽法院的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劉寶說。

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既要出庭、又要出聲」

過去,行政訴訟存在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只聽法槌響、不見「官」出庭的現象。王文朝說,該實施意見細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程序,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負責人無法出庭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情況說明。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參加庭審時「既要出庭、又要出聲」,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後意見,對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並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實施意見』」的實施,為洛陽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必將進一步提高洛陽法治政府建設和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為副中心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洛陽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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