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遇見「啞官」該咋辦?洛陽中院出新規這樣要求

2020-09-12 大河報洛陽新聞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曉波 通訊員 王雨瀟

在「民告官」的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全程不出聲,應訴卻不應答,毫無「介入感」、「參與感」,致使庭審效果大打折扣,官民矛盾繼續緊張。針對此種情況,洛陽中院制定印發《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意見(試行)》中是如何規定呢?

洛陽市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王文朝說,為了切實解決這一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以及洛陽中院的實施意見規定了相關內容:首先,出庭應訴的應當是分管、熟悉行政執法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相應的工作人員。為了實質性化解糾紛,出庭負責人應當具有表態權,應當對涉訴事項具有一定程度的決定權限;出庭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全面的、專業的掌握。

其次,在庭審過程中,負責人要積極發言,參與涉案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例如,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者說明,明確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等等。

另外,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相應工作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後意見,對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等。以上要求,都促使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相應的工作人員在出庭之前做好相關應訴準備工作,有助於妥善地化解糾紛。

王文朝說,為了更好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市中級法院與市政府法制主管部門聯動,在洛陽市推出了「1+1+1」的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模式,即1名行政機關主管領導、1名熟悉被訴行政行為情況的工作人員,1名律師或司法局工作人員,這樣從實體到程序,有利於克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出聲現象的發生,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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