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5家通過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經綜合評審後,B公司被推薦為預中標供應商。
A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稱其投標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實質性響應了招標文件的這一要求,不應在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環節被判不合格。
重新評審後,A公司在6家供應商中得分排名第一,並被推薦為預中標供應商。
於是,代理機構發布了更正公告,取消了B公司的中標資格,更正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同時向財政部門備案。
B公司得知後,立即向代理機構提起質疑,認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編排導致未能通過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的責任,應由A公司自己承擔,且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為實質性條款,應認定其投標文件未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按無效標處理,原中標結果有效。
在對質疑答覆不滿後,B公司又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請求撤銷更正公告。
問題引出
1.A公司投標文件未按規定順序編排,是否應通過資格性審查?
2.A公司實質性材料「失而復得」後,是否應啟動重新評審程序?
A公司投標文件中實質性響應材料編排錯誤被判無效標,是否合理?
本
案例中,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屬於實質性條款,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的投標文件應按無效標處理。這毫無疑問,但問題的關鍵是,該項目招標文件又規定,「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應放在投標文件第9項」,而這一條並不是實質性條款。也就是說,只要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無論是否放在投標文件第9項,都實質上滿足了招標文件要求。
所以,本案例中A公司雖沒有按規定在招標文件第9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但代理機構在對A公司提起的質疑進行調查受理中,確實在其投標文件第22項中找到了這一材料原件,滿足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那麼,A公司到底是否應通過資格性審查,並進入綜合評審呢?
在此,還應考慮該項目招標文件中另外的規定,即「……投標文件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順序排列,由於編排混亂導致查找不到相關內容的,責任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筆者認為,招標文件作為
政府採購項目的綱領性和核心性的法律文本,只要不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都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具體到本案例,項目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了投標文件內容的排列順序,及其編排混亂導致查找不到相關內容的責任,這表明招標文件的編制方預先考慮到了因編排混亂問題而影響正常審查的情況,所以才作出如上防範性規定,是為了更好開展這一項目採購而設定的,有其合理性,且並不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
所以,A公司雖然實質上滿足了招標文件要求,但由於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編排,導致評委會未能發現實質性材料而並被判無效標的後果,應由A公司承擔。因此在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階段,評標
專家將A公司投標文件按無效標處理的做法並無不妥。
A公司實質性響應材料「失而復得」後,是否應當啟動重新評審程序?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
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參與政府採購
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
採購人或
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並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覆。」就是說,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原評審意見有錯誤,可以重新評審並出具意見。
本案例中,項目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要編排在投標文件第9項,且「由於編排混亂導致查找不到相關內容的,責任由投標人自己承擔」,這些規定都是為使採購項目更好開展而設定的,且不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投標各方應嚴格遵守。
在該項目的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時,評標委員會遵守了招標文件的上述規定,因此並無違法違規行為,即該項目最初的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不存在錯誤,所以評審委員會不應進行重新評審。
因此,代理機構對A公司的質疑調查後作出的重新評審處理和做法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B供應商質疑中提出A公司未按招標文件編排造成的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應按無效標處理並維持原評審結果、撤銷更正公告的訴求也是合理合規的。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監管部門應做出「投訴事項成立,更正公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理決定。
如何避免供應商因投標文件編排錯誤導致無效標的情形發生?
治標之策:將投標文件編排要求在招標文件廢標款項中予以規定。
本案例中,如果認定A公司不通過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這樣的處理雖與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不相牴觸,但從
採購人和採購效益角度來說,A公司確實滿足了招標文件的要求,滿足該項目對供應商的需求,A公司參與,能有效增強該項目的競爭性,甚至為採購人帶來更好的選擇,僅僅因為投標文件編排順序的問題被判出局,確實可惜了。
那麼今後招投標過程中,應如何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
在此,筆者建議把招標文件中「……由於編排混亂導致查找不到相關內容的,其責任應當由投標人承擔」的條款予以刪除。如果因為項目特殊需求,對投標文件的編排順序確實有具體要求的,可以在招標文件的廢標條款中予以規定,即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的順序進行編排的投標文件,按無效投標處理。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引起投標人的重視和注意,有效防止此類情形發生。
筆者認為,本案中
監管部門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作出處理決定是權宜之計,因為《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20號)並未對本案中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筆者建議,此次《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修訂,能對採購
活動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和規範。
法規連結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並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覆。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