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合議制 制約監督審判權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吉林高院出臺《規定》

全面落實合議制 制約監督審判權

2021-01-09 09:11:5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潔瑜 常非凡

 

  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全面落實合議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計十六條,進一步明確合議庭成員職責、負面清單及人民陪審員職責,規範和加強合議庭權力運行和監督管理。

  《規定》強調,合議庭成員應當嚴格落實合議制,切實履行共同閱卷、庭審、合議、裁判的職責,加強分工協作、制約監督,共同對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嚴禁合議庭成員不認真履行共同閱卷的職責等行為;強調合議庭應當共同履行庭審職責,並細化明確了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的三項禁止行為;強調合議庭應當共同履行評議職責,細化明確了案件評議合議庭成員的七項禁止行為。

  《規定》明確,合議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或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時,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並充分發表意見,交流討論。院庭長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合議庭根據法官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對案件進行複議。合議庭經複議未採納法官會議意見的,院庭長應當按照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參加,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規定》指出,要加強智能合議場所及軟硬體建設應用,確保合議過程全程留痕,有據可查,有效防止「合而不議」「陪而不議」等現象發生。通過院庭長監督管理、案件評查、庭審巡查、卷宗抽查等方式常態化加強合議庭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給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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