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約撰稿 杜夢迪
一直以來,以農民工為主的建築勞務市場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用工企業與「包工頭」籤訂勞務合同,一些「包工頭」隨意用工、管理混亂,違法轉嫁經營風險,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二是農民工隊伍龐大鬆散,無序流動,帶來行業管理的困難;三是建設領域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以上亂象在建築施工企業頻發,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尤其是建築領域拖薪欠薪問題。2019年12月30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支付條例》)發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支付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專門性行政法規,對建築行業的施工組織、工程計價、價款支付、勞務管理影響重大。
加強源頭預防
導致勞資糾紛產生的原因諸多,但從源頭來看,業主方的資信不良或者業主破產、債權債務危機,均可導致工程款無法及時支付或下遊資金鍊斷裂的情形,《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以擔保方式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但是,鑑於該《支付條例》生效時間較短,通過擔保方式規制業主方從而保證工人工資發放到位的可能性並不高,至少從短期來看的確如此。
鑑於此種情況,為了從源頭減少甚至杜絕因業主方原因導致欠薪情況的發生,需要做到:
在前期投標報價階段,應綜合考慮當地市場勞動力是否存在壟斷、是否流動性過強、是否飽和等因素,均衡企業本身的管控要求、特點及成本把控強弱,以最合理的報價承接項目,在合同談判階段,應綜合考慮人工費波動、工程量變化對綜合單價或合同價格的影響,提前梳理風險合理承受範圍,側重人材機調差部分的審核,以便為可能啟動的調價機制奠定基礎。
加強市場研判,側重營銷前期對準業主方的資質、資信、資金流等情況進行詳細盡調,對涉及項目前期的立項批文、手續進行詳細審核論證,從而避免後期爛尾、停工、資金鍊斷裂項目的承接。
過程合規管理
除因業主方的資信不良或者業主破產、債權債務危機等導致勞資糾紛外,總承包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風險把控不到位也佔很大一部分原因。
勞務分包單位履約能力良莠不齊
建築市場潛力巨大,但進入建築市場的門檻不低,企業要做到資質符合,指標完備並不容易,由此催生出了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分包單位尤其是勞務分包掛靠情況屢見不鮮,屢禁不止。鑑於掛靠人、違法分包人履約不穩定、抗風險性較弱等特徵,一旦出現利潤倒掛、項目虧空、資金緊缺等情況,就會出現履約過程中途退場、包工頭捲款跑路等情形。該種情形下農民工工資得不到保障,在施工過程中才催生出大量的討薪、索要工程款糾紛的發生。
因此,總承包人在具體履約過程中要做到:嚴格按照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選擇分包單位,運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資質核驗,對新隊伍進行有效的考察,慎重引進新單位,無相應資質的單位不予引進。充分利用企查查、天眼查、信用中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增強合法合規意識,恪守國家關於招投標的管理要求及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執行,確保分包招議標管理標準不走樣、管理流程不變更、管控力度不減弱。儘量避免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出現,定期組織核查並設置考核機制,就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分包單位惡意討薪
實際履約過程中,部分分包單位在總承包人處存在有一些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尚未支付,但其礙於和總承包人長期合作的顧慮,故意讓所屬班組到項目、公司圍堵鬧事、直接起訴總承包方,以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
總承包人在具體履約過程中要做到:項目層面要做好資金策劃和計劃,確保履約過程依約如期做好各種款項支付確認工作,按照分供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來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在結算階段,嚴格按照分包合同關於結算的約定處理,同時更要重視分包單位(班組)索要工程款的訴求,做好解釋說明,不要互相推諉,及時協調解決。本著「預防為主,誠信守約,有理有據」的原則,要提前收集證據,以備應對後續可能發生的訴訟、仲裁等情形。
勞務人員惡意討薪
實踐中,總承包人已足額支付分包人工程款,但鑑於某種原因,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務工人並未足額發放工資,以至於總承包人被起訴、仲裁,甚至要求先行墊付的情形。此種情況的發生,總承包人需加強過程管理,主動剝離自身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首先是勞務用工實名制、勞動合同的管理。根據《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否則要接受相應處罰。
因此,總承包方需要做到:
1)勞務管理員需要對全部勞務人員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核查,避免身份信息作假,對於分包商招用的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超齡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時通知分包商更換,以免進場作業。
2)勞動者在勞務管理人員的見證下在勞動合同上簽字,避免出現代籤的情況。出具說明:其在交回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的籤字確實本人所籤署。
3)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與分包單位一致(針對中途更換分包單位的情形),合同籤署的日期要與進場施工時間相匹配,不得晚於進場施工日期。
4)對不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分包單位,要立即發出《勞動合同限期籤訂通知書》,強制其籤訂,執意不籤,不得要求進場施工。
5)勞務工人個人的責任免責聲明並不能作為施工企業違法用工的風險擋板。
其次是工資支付管理。
第一: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從實際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放在哪兒」的問題,是欠薪源頭治理的一環。
第二:只要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論總承包單位是否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都需要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墊付之後再向分包單位追償。
基於目前的政策法規,結合管理現狀,要做到農民工工資支付合法合規,需要做到:
1)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並符合付款要求,合同種類上選擇更貼合建築行業的類別。
2)分包編制的月工資支付表金額與勞動合同、打卡考勤記錄匹配,並有勞務人員本人親自籤字確認,合同中的工資金額要預估每月分包編制的工資表上報金額,考慮國家徵稅要求、考勤記錄,綜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填寫,否則容易出現每月支付的工資與合同約定金額相差懸殊的情況。
3)每月的人工費用與其他材料費等工程款相加未超本期進度款總額。由於農民工帳戶的推行,使得原有的進度款劃分為人工費用、工程款兩部分。因此,項目在每期進度款中需結合勞動合同條款、分包編制的月工資支付表及月進度款金額合理分配比例,既能涵蓋農民工工資,同時也滿足其他工程款的要求,否則,會產生擠佔材料費等其他工程款,可能導致公司在支付下遊款項時陷入被動的情況。
履約資料的管理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帳,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履約資料作為建築工程從中標、籤約、施工竣工到結算全過程的真實歷史記錄,是項目主張工程變更、籤證、索賠、款項支付、竣工結算、訴訟仲裁等保護項目權益重要依據、證據,作為施工單位,本來就是弱勢方,履約資料管理得好壞與否,關係到項目的切身利益。
所以,總承包方需要做到:
1)分包商勞務工人進場當日,項目部及時收集進場勞務工人紙質檔案資料,確保分包商勞務工人進場時均保留有勞務工人相應紙質檔案資料備查。
2)保障所收集的勞務工人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勞動合同填寫籤訂的規範性、合法性、有效性;勞務工人有效證件的真偽性查驗核實。
3)過程管理中,要按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交底、公司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能等培訓;要注重證據留痕,對於交底、培訓的資料、照片原件保存,涉及到需工人籤字部分的文件,儘量要求本人籤署;凡是涉及公司內部的文件,一律不得工人拍照或者攜帶外出;人員的更新要求書面資料與現場相匹配。
除此之外,總承包方也需做好履約資料管理的培訓,加強對履約資料的專業管理能力,對於各業務系統(特別是工程口、物資口、商務口)所涉及的管理資料要嚴格按照業務系統管理要求進行合規化管理,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同時,也要做好履約資料管理的考核監督,應定期組織對項目履約資料管理的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糾正,並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管理責任,切實提高管理人員的資料管理意識。(責編 呂斌)
(作者單位: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合約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