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 記者李媛莉
8月10日,成都市民鄧君的家庭聚會,被一筆「紅酒杯使用費」攪得十分鬧心。
事情要從「開瓶費」說起。
「開瓶費」演變成「紅酒杯使用費」
顧客要多付200元
當天,鄧君一家三口在成都領地希爾頓嘉悅裡酒店的「御蓉「餐廳吃西餐,並且自帶了一瓶紅酒。
「一開始,服務員說需要收取200元的開瓶費。」對此,鄧君並沒有異議。但在開瓶時,大堂經理發現鄧君自帶的紅酒並不需要開瓶器,直接可以擰開。「這個時候,經理就改口了,說需要收取的是紅酒杯使用費。」鄧君說,餐廳給出的收費標準沒有變,依舊是200元。但名目從「開瓶費」變成了「紅酒杯使用費」。
鄧君的消費單
餐後結帳,「御蓉」餐廳給出的帳單上,一項「開價雜項目-15%」的項目後面,金額對應200元。鄧君說,餐廳解釋這就是收取的「紅酒杯使用費」。
除開這200元「紅酒杯使用費」,鄧君該次消費的菜品總金額是876元,在此基礎上,餐廳收取了15%的服務費,即菜品總收費1007.4元。最後加上200元「紅酒杯使用費」,鄧君總計為這次消費支付了1207.4元。
「紅酒杯使用費,聞所未聞,生平第一次聽說。」鄧君告訴封面新聞記者,這是他最氣惱之處,「餐廳內既沒有明文告示,菜單上也沒有註明。不光紅酒杯使用費如此,加收的15%服務費,也沒有事先向我作任何告知。」
餐廳環境 圖據網絡
市場監管局現場查勘
酒店回應沒有「開瓶費」這項收費
8月11日,封面新聞記者將鄧君所遇之事,反饋至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管局。當日下午,青羊區西御河市場監管所有關負責人帶隊,前往成都領地希爾頓嘉悅裡酒店,進一步了解情況。
在酒店的餐廳,相關負責人堅持稱,在餐廳並沒有「開瓶費」這一收費項目。而面對記者的追問,「帳單上的『開價雜項目』是收取的什麼費用?」時,這位負責人則表示,還需要進一步查實。
希爾頓酒店官方網站上,對成都領地希爾頓嘉悅裡酒店有詳細介紹,「御蓉」餐廳也在官網上有簡介,標註了營業地點,營業時間等,沒有任何價目信息。記者注意到,在餐廳的點餐單上,每一頁下面均用中英文標註:以上價格均以人民幣計算,並加收15%服務費。
餐廳菜單,有標註加收15%服務費
西御河市場監管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實地查看餐廳的情況後,接下來還要再與消費者鄧君進一步溝通了解詳情,並且督促餐廳與鄧君就此筆消費做進一步解釋,或處理。
律師說法:
不管「開瓶費」還是「酒杯使用費」都違反法律規定屬於不合理收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解釋,無論酒店是以「開瓶費」還是「紅酒杯使用費」的名目對消費者收取服務費,都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林小明說到,「如果酒店向自帶紅酒的顧客收取『開瓶費』,則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變相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約束了其權利。」他補充說,「即便酒店以告示、聲明等方式對消費者做出類似規定,對消費者而言都因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無效。」
鄧君自帶的紅酒不需要「開瓶」,可直接擰開
林小明指出,即便酒店隨後將加收的服務費用更名為「紅酒杯使用費」,也違反了相關規定。「首先,酒店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消費的便利和器具,不應當單獨加收酒杯使用費;再次,需要確認酒店方與消費者是否就酒杯使用費達成了合意,也就是雙方是否同意額外收費且對金額達成一致;最後,即便消費者默認了加收酒杯使用費,但酒店方在要求加收時處於優勢地位,是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增加了消費者義務的『強制交易行為』,屬於無效約定。」
據林小明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已有自帶酒水另外加收服務費被生效判決認定為酒店單方意思表示,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酒樓加收的服務費則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給消費者。
「由此可見,無論是以『開瓶費』還是『紅酒杯使用費』名目出現的該筆增收項目,因為違反法律規定都屬於不合理收費。消費者可以選擇與酒店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儘管新消法對「開瓶費」這樣的霸王條款已經說「不」,但對於鄧君被收取的「15%的服務費」,卻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餐廳菜單,有標註加收15%服務費
行業人員:15%服務費是舶來品,不強買強賣
成都新餐飲青年會發起人陳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酒店行業,尤其是豪華酒店,整體的很多規則都是舶來品,所以按照西方的消費規則,豪華酒店的餐廳會在最終消費總價上,上浮10%-15%作為服務費,獎勵給員工。」陳先生直言,在中國保留的這一習慣,可以理解為約定俗成,「不受法律保護,不強買也不強賣,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建議消費者在消費之前,問清楚餐單上的價格是否為淨價。」
成都某豪華品牌酒店的管理者在接收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高檔餐飲的消費,確實存在加收服務費的情況,尤其是豪華酒店的餐飲。「一般在點餐單上,會有小字標註出加收多少服務費。也有越來越的的餐飲店,直接把服務費算進了菜品的價格,並沒有單獨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