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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後在旅遊糾紛案件審理中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研究
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
旅遊法律師 侯鏡湖
二〇二〇年十月七日
摘 要
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有一部分屬於法律責任的競合,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這類責任競合糾紛時,訴訟原告方需要選擇其中一種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向被告進行主張,而精神損害賠償是專屬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如果訴訟原告方選擇了違約之訴,則其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0年1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也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專屬於侵權責任領域」這一司法審判認識,第二十一條規定:「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專屬於侵權責任領域」的認識和民事審理思路進行了修正,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民法典》的出臺,在精神損害賠償審理方面,其內容與已經實施多年的《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產生了矛盾,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審理的現狀、「精神損害賠償專屬於侵權責任領域」的審判弊端、《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審理思路的改變及《旅遊糾紛司法解釋》後續修訂與《民法典》規定進行銜接等問題進行分析與論述。
通過本文論述,筆者希望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為《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的後續修訂及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法典;旅遊糾紛;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競合。
目 錄
一、民事法律責任概述
(一)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四)責任競合與精神損害賠償
二、旅遊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一)旅遊糾紛的概念
(二)旅遊糾紛的特徵
(三)旅遊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類型
三、精神損害賠償在旅遊糾紛責任競合時的審理
(一)精神損害賠償在旅遊糾紛責任競合時的司法處理方式
(二)審理旅遊糾紛時「精神損害賠償專屬於侵權責任領域」的司法處理效果
1、受害方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的原因分析
2、違約之訴處理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效果分析
四、民法典針對「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的司法審判改變
(一)《旅遊糾紛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的審理規定
(二)《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的審理規定
(三)《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與《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審理方式對比及後續銜接問題
1、《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與《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審理方式對比
2、《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與《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審理方式後續銜接問題
五、民法典實施後對「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的旅遊糾紛審理的思考
(一)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內容的修訂
(二)統一精神損害賠償金計算標準
六、結語
一、民事法律責任概述
(一)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001年3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於法院審理「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有了具體的法律適用指引及依據。而什麼是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進行闡述和界定。
從《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可以推知,「精神損害」是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通過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及第五條規定可知,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主體僅局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權主張該項權利。
民事權利有很多種,只有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才能由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近親屬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
在精神損害賠償形式上,造成自然人精神嚴重損害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違約責任
顧名思義,違約責任就是違反約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基礎是當事人籤訂了合同,建立了合同關係,無論這種合同關係是以書面的形式還是以事實履行的方式設立起來的。違約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還有一部分違約責任是由法律直接進行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無論約定違約責任還是法定違約責任,其目的都是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為主、兼具懲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對於旅遊合同違約責任也有相應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權責任
從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有關侵權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主要就由該法進行調整。所謂侵權責任,就是指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權人的侵害,侵權人需向受害人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民事權益的範圍很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可以看得出,民事權益包含了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在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了很多種,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四)責任競合與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做出的一個行為,很可能衍生出多種法律責任,比如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追訴,這種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相重疊,稱為責任聚合。本文論述的責任競合,指在民事領域內,因一個行為產生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的同時存在,在主張法律責任時,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維權方式,要麼選擇侵權之訴主張責任方承擔侵權法律責任,要麼選擇合同之訴主張責任方承擔違約法律責任,二者不可重複主張。
在現行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只能在侵權之訴中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可見,精神損害賠償是責任主體承擔侵權法律責任的形式之一,在違約之訴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這種違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當遇到違約與侵權的責任競合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賦予了權利人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的救濟途徑選擇權。
二、旅遊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一)旅遊糾紛的概念
旅遊業是朝陽產業和綠色產業,資源消耗低,帶動係數大,就業機會多,綜合效益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旅遊業是綜合性產業,內容涉及吃、住、行、遊、購、娛等生活的各個方面。行業涉及餐飲、住宿、交通、銀行、通信、文化、加工、郵政、文物、宗教、農業、林業、公安、市政、環衛等等(旅遊學導論/雷曉琴,謝紅梅,範麗娟主編.—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8.9(2018.10重印),P71)。
旅遊涉及到的糾紛範圍很廣,廣義的旅遊糾紛涉及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產生的糾紛、旅遊經營者同業間產生的糾紛、旅遊經營者與旅遊監管執法機構之間的糾紛等等,這些糾紛有民事範疇的、也有行政或刑事範疇的。
而本文中敘述到的旅遊糾紛,筆者將其定義為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產生的民事糾紛,對比廣義的旅遊糾紛,範圍要窄。
(二)旅遊糾紛的特徵
旅遊糾紛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涉及的旅遊行業類型複雜。從旅遊服務領域來分析,對比傳統旅遊六要素來看,旅遊法律關係就涉及到了餐飲服務糾紛、住宿服務糾紛、交通服務糾紛、景區服務糾紛、文化娛樂服務糾紛、購物糾紛。隨著旅遊業的發展,比如研學旅行糾紛、康養旅遊糾紛等新型糾紛也在不斷發生。
第二,涉及的旅遊法律關係複雜。由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全程旅遊在業內稱為包價旅遊服務,旅行社整體統籌行程,旅行社向旅遊者收取的費用中包含了行程中所涉及各環節的費用,其法律關係特點為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成立旅遊合同關係;旅行社或票務公司等機構可以向旅遊者單獨提供一種服務,比如代訂門票、代辦交通、代訂酒店、代辦籤證等,這時,旅遊者與服務方就成立委託代辦法律關係;還有一種類法律關係比較特殊,與旅行社合作的各旅遊環節服務商,實際為旅遊者直接提供服務,但是又與旅遊者在事前沒有過溝通,雙方不成立合同關係,這類服務商在旅遊法中定義為履行輔助人,此時,這類服務商與旅遊者之間成立事實上的服務提供與接受的關係,這種關係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法院在審理二者之間的糾紛時,卻有對應的審判方式。
第三,涉及的糾紛主體多元化。由於旅遊涉及的行程、環節本身呈現出多樣化、連續性,所以在法院審理一些旅遊糾紛案件時,往往涉及的訴訟主體不止原被告兩方。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時,除了旅遊者、與旅遊者存在合同關係的旅遊經營者外,還可能涉及到履行輔助人、實際致使旅遊糾紛發生的第三人、保險公司等主體參與訴訟。筆者處理過一起因旅遊過程中產生糾紛形成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時,原被告主體就有六方之多。
第四,解決糾紛適用的法律法規多。調整旅遊活動的法律有很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等,涉及到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有很多,有《旅行社條例》、《在線旅遊服務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等,最後還有專門審理旅遊糾紛的最高院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旅遊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類型
上文講到旅遊糾紛的特徵中有一個特徵是旅遊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但在司法審理旅遊糾紛時,因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大致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為合同違約責任。《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服務合同糾紛」案由中細分有「旅遊合同糾紛」、「旅店服務合同糾紛」、「餐飲服務合同糾紛」、「娛樂服務合同糾紛」,這些均為與旅遊有關的合同糾紛案由,還有一些糾紛比如代訂門票、車票、住宿等屬於委託服務合同糾紛。以上這些糾紛往往產生的主要法律責任是合同違約責任。
第二類為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也屬於不同法律關係。合同糾紛局限於合同的籤訂各方之間,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而侵權責任糾紛的適用範圍更廣,只要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無論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加害人均應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侵權責任糾紛的種類就有很多了,如「違反安全保障責任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等等。這些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一般是侵權責任。
第三類為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旅遊活動中與旅遊者接觸的旅遊經營者有很多種,有與旅遊者存在合同關係的,有沒有合同關係的,同時還有一類主體,其不是旅遊經營者,但是是造成旅遊糾紛的實際責任主體。舉個例子來看,旅遊大巴與其它車輛相撞造成旅遊者損傷後產生的旅遊糾紛中,相關主體有與旅遊者存在旅遊合同關係的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客運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前與旅遊者等方沒有任何關係的其它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旅行社因違反旅遊合同中的安全保障約定而產生了旅遊合同違約責任,旅遊客運公司及其它車輛在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對於旅遊者來說構成侵權責任。這種特殊旅遊糾紛的發生,就會使得法律上的兩種責任同時發生,產生責任競合的情形。
三、精神損害賠償在旅遊糾紛責任競合時的審理
(一)精神損害賠償在旅遊糾紛責任競合時的司法處理方式
當發生旅遊糾紛又產生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通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當發生旅遊糾紛的責任競合時,決定法院以哪一類糾紛來去審理案件的決定權是在受損害一方的,由受損害方選擇主張合同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在審理旅遊糾紛的案件庭審前或者庭審過程中,法官往往會向原告方主動釋明責任競合後的處理方式,要求原告方明確到底主張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蘇04民終1332號民事判決書為例,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救濟方式競合時,當事人享有選擇權」。
旅遊過程中,因旅遊安全、人身損害導致的旅遊糾紛佔據旅遊糾紛較大比例,因旅遊安全造成的人身損害程度往往也較為嚴重,比如2020年發生的山西太原遊樂園火災事故造成13人遇難、2019年發生的廣西平南佛子旅遊風景區玻璃滑道事故造成遊客1死6傷、2019年載有44名中國遊客大巴在寮國發生嚴重車禍,13人遇難。因旅遊安全造成旅遊者傷亡給旅遊者或近親屬的精神帶來了巨大的打擊和傷害,原本為了精神上的愉悅而出遊,反倒出了安全事故,這無疑與旅遊出行目的大相逕庭。
當旅遊者或者近親屬通過司法途徑索賠時,很多原告主體缺乏法律知識,在訴訟時沒有考慮主張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只是樸素認為受到了哪些損失,就要求哪些賠償,此時當造成旅遊者嚴重人身傷亡時,原告方往往會主張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當原告方在訴違約時主張了精神損害賠償,法官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告知原告方變更侵權之訴;如果原告方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審理旅遊糾紛時「精神損害賠償專屬於侵權責任領域」的司法處理效果
1、受害方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的原因分析
由於旅遊活動的特性就是從旅遊者熟悉的地方前往不熟悉的地方體驗不同的風土人情,所以往往發生旅遊糾紛的地方並不是旅遊者的經常居住地,有時發生旅遊糾紛的地點是在千裡之外,甚至發生在我國領域外。
如果因為安全事故等原因發生的旅遊糾紛發生在異地他鄉,在這些糾紛地旅遊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是較為困難的,因為大多數遊客的出行是短期出行,一部分遊客也是利用節假日進行出行的,結合司法途徑解決旅遊糾紛的過程較為漫長,通過簡易程序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審限起碼至少在一個半月以上,這導致部分旅遊糾紛發生後,旅遊者無法及時在旅遊糾紛發生地通過訴訟及時解決問題。
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旅遊糾紛,如果通過侵權之訴進行維權,旅遊者需要向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與合同違約競合時,旅遊者也可以選擇合同籤訂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
但是本文已經論述,精神損害賠償想要得到法院支持,必須以侵權之訴作為前提。此時,如果旅遊者或其家屬希望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得到法院的支持,旅遊者就要在距離自己居住地有一定空間距離的侵權所在地或者侵權方所在地進行訴訟,其所花費的訴訟成本將會很大,如果旅遊糾紛發生在其它國家,那麼在國外提起訴訟對於旅遊者或其家屬而言難度更大。通過現實司法審判分析,很多旅遊糾紛在發生責任競合時,有很大一部分旅遊者或家屬選擇合同違約之訴起訴旅遊合同籤訂主體,最典型的旅遊糾紛處理形式就是旅遊者或家屬起訴與旅遊者訂立旅遊服務合同關係的旅行社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旅遊者尋找旅行社進行合作都會選擇與在旅遊者居住地附近或者旅遊者熟悉的旅行社,這樣,旅遊者或家屬的維權成本較前往外地提起訴訟便減少了很多。
2、違約之訴處理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效果分析
《民法典》頒布前,按照有關規定,提起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旅遊者或家屬精神損害的這部分損失,法院是無法進行支持的。
舉個例子,我國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佔據我國民事糾紛案件的較大比例,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較為嚴重的殘疾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近親屬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多少,全國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方法院會出臺內部針對精神損害賠償金計算標準的指引,比如安徽、山東、福建、陝西等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無論計算標準多少,受害人提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屬於侵權之訴,只要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要求,法院是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的。
旅遊糾紛中佔比較大的一類糾紛也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產生的,大多系旅遊者乘坐的旅遊大巴車等交通工具發生單方或者多方責任的交通事故致旅遊者人身傷亡。假設一輛旅遊大巴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地接導遊及外地旅遊者人都死亡,地接導遊近親屬在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向事故責任方提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而外地旅遊者近親屬在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向旅行社提起旅遊合同糾紛的訴訟,無論地接導遊還是外地遊客的近親屬均主張了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最後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地接導遊近親屬將會得到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外地旅遊者的近親屬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支持。
根據上述例子分析,因一起事故造成的多人人身傷亡,根據主張的訴訟類型不同,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上,處理結果也不相同。
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一起旅遊糾紛案件時,發現旅遊者以違約之訴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得到了一審芙蓉區人民法院及終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湘民再76號民事判決書,再審法院認為:「本案潘某某在一審中以合同糾紛起訴某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並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一、二審均支持了潘某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在原審中均是以違約責任主張某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審支持潘某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違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四、民法典針對「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的司法審判改變
(一)《旅遊糾紛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的審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的審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與《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審理方式對比及後續銜接問題
1、《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與《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審理方式對比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在本文發表時,我國審理旅遊糾紛的現行法律適用依據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根據現行法律依據及司法實踐可見,「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在合同違約之訴中得到法院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後,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也可以由受害人一方主張並且得到法院支持。回到之前講到的案例,外地旅遊者近親屬提起旅行社的違約之訴時,如果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審理案件,那麼最終的判決結果也可以與地接導遊近親屬提起侵權之訴一樣,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得到人民法院地支持。
筆者認為,在司法處理效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違約之訴領域能夠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能夠更好地達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2、《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與《民法典》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中審理方式後續銜接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廢止,所以這兩部將要廢止的部門法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自然不再適用,不存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衝突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專門為人民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提供指引及依據的司法解釋並未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而廢止,該司法解釋作為專門處理旅遊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引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又尤為重要。此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內容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內容相衝突。
司法解釋是法官和審判組織根據憲法賦予的司法權,在審判工作中為具體運用法律所必要時,結合社會發展現狀和法律價值取向對審判依據包括法律事實所作的具有司法強制力的理解和闡釋。司法解釋並不是與法律同時產生的,法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是一種主從關係,法律為主,司法解釋為從屬,如果司法所適用的法律內容有所修訂,那麼原來司法解釋所對應的內容也應當予以修訂,在司法活動中,將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適用內容相契合,達到協調、統一的目的。
五、民法典實施後對「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的旅遊糾紛審理的思考
(一)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內容的修訂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及在2021年開始施行,將對標民法典條文內容,全面清理民事類司法解釋。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之訴案件的司法審理結果上存在衝突,那麼要使得司法解釋匹配後續施行的民法典,勢必要對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內容進行修訂。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內容的修訂,筆者有如下兩種建議:第一種建議,直接刪除第二十一條內容;第二種建議,將第二十一條內容進行修改,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內容相統一,比如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損害旅遊者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旅遊者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統一精神損害賠償金計算標準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的《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十七)指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自此,「同命同價」在全國開始改革推行。
雖然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已經開始逐步統一,但是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不同地區的賠償標準仍然需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不同情況區別計算,以死亡賠償金為例,北京、上海等發達地區已經上百萬元,而例如甘肅、寧夏等西北地區,還停留在幾十萬元的標準。
筆者認為,一般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費用的計算確實要與當地經濟水平的發展相掛鈎,但是作為自然人的精神狀態受到損害需要一定賠償金進行彌補時,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並無太大關聯。在法律面前,處理自然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全國應當有較為統一的賠償數額計算標準,而目前來看,部分地區法院有內部統一指引標準,還有些地區沒有統一的標準,這使得不同法官在對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審理,也存在發生類似精神損害情形,但判決賠償數額不同的結果發生。
以旅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同行多名拼團的旅遊者死亡為例,由於屬於拼團,導致車上的旅遊者來自五湖四海,分別與不同組團旅行社籤訂有旅遊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以後,旅遊者近親屬以違約之訴分別在各地訴訟旅行社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時,由於各地認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不一,產生不同旅遊者的近親屬獲取的賠償數額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這種不同判決數額的結果可能會引起部分旅遊者近親屬的不滿和不理解,無法有效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該意見的目的就是在於統一裁判尺度,達到公平的司法效果,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審判大原則下,建議通過國家立法或司法的途徑,確定針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全國統一計算標準。
六、結語
發展旅遊業能夠大力拉動經濟發展,而依法妥善處理旅遊糾紛是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實施之際,筆者撰寫此文,希望從立法及司法的角度,為司法途徑處理旅遊糾紛提供參考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