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以調節不準予離婚告終,現在第二次起訴被告不接法院電話,如果開庭審理時對方不出庭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法院會怎麼處理? 會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 張律師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為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