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築設計招投標新辦法頒布:對設計團隊也要招標
摘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3月3日頒布了修訂後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這一法規將從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辦法》在原有建築設計方案招標的基礎上,增加了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設計團隊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以及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3月3日頒布了修訂後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這一法規將從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辦法》在原有建築設計方案招標的基礎上,增加了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設計團隊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以及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為保證評標質量,《辦法》要求建築專業專家不得少於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對於特殊複雜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對於採用設計方案招標的,增加了評標委員會應當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的要求。
新版《辦法》規定了招標文件應當明示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以便設計單位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投標;招標人確需另行選擇其他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鼓勵建築工程實行設計總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築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徵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並付給使用費,以營造有利於建築設計創作的市場環境。
為體現簡政放權,新版《辦法》取消了招標資料備案以及審核的規定。並依據WTO協議中建築設計開放承諾,取消了關於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築工程設計投標的審批規定。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可以不招標的情形。
《辦法》規定了對招標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異議處理的要求,明確了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規定了重新招標的情形,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並標明順序。
(責任編輯:DF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