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我們社會最重要的基本單元,有家庭就涉及親子關係和遺產繼承。自從業以來,筆者辦理了很多的遺產繼承案件,感觸很深。因為繼承問題,為了利益和權利,多少家庭成員沒有了親情,即使是通過訴訟方式也無法解決深層次的矛盾。再加上我們國家數千年的文化傳統,很多老人不喜歡在生前立有遺囑,但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家庭單元無法像以前維繫血親關係,這也是遺產繼承糾紛層出不窮,難以和睦解決的根本原因。今天筆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談談遺囑與遺產繼承問題,供大家學習分享。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遺產的範圍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法意見又規定了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而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繼承編規定的繼承方式有三種,效力順序為最優先的是遺贈扶養協議,然後是遺囑繼承和遺贈辦理,沒有以上兩種時按法定繼承辦理。先區分一下遺囑和遺贈的問題,遺囑的指向對象是法定繼承人,而遺贈的指向對象是國家、集體、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被繼承人在本文中就是立遺囑人。由於本文的重點是遺囑繼承問題,所以其他繼承問題本文不再贅述。
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及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除了自書遺囑之外,以其他遺囑形式立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範圍一致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與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公證遺囑只能通過新的公證遺囑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才歸於無效。有兩點給大家說明一下,第一點: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點:根據民法總則的法律擬制規定,胎兒被視為有權利能力即其有遺產繼承及接收贈與等資格,除非分娩時為死體,權利能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遺囑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也就是立遺囑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在立遺囑人生前是不生效的,立遺囑人死亡的那一刻,遺囑被推定生效。
那麼 是不是所有的遺囑都是最終有效且被履行完畢? 答案非常殘酷,很多遺囑被認定無效,其中也包括公證遺囑,所以現在很多公證處對公證遺囑的辦理不是非常熱心,甚至還有拒絕辦理的情況發生。為什麼會是這樣?我們通過法律規定的三種遺囑方式進行適當的列舉來看看。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親自代書,並註明遺囑、落款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字,註明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來按照目前生效的繼承法規定,遺囑無效的情形還是羅列的非常清楚,沒有歧義。但是司法實踐中根據大數據分析的結果,在遺囑繼承的起訴案件中,最終遺囑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較低,具體原因筆者就不陳述了。但是遺囑無效的後果就是 ——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最後,希望大家認識到遺囑形式要件的重要性,在需要書寫遺囑時一定提前諮詢專業律師,因為這才是所有參與人的正確選擇。
來源:微信公眾號「勾曉強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