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
證券法律制度是調整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算以及國家在證券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證券法律制度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既包括發行人、投資人以及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係,又包括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市場主體進行引導、組織、協調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係。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務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證券法》對我國證券市場證券發行、交易、登記、清算、信息披露等市場運行制度均做了明確規定,是市場參與各方必須遵循的法律規範。下面,我重點介紹這幾個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
1、發行上市制度
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這在世界各國證券市場都是通例。具體來說,主要有註冊制和核准制兩類模式。
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註冊。發行人必須披露發行人自身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果發行人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開發行證券。在這種制度下,證券監管機構關注的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而不是發行人本身的質量,因此註冊制並不禁止質量差、風險高的證券發行上市。註冊制要求投資者具備依據公開信息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對投資者要求較高。目前實行註冊制的代表國家有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證券市場比較發達、機構投資者比重較高的國家。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必須獲得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所的核准。核准制下公司發行證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註冊制相同,需要公開披露所有相關信息。二是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若干實質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資產結構、盈利記錄、公司獨立性等一系列標準。核准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核准制遵循的是實質管理原則,它是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再把不符合條件的低質量公司拒之門外。這種管理制度對證券市場歷史不長的發展中國家較為適用。
我國股票發行體制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變化。在2000年3月以前實行的是審批制,採用「指標分配、行政推薦」的方法,由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初審並推薦公司發行上市,證監會進行覆審。審批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場發展初期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將推薦發行上市作為國企解困的手段,額度分配分散、包裝現象嚴重;有些企業由於額度不夠,採取部分改制,一個分廠、甚至一個車間改制成股份公司,關聯交易嚴重,公司獨立性差,有些公司甚至成為大股東的「圈錢」工具。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扭曲,投資者對此反映強烈。
2000年3月開始實行核准制,從政府選擇企業改為由中介機構(證券公司)推薦企業上市,取消了發行額度和指標。發行人必須履行強制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中介機構對發行人負有盡職調查的責任,2004年開始實行「保薦制」,負責推薦的證券公司還負有保薦責任;由以市場專業人士組成的發審委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證監會進行核准;投資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作出投資與否的決定,投資風險自擔。核准制實施以來,市場約束增強,行政幹預逐漸退出。
2、交易制度
國際上主要證券交易模式大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按交易場所劃分為交易所場內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是在交易所進行的集中和連續的證券交易;場外交易一般由證券商組織,在證券商櫃檯進行,是分散和零散的交易。
二是按照證券商與買賣方的關係劃分為經紀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經紀商交易是指證券商接受買方或賣方的委託,經紀商與投資人是委託代理關係,並收取交易佣金。做市商交易是指證券商同時報出買價和賣價,直接用自己的帳戶與買賣雙方交易,證券商不收取交易佣金,其獲利的渠道是買賣價之間的價差。
三是按照價格發現的方式分為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指令驅動是指集中競價成交,隨著投資人指令的變化,成交價格也隨之漲跌。報價驅動是指做市商決定價格,投資者無論買賣都只與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按照投資者的買賣情況來調整報價,維持市場平衡。
四是按照交易的競價範圍分為集中競價和協議成交。集中競價是指通過統一的交易系統收集買入和賣出指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方式撮合成交;協議成交是指買賣雙方或者買賣雙方的經紀商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和成交數量,多用於機構投資者的大宗交易。
按照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證券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交易模式,在投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時期,由於每筆交易額小,交易頻繁,具有高效靈活、簡便操作的優勢。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也需要適應投資者結構變化和多樣化交易需求,逐步豐富交易方式。
3、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環節是證券交易的後臺處理,證券登記結算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證券登記和證券帳戶管理問題,二是交易清算問題,三是根據清算結果付錢交券。清算和交收兩個環節統稱為結算。解決這些問題有不同的登記、清算和交收模式。
(1)登記和帳戶管理模式。證券登記體系可以劃分成兩大類,一是直接持有體系,二是間接持有體系。直接持有體系指證券的實際持有人直接出現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託的公司登記機構的簿記上,因而直接對證券發行人擁有請求權。間接持有體系是指投資者將持有證券交付給證券公司、託管銀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等名義持有人,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託的公司登記機構的簿記上只出現名義持有人,而不直接出現實際持有人,在此體系下,證券的實際持有人不直接對證券發行人擁有請求權,其持有證券而享有的請求權需通過名義持有人間接地向發行人提出。
我國證券登記體系是直接持有體系。由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為證券公司開立和維護證券帳戶,同時也直接為證券公司的客戶開立和維護證券帳戶,客戶證券帳戶的證券持有情況由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發送給證券公司。採用間接持有體系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只為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帳戶,不負責為證券公司的客戶開立證券帳戶,證券公司客戶的明細帳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
(2)證券清算模式。指計算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行為,存在逐筆清算和淨額清算兩種方式。逐筆清算是每成交一筆就產生一筆應收應付關係;淨額清算是將一個交易日內的應收應付軋差,只產生一個應收應付的淨額。我國採用的是淨額清算模式。
(3)證券交收模式。指通過證券過戶和資金轉帳,了結清算產生的債權債務,包括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證券交收模式與證券帳戶管理模式有關。採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直接維護證券公司客戶證券帳戶模式的,除了需對證券公司的證券交收帳戶進行處理外,一般還直接處理證券公司和其客戶之間的證券交收。從證券成交到交收之間的周期有長有短,如T+1 、T+3甚至 T+5等,T是指成交日,T+1就是成交後的第二天完成交收,國際上交收周期以T+3最為多見。我國目前採用的是T+1交收方式。
總的來講,我國採用的是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上市證券的唯一法定登記機構,集證券登記、帳戶管理、清算、交收等職能於一體。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國對上市公司進行規範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持續向投資者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義務。投資者依據披露信息,作出投資選擇,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禁止欺詐行為及內幕交易。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體,信息披露的時間、形式、內容、手段及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
我國證券市場雖然建立時間短,但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建設方面已基本與國際接軌。自1993年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來,目前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四個層次的信息披露規範體系。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時間的不同分為初次披露和持續披露,初次披露一般指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持續披露主要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半年報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報告和股東大會決議等常規報告。
5、證券監管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證券監管制度,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型監管模式,證券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設立,負責制定和實施專門的證券管理法規,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其特點是監管機構超脫於其他市場參與者之外,能客觀、公正、有效地發揮監管職能,有較強的威懾力和權威性。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自律型監管模式,政府干預較少,更注重行業自律組織對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其特點是反應迅速,效率較高。第三類是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既有政府監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管理的因素。
我國的證券監管制度經歷了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之前,證券市場由地方政府以及多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1992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監管體制開始向集中監管過渡。1998年4月,國務院對證券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由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體制是以中國證監會為主體,以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為補充。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在全國中心城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作為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證券法》對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制定有關規章、規則,依法行使核准或審批權;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等主要環節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和各類證券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管;對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以及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等。證監會可以採取的執法手段主要有:現場調查取證;就調查事件情況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複製或封存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證券交易資料等;查詢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帳戶,並根據情況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依照《證券法》的規定,以證券公司為主要會員的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作了專章規定,證券交易所除負責組織市場交易和維護市場運行外,還依法承擔著監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及證券交易等監管職責。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
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建立為起點,我國證券市場已經走過了十五年的發展歷程,回顧這段歷史,證券市場發展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1990-1998年)是證券市場由局部地區試點試驗轉向全國性市場發展階段。這一階段市場發展的主要特徵有: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運營,證券交易由最初分散的櫃檯交易轉向集中撮合方式的交易。二是由僅限於少數地區試點的區域性市場擴展為全國性市場。三是1992年小平同志發表南巡講話,同年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要「積極培育包括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金融市場」,消除了人們對發展股票市場認識上的疑慮。四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全面行使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能,並逐步建立了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五是按照國務院部署,各地政府對非法股票期貨交易進行清理整頓,進一步促成了全國統一的證券市場。
第二個階段(1999-2002年上半年)是以《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標誌,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的階段。這一階段市場發展有四個重要特徵:一是1999年7月1日《證券法》正式實施,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證券市場的地位,為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1999年中國證監會理順了與全國各地證券監管機構的關係,實行垂直領導,同時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推動了證券經營機構與銀行、財政、信託業脫鉤,進一步完善了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三是證券發行體制進行重大調整,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由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股票發行上市的市場化改革邁出了重要一步。四是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一批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相繼獲準設立,證券業的對外開放開始起步。
第三個階段(2002年下半年至今)是證券市場改革發展進一步深化的時期。在這一段時間,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特點有:一是發展資本市場在理論上取得重大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要推動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提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要求。2004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的發展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二是在經歷十多年的規模擴張後,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積累的遺留問題、制度性缺陷和結構性矛盾開始顯現,並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形成制約,市場也因此步入結構調整階段。三是監管工作的重點主要是強化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堅持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市場的可承受程度的統一,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基礎上,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深層次結構性矛盾,夯實市場發展基礎。
(二)證券市場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回顧十多年的發展歷程,我國證券市場雖然起步晚、時間短,但發展迅速,成為世界上發展最快的證券市場之一,在國民經濟中正日益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
一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為經濟建設籌集了大量資金。從1991年至2004年底,我國企業通過境內外市場累計籌資11628億元,其中境內籌資8826億元,境外籌資2802億元。如果加上在境外註冊的中資公司的籌資3448億元,我國各類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累計籌資總額達到15076億元。
二是支持了一批企業利用證券市場做大、做強,促進了企業深化改革。截止2004年底,境內上市公司總數已達1377家,平均每年新增上市公司近100家左右,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總數達111家,這些上市公司大部分成為行業的龍頭企業。特別是通過進入資本市場,這些公司的企業制度、企業文化和法人治理結構發生了重大改變,推動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進程。
三是改變了我國居民傳統的投資意識,促進了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證券市場投資品種已由早期單純的國債和股票,擴展到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債、公司可轉換債券、國債回購、商品期貨等多樣化產品格局,為各類投資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資選擇。同時,證券市場的壯大進一步拓展了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空間。截止今年3月底,全國有證券公司133家,營業網點約3800個,覆蓋了全國大中城市;基金管理公司45家,基金規模4300億份。證券市場的發展還有力地推動了銀行業的改革、金融網絡建設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四是隨著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逐步擴大和對外交流的加強,境外金融機構參與我國市場的要求日益強烈,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國經濟在國際上的影響力,開闢了我國引進外資的新渠道。
(三)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正處在重要的轉折時期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證券監管工作不斷強化,一系列立足於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規範化措施相繼付諸實施,證券市場進入了在快速擴張階段後的結構調整和運行機制調整時期,與此同時,市場早期遺留的歷史問題、制度性缺陷和市場發展過程中積累的深層次矛盾也越來越突出,並成為影響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1、隨著原有行政性約束的逐步弱化,市場中一些利益群體利用其優勢地位直接侵害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問題突出。「重籌資,輕回報」的情況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利用上市公司違規為其關聯企業擔保的問題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甚至將公司推至破產邊緣;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或「形似而神不至」,公司經營專注於大股東利益或高管人員利益最大化,漠視甚至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一些機構和個人利用其控制權將證券公司作為其融資平臺,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託管理的資產,轉嫁風險,造成巨額資金缺口,在市場長期下跌的情況下,證券公司的制度風險、經營風險集中顯現,使部分機構出現流動性不足,加大了市場的壓力。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這些不規範做法嚴重影響投資者信心。
2、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與市場主體頻繁出現失信行為的衝突日益加劇。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度依賴有效信息的市場,通過真實有效的信息,社會資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資者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市場調節機制才能發揮作用。但是長期以來,上市公司誠信意識普遍淡薄,加之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乃至虛假信息披露問題比較普遍。這些失信行為,造成了市場信號失真,影響了市場機制的發揮。
3、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普遍存在和證券執法威懾力不高的矛盾進一步突出。長期以來,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活動屢禁不止,其中,證券執法威懾力不夠是一個重要原因。在法制方面,如懲治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委託資產等惡劣行為,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對有些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刑事法律雖有規定,但刑罰上限過輕;對一些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違法違規行為,賠償機制不健全,難以對侵權行為形成有效震懾。由於懲治不嚴或懲處不夠,客觀上使違法犯罪成本過低。在執法方面,由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嚴重缺失,監管部門不得不承擔大量原本屬於市場約束領域的責任,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執法手段有限,難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導致執法效率不高。
4、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複雜性與保持市場穩定的衝突日益困擾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由於早期的制度設計,只有佔股票市場總量三分之一的社會公眾股可以上市交易(流通股),另外三分之二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則不允許上市交易(非流通股)。作為解決非流通股流通問題的一個嘗試,2001年6月推出了國有股減持政策,儘管該政策推出後不久即暫停,但股權分置從此就開始成為影響市場預期的一個重要因素,股指由此也開始從當時的歷史高點逐波下跌。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權分置使公司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礎,不利於建立健全對上市公司的市場化約束機制和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扭曲了股票定價機制,影響證券市場預期的穩定,制約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不利於國有資產的順暢流轉、保值增值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已經成為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一個重大障礙,需要積極穩妥地加以解決。由於非流通股積累的數量巨大,投資者普遍擔心一旦實行「全流通」將使市場供求關係嚴重失衡,導致股價大幅度下跌;同時,以什麼價格「實現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又涉及國家、控股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協調,因而解決股權分置等歷史遺留問題在理念、方法和整體制度安排上都面臨複雜的政策問題和市場問題,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穩定市場預期是當前證券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5、隨著證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和市場化程度加深,同經濟環境和相關政策的關聯度提高,需要相應的政策支持和適當的發展空間。如鼓勵投資證券市場的政策問題,提高市場融資效率問題,徵信體系滯後問題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穩定和發展,需要花大力氣解決。
針對影響市場發展的制度性、機制性問題以及市場自身存在的深層次矛盾,近些年來,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在不斷加強。尤其是2004年國務院《若干意見》發布之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和任務進一步明確,一系列加強市場基礎建設的制度安排相繼實施,各方面對發展資本市場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深化,我國證券市場正在經歷著積極的變化。
第一,證券市場與國民經濟的關聯度在逐步提高,市場對經濟運行的敏感度在加強。近幾年來證券市場整體呈下跌格局,但是一些代表行業發展方向的上市公司業績逐年提高,這些公司股票價格走勢也表現出明顯的強勢特徵。
第二,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壯大和日益發揮作用,使證券市場的估值能力和定價能力顯著增強,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也出現了積極變化。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注重公司業績分析,注重長線投資,市場過度投機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場淘汰機制正逐步形成。
第三,股票發行價格實現了由發行人和承銷商詢價、投資者報價,買賣雙方共同決定的市場化定價方式。
第四、隨著一系列維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相繼建立和公眾投資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尊重公眾投資者逐步成為一些上市公司的自覺行動。
這些變化表明,我國的證券市場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儘管實現這個變化的過程是痛苦和艱難的,但是發展的方向是明確的。總體上看,近幾年來市場正處在轉型時期,過去支持市場運行的內在機制在調整,新的運行機制正在逐步形成之中。全面推進資本市場的「治本」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解決現存的深層次問題,既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關鍵環節,還需要通過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相應的支持,任務十分艱巨。
三、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對發展資本市場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大力發展資本市場不僅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而且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對我國實現本世紀頭二十年國民經濟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配置是通過融資者和投資者之間的自主交易實現的,資本市場是撮合這一交易的高效平臺。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調整和優化國民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所必不可少的。同時,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實現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的均衡發展,有利於改善當前我國融資結構中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比例嚴重失衡的狀況,緩解因社會融資過度集中於銀行、長短期資金錯配形成的結構性風險,使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更富有彈性和活力,增強我國金融體系抵禦外部衝擊的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長遠來看,我們這樣一個經濟大國,發展資本市場,既是增強我國經濟的自主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戰略選擇,也是滿足社會公眾和各類機構的投資需求、分享經濟增長成果的重要渠道。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表明,《證券法》的實施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增強市場參與者的法制意識,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不斷完善,國民經濟發展對證券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履行WTO承諾使證券市場面臨一些新的情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需要認真解決以下問題。
1、從證券市場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出發,為市場創新預留空間
五年前《證券法》制定時,從控制和降低風險的角度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機構分別設立;證券交易不得融資融券;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上市交易的證券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等。實踐表明,這些規定,對促進證券市場穩定運行、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是必要的,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近幾年來,我國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首先,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相繼建立了風險控制和隔離制度,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和能力有了較大提高;其次,金融業開放之後,外資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給我國金融機構形成了巨大壓力和挑戰,我國金融業要抓住機遇,儘快形成安全、高效、有競爭力的經營模式;第三,通過對證券公司的綜合治理,建立了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的制度安排,這一措施的實施為維護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第四,國民經濟發展對證券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推動證券市場創新發展、完善市場功能方面有更寬鬆的運作空間。基於這些情況,從實際出發,需要對《證券法》的上述限制性規定做出適當調整,預留法律空間,通過制定詳細操作規定的方式,擇機適度開展相關業務。
2、要進一步強化上市公司的責任,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
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誠實守信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治理結構不健全、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勤勉盡責甚至違法犯罪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增加有關法律責任的要求,同時對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從近幾年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和綜合治理的實踐看,現行《證券法》有關證券公司的規定過於原則,需要對相關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有利於證券監管和證券公司的自身發展,也有利於風險防範。
3、切實加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
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在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實踐表明,《證券法》對保護公眾投資者的一些規定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第一,侵權行為沒有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致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證;第二,沒有針對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第三,沒有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的規定;第四,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護比較薄弱,致使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歸自己使用,或者在證券公司發生債務問題時,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被強制執行。完善證券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充實這些方面的有關規定,以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4、提高證券監管執法的有效性,增加相應的執法權限和手段
《證券法》實施五年來,監管部門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一批機構和個人受到了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資格或撤銷從業資格等各種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從監管實踐看,監管機構的執法權限不足、執法難的問題仍然突出。由於《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些不夠明確,一些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不利於實施處罰,有些處罰責任偏輕,致使證券違法成本過低,不利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增加執法權限和手段,加大對證券違法和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
當前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任務正處在一個關鍵的發展時期,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只要抓住機遇,開拓創新,通過各方面的積極努力,我國的證券市場就一定能夠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附錄:
證券法律制度有關的名詞解釋
1、股票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所持股份享有
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2、股票市場
股票市場是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場所。根據市場的功能劃分,股票市場可分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
發行市場是通過發行股票進行籌資活動的市場,一方面為資本的需求者提供籌資的渠道,另一方面為資本的供應者提供投資的渠道。發行市場是實現資本職能轉化的場所,通過發行股票,把社會閒散資金轉化為生產資本。由於發行活動是股市一切活動的源頭和起始點,故又稱發行市場為「一級市場」。
流通市場是已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流通市場一方面為股票持有者提供隨時變現的機會,另一方面又為新的投資者提供投資機會。與發行市場的一次性行為不同,在流通市場上股票可以不斷地進行交易。
3、金融衍生產品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從原生資產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產品的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期滿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貨款。因此,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槓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槓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國際上金融衍生新產品種類繁多,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接連不斷地推出新的衍生產品。根據產品的形態,金融衍生產品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4、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直接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也就是資金需求者直接通過金融市場向社會上有資金盈餘的機構和個人籌資。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是直接融資最重要的形式。
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銀行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也就是資金需求者採取向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申請貸款的方式籌資。銀行信貸融資是間接融資最重要的形式。
5、融資融券交易
又稱信用交易、保證金交易,是指客戶按照法律規定,在買賣證券時只向證券商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由證券商提供融資或融券進行交易。客戶採用這種方式進行交易時,必須在證券商處開立保證金帳戶,並存入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其餘應付證券或價款不足時,由證券商墊付。在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上,融資融券交易是一種普遍現象,但對其都有嚴格的法律規範進行監管。我國現行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交易,客戶支付的保證金實際上是全額保證金,即每筆交易都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才能進行。
6、多層次的市場體系
《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其調整範圍僅限於深滬交易所為基礎的集中交易市場。目前,在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唯一合法場所。而境外成熟證券市場的情況與我國截然相反,它們大都建立和發展了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
比如,美國證券市場由四個層次構成一個金字塔型的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第一層次:紐約證券交易所。處於美國多層次市場體系金字塔的最上端,是面向大型成熟企業的藍籌股市場。紐交所內部沒有分層,一直維持著較高的上市條件。第二層次:納斯達克市場。主要面向成長型企業。納斯達克市場內部進一步分為全國市場和小型資本市場兩個子層次。第三層次:區域性交易所和電子交易市場。美國有六家區域性的交易所,基本上沒有上市功能,已成為紐交所和納斯達克的區域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市場是一些私營的股票交易撮合系統,大多由財經信息服務公司和網上交易經紀公司建立,主要交易在紐交所和NASDAQ上市的股票。第四層次:信息公告交易所市場和粉單市場及地方性櫃檯交易市場。由上述四個層次構成的證券市場體系,為全美3萬家左右的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務。進入證券市場體系的股份公司數量大致佔全國股份公司總數的1%。
多層次市場建設是配合一國經濟發展戰略,提升一國證券市場地位和發展水平,有效控制和防範市場風險,提高競爭力的重要舉措。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7、藍籌股和紅籌股
在海外股票市場上,投資者把那些在其所屬行業內佔有重要支配性地位、業績優良、成交活躍、營利優厚的大公司股票稱為藍籌股。藍籌股並非一成不變。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改變及經濟地位的升降,藍籌股的排名也會變更。在香港股市中,最有名的藍籌股當屬全球最大商業銀行之一的「滙豐控股」。有華資背景的「長江實業」和中資背景的「中信泰富」等,也屬藍籌之列。我國股票市場雖然歷史較短,但發展非常迅速,也逐漸出現了一些藍籌股。
紅籌股這一概念誕生於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註冊、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帶有中國大陸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紅籌股已經成了除B股、H股外,內地企
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
8、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二是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三是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9、預披露制度
預披露制度是指證券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在公開發行申請文件遞交監管部門並由監管部門受理後進行披露,而不必等到對發行文件審核完畢,作出核准發行的決定後進行披露。
10、證券公司淨資本
淨資本是表現證券公司資本充足狀況的一種風險監控指標。它是根據證券公司資產流動性情況對其淨資產進行調整後的資產價值,是證券公司淨資產中流動性較高的部分,是可隨時變現以滿足支付需要的資金數額。
11、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證券交易信息通常按照時效的不同分為即時信息(也稱實時信息)和歷史信息。按照我國目前的做法,深滬交易所向市場提供的交易信息為即時行情信息,即時行情內容具體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新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三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三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另外,股價指數一般也被視為即時信息。從國際上的的通行慣例來看,對於實時行情信息,即在交易系統中產生後立即予以發布的信息,交易所是有償提供的,因為只有這種信息對於投資者的投資判斷才具有實質意義。延遲行情信息,或者說歷史數據一般都是免費的。因此我們所說的證券交易信息主要是指實時行情信息。
12、多邊淨額結算與共同對手方交收
這是證券結算業務規則中的概念。共同對手方交收制度是國際結算界為防範清算交收風險採用的通行制度之一。共同對手方交收是指買賣雙方達成的交易合同自交易所傳至結算機構進行清算時,經過合同轉讓過程,將原來的一個交易合同拆為買方和賣方分別與結算機構達成的合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所有證券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承擔交收義務。這種結算模式被稱為多邊淨額結算,在這種多邊淨額結算業務模式下,證券交易中的買方和賣方應當同意對方將證券買賣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多邊淨額結算模式的優點是提高結算效率,但加大了證券登記機構的風險,因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充當共同交收到手方時,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獎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13、每股稅後利潤、每股淨資產值與淨資產收益率
每股稅後利潤、每股淨資產和淨資產收益率是衡量公司投資價值的主要指標。每股稅後利潤又稱每股盈利,可用公司稅後利潤除以公司總股數來計算。每股淨資產值反映了每股股票代表的公司淨資產價值,是支撐股票市場價格的重要基礎。淨資產收益率是公司稅後利潤除以淨資產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
14、市盈率
市盈率是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稅後利潤的比率。
15、證券市場禁入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制度是指對於進行證券欺詐活動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中介機構的人員等,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的一項制度。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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