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灑的風衣、漫天飛舞的鈔票、千百萬財富的瞬間易手、神乎其神的手法,周潤發、周星馳、劉德華等都曾留下了多部讓人津津樂道的經典「賭片」,如《賭聖》、《賭俠》等。
在這些影片中,各種形式的「出老千」是必不可少的橋段。透視眼鏡、在牌上做標記、換牌等層出不窮。對於這種「出老千」行為,從法律的角度應該如何定性呢?
可能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的就是「賭博罪」,因為這些人動輒數萬的輸贏顯然已經不屬於大家日常生活中「娛樂小麻將」範疇。但是從法律上講,卻並非如此。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賭博罪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表面上看,這些「出老千」的人符合該罪的構成條件,因為他們顯然是以賭博為業的職業賭徒。
但是該罪成立其實還隱含了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在尊重賭博的「射幸」基礎之上。射幸聽起來可能比較晦澀,但實際上還是比較好理解的,就是大家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偶然性、隨機性、好運氣。保險、國家發行的彩票以及澳門等地合法的博彩場所所經營的博彩業務等都是建立在「射幸」基礎上。
而在賭博中出老千的行為則從根本上違背了「射幸」原則。試想一下,如果對方已經完全知道底牌或者可以任意調換自己手中的牌,那麼賭博其實已經變成了一場完全由「出老千」者所操控的遊戲,用我們通常所說的話就是「做局」。
明確這一點後,就會發現「出老千」的人行為更符合另一項罪名的構成條件,那就是詐騙罪。
根據相關反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體現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從主觀層面講,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主觀目的,而且是主動的去故意實施相關行為。而客觀層面看,其主要表現是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願地」交出財物的行為。
「出老千」的行為不僅符合直接故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詐騙罪主觀構成要素,而且也契合使用騙術讓對方「自願地」交出財物的客觀條件,因此成立詐騙罪而非賭博罪。
雖然這樣的定性可能有些違反我們通常的直覺,但在法理上卻是嚴謹而必須的。因為對行為的定性不同,會產生不同的量刑標準。
如果數額不大,賭博罪和詐騙罪的處罰相似——「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但如果是數額巨大或者特備巨大,定性的必要性就體現的比較明顯了。賭博罪並沒有對數額特別巨大有直接法條規定,而詐騙罪則明確了「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精準的定性會更有助於打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