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買處案」會怎麼辦?
此前,已有多名官員因向初中幼女「買處」而被判刑。
2006年,一名原南陽市臥龍區國稅局官員鄧軍因迷信「買處」能升官,先後找人向12名14歲以下在校初中生「買處」被捕。
2008年,河南鎮平原政協副主席吳天喜也因迷信「買處能衝喜」,先後找人向二十餘名少女「買處」,其中有多名初中生。
2009年,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原局長盧玉敏找人向一名不滿14歲女生買處,被判10年徒刑。
但在本案中,幹部「買處」對象已經變為高一女生,均已超過14歲。如果得逞,則無法適用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適用條款,即使查實向學生「買處」,也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最低僅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對官員「買處」應早亮決心
高一女生成為官員「買處」對象提醒我們,現有對在校未成年女生的法律剛性保護不能僅限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近年來,無論是官員跑官買官,還是企業向官員行賄,「性賄賂」都是常用手段。在性賄賂中,幫官員「買處」比普通性賄賂顯然更有「誠意」。要打擊這一社會醜惡現象,至少應強化對官員此類嫖娼行為的從嚴懲處力度。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有支持色情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規定,嫖娼或組織、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給予開除黨籍處理。不過僅有情節嚴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才須免除或者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其實,對於那些膽敢把手伸向在校未成年女生的官員,理應早日明確此類嫖娼行為一律須適用「情節嚴重」,並責令各級政府部門一概免除相關涉案官員的公職,向社會亮明懲處決心。
應對「校園買處」也須比能力毅力
發生校園「賣處案」,教育部門當然是直接責任人。該事件發生後,當地教育局局長、副局長,縣高中校長、副校長、學生處主任、教師也確實都已受到處分。但我們也要看到,近年來發生的多起類似案件中,組織「賣處」者除了校內問題女生,還有社會上的涉黑分子、個體戶、老闆甚至官員。因此,要阻斷「賣處鏈」就不能光靠教育部門一家的力量,也不能只憑傳統的校內管理手段。
要防範校園內的問題生成為淫媒,不妨早日學習海外經驗,在各校配備校園社工、在社區配備青少年社工,強化對問題生的日常互動、幫扶,做好長期作戰的準備。而要及時找出隱蔽的「賣處鏈」,還需要公安部門與教育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一旦發現可疑線索,就能及早啟動刑事偵查。
(來源:新民網)
實習生丨李瑩瑩
編輯丨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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