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法律制度

2020-12-17 法律小主

大家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們一起了解關於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希望各位閱讀到本文的讀者朋友轉發出去,讓更多的人們知道我們擁有什麼權利,以此來更好的維護好我們的合法權益。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內容吧。

01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概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所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這時第三人就是稱之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人因為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但是有證據證明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調解書、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應該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即這就是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訴訟。

02二,第三人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可以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概念

對本訴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參加訴訟的人。

根據其概念我們可以知道,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理由為本訴的原告與被告的權利主張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將原告與被告一併作為被告而提起民事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由於是把本訴中原被告作為被告而提起訴訟,因此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就是原告。

從參加訴訟的方式來看,是有獨立請求的人主動的參加提起訴訟,因此法院不能追加到訴訟中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該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根據2015年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相關規定,在第一審程序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二審程序的話,人民法院應該準許其參加,對於有獨立請求權在二審中參加訴訟的,二審法院應該根據當事人意願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03三,關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參加的訴訟的理解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是一個獨立的訴,這就是說,案件中存在兩個獨立的訴,一個是原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一個訴,另外一個就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當事人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提出的一個獨立訴。因此第三人的訴不會因為原來原告與撤訴而影響,即使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依然要審理。

04四,關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共同原告的區別

有獨立請求權,是指第三人主張的請求權既不同於本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於本訴的被告提起的反訴的訴訟請求或者答辯意見。正是這個原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將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一併作為被告,提起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 。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共同原告的根本區別在於共同原告與被告有直接的法律關係,這個法律關係與原告、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一個給法律關係則就是必要訴訟的共同原告,如果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或者相類似則為普通訴訟的共同原告,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案的被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因此區分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共同原告之間的區別關鍵找出案件的原告與被告,再找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待判斷的主體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於本案訴訟標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法律關係。如果該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與本案訴訟標的相同的法律關係則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如果該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與本案訴訟標的雖然不同,但類似的法律關係,則為普通共同訴訟的原告。如果該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與本案訴訟標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法律關係,則就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05五,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⒈概念

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而參加訴訟的。

⒉關於無獨立請求權參加的訴訟的理由

根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定義,我們得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理由為案件處理結果與其存在利害關係。

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為法院追加或者申請參加。

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

(1)附條件享有權利

①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

②調解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需要經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同意,調解書應該送達給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請求權第三人籤收前翻悔的,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該及時判決。

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撤銷的權利。

法律小主

2020年2月16日

相關焦點

  •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是爭議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係中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告或者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訴訟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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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將訴訟標的定義為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關於請求權,指的是民事訟訴中的請求權,即當事人就爭議的法律關係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權利。通過對《民訴法》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定義的分析,不難得出結論:法院不得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中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只是因該判決有可能在與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係中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民訴法》所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可以直接從文義上得出結論:法院可以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中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其承擔責任的,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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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釋明權是西方民事訴訟立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創立於1877年德國的民事訴訟法,最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用語。德國首次採用了「釋明」概念,並將「釋明」內容規定在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項和第2項中。因為其立法者意識到,在民事訴訟中過分強調當事人的作用而忽略法官職權指揮訴訟的作用,必將影響訴訟效率和實體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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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即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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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從我國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圖及其有關規定著手,反思我國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立法規定、法理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並力圖對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關 鍵 詞 ]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立法意圖 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 輔助參加的第三人  在我國民事訴訟各類主體中,爭議最大的當屬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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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300條確立了對第三人財產的執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工作規定》)對這一制度作出了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於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行兌現率,緩解執行難問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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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試圖從該制度的法理根據挖掘入手,進一步對其構成要素進行分析,並對將來的訴訟適用可能面臨的諸多問題進行探討,以期促進訴訟實踐。  一、撤銷之訴的法理根據  法國是撤銷之訴的故鄉。法國民事訴訟法認為既決事由的相對權威效力在具體情況下不足以保護第三人利益,因此從傳統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對判決不服可提申請制度中發展出了這第三人取消異議判決制度。
  • 論《民事訴訟法》中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
    此項公益訴訟制度是一條新增制度,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長期以來制約公益訴訟的原因,在於民事訴訟法中對原告資格的限定。而過去幾年,特別是在環境汙染案件中,一些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卻很難立案,新增公益訴訟制度雖然確定了此項難題,但其存在的問題也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全文共4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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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內容、形式呈現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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