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具有較強的鎮咳作用,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藥品,也許不少人都吃過。但為何醫生劉某某售賣該藥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三年?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份,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劉某某在明知某品牌「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系國家二類管制精神藥品的情況下,仍在其診所內向吸毒人員賴某非法出售38次22410包(折合可待因含量為24.651克),非法牟利49630元。經鑑定,該口服溶液每包含有毒品可待因成分含量為0.11mg/ml。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檢察官說法
1.「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屬於「毒品」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公通字[2012] 26號)第十三條規定,本案的「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屬於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屬於「毒品」範疇。其藥理作用與嗎啡相似,長期大劑量使用會使人產生快感和幻覺及心理依賴,過度濫用可導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頓引致窒息死亡,產生和吸毒一樣的效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在危害性上與其他傳統意義上的毒品沒有區別。
2.醫生濫賣「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構成販賣毒品罪。
「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系處方藥且用量限制嚴格,只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才能開具該藥品。劉某某長期經營個體診所,熟知「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藥性和用量,其長期向一人多次販賣,主觀上並非將「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為藥品使用,而是以牟利為目的將其當作精神成癮藥物進行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檢察官提醒
目前,我國個別地區出現了濫用含可待因成分藥物成癮現象,不僅有害身體健康,更會傷害家庭、危害社會。這類藥品應當在正規的醫院,通過醫生的處方購買並按醫囑服用,切勿觸碰法律底線。行醫應有德,醫藥管理部門及醫療工作者應當抵制誘惑,嚴格依法依規對藥品進行銷售、使用和管理,不忘醫者初心。
▍編輯:林之風|審核:紅都書生
▍來源:紅都檢察
▍整理:瑞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