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的核心,就是實現跨國間稅收居民金融帳戶信息的透明化,其運作基礎就是帳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拿到外國護照,並不能達到規避CRS的目的——因為獲得了外國國籍身份,並不代表自然獲得了當地的稅收居民身份。藉此避稅,其作用幾乎為零。
一段時間以來,「CRS」在王先生的朋友圈裡很流行。據朋友圈裡的說法,在CRS下,個人財產放在國外也不見得安全,照常會被中國稅務機關徵稅。
王先生是化學博士,自己創業開化工廠,幾年下來積累了一些財富。在朋友的忽悠下,王先生前前後後參加了十幾場金融、理財和移民機構的「培訓會」。雖說聽得有點雲裡霧裡,似懂非懂,但他牢牢記住了這些機構傳達的一個強烈信息——想避稅,趕緊想辦法拿到外國護照,成為外國的稅收居民。
那麼,選擇移民是否真能起到避稅的作用?在CRS下,通過這種方式來避稅合法嗎?
中國已於2015年12月加入CRS,並從2017年開始著手信息交換的前期準備工作,預計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信息報送。屆時,一旦中國和外國的CRS參與國「配對」成功,中國居民在外國開設的帳戶在中國稅務機關面前將無所遁形。
那麼,是不是移民到非CRS參與國,就不會受到CRS的影響了呢?目前,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已經是CRS參與國。在亞洲,只有菲律賓、越南、泰國、巴基斯坦、朝鮮和我國臺灣地區暫時沒有承諾加入CRS;在歐洲,只有梵蒂岡、白俄羅斯、烏克蘭和摩爾多瓦等國家和地區暫時沒有承諾加入。也就是說,王先生想要去的國家,基本上都已經加入了CRS;而那些沒有加入CRS的國家,要麼是去不了的,要麼是像王先生這樣的高淨值個人不會考慮的。
王先生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的已經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地區)名錄上看到,移民中介極力推薦的國家——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屬於第二批參與國,承諾2018開始首次交換。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是大英國協成員國,說英語,移民非常容易。最重要的是,這個國家沒有個人所得稅。那麼,是不是移民這些國家就可以避免CRS的影響了呢?恐怕也沒用!
就算王先生移民去了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假如他在CRS參與國開設的是帳戶餘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個人帳戶,對於這類「低價值」帳戶,CRS的規則要求金融機構適用「現有居住地測試」來判斷帳戶持有人是否需要申報。比如,王先生在開戶的時候填寫的居住地址是中國南京,與銀行的信件往來都使用在南京的地址,那麼該金融機構可以直接據此判斷王先生屬於中國稅收居民,並將他的帳戶信息傳遞給中國稅務機關。
假如王先生開設的帳戶是超過100萬美金的「高價值」帳戶,而且獲取了在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住址(通過在當地購買房產,或虛假提供),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時,必須通過各種方式排除王先生是中國稅收居民的各種標識,如身份、住址、通訊地質和電話號碼等。如果金融機構覺得不能完全排除這些標識,可能會要求王先生提供一份申明文件,申明自己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稅收居民,並且提供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居民證明。如果王先生不能提供這些材料,其帳戶信息仍然會被交換。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王先生能提供以上證明材料,金融機構若想排除申報王先生的帳戶,還要通過一項「合理性測試」,即金融機構把在開戶過程中通過「反洗錢」和「了解你的客戶」程序中獲取的信息,以及可以公開查詢到的信息與王先生申明的信息開展比對,看是否有衝突。比如,通過公開查詢,發現王先生正在開展的經營活動全部在中國,而在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沒有任何經營活動的記錄。那麼,金融機構在不能完全排除王先生是中國稅收居民的情況下,可能會將其帳戶信息分別報送給兩個國家。
更為關鍵的是,CRS規則今年可能被修訂,要求金融機構獲取客戶過去10年的居民身份信息,作為金融機構開展稅務情報交換的依據。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就算已經獲得了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稅收居民身份,但在CRS前一直為中國的稅收居民,新規則將要求金融機構將王先生的個人稅務居民身份視同為中國,須將稅務情報交給中國。
由此可見,移民到國外並不能達到規避CRS的目的,因為取得了外國護照並不等於成了當地的稅收居民。如果王先生瞞報或者故意欺騙,就要根據金融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承擔法律責任,輕則罰款,重則有牢獄之災。比如,英國對在CRS下提供不實信息將處不高於3000英鎊的罰金,而香港對故意欺騙的情形處罰款1萬港幣和6個月監禁,或5萬港幣和3年監禁。為此,稅務機關提醒那些想要通過移民來規避CRS的人,不要被中介機構忽悠,還是早點打消這個念頭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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