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行CRS盡調 「避稅天堂」信託帳戶或交換

2020-12-22 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導

在開曼、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進行首輪CRS涉稅信息覆核後,越來越多的稅務管轄區加入到CRS(共同申報準則)盡調行動中。5月中旬,備受關注的「避稅天堂」英屬維京群島(簡稱BVI)也收到OECD(經合組織)發布的金融帳戶盡職調查的通知。

根據要求,所有BVI金融機構必須書面確認並識別金融帳戶外國個人持有人或者外國實際控權人所得稅稅務居民身份。同時外國納稅人在BVI開設的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至少需要留存6年時間。

6月4日,一位負責香港地區業務的國際稅收諮詢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了上述內容。「和其他地區覆核通知有所不同的是,BVI作為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對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的留存設定時間限制,更多是希望外國實體有具體的經濟實質,這也體現了該地對當前政策執行的高遵從度。」

值得注意的是,CRS盡調並非增加徵稅,其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帳戶逃避納稅義務的個人和企業,而對於依法合規納稅的個人和企業,CRS並不會增加其稅收負擔。

離岸帳戶減少

根據OECD的要求,BVI金融機構必須書面確認並識別外國公司所持有金融帳戶的稅務管轄區,從而明確其稅收居民身份,然後履行相應的稅收義務。

作為OECD制定CRS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一項重要程序,BVI識別外國帳戶持有人涉稅信息稅收居民身份的根據是以所得稅收入的來源地而判定。

上述人士分析,所得稅是BVI最重要的稅種,稅率在0%~20%之間,一般情況下,公司在支付員工薪酬時就會將所得稅扣除,由此可以判定帳戶持有人的經濟活動。

得益於稅收優惠,企業在該地區進行投資時,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豁免企業利得稅,所以從事控股、金融、保險和海外基金的公司,都會選擇將離岸公司註冊在具有「避稅天堂」的BVI。

目前全球已有超過25萬個海外離岸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這使其成為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

事實上,離岸帳戶自設立之日起就有其商業上的需求,對於國際化的投資、貿易等交易,離岸帳戶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全球反避稅加強後,單純或主要為了逃避稅收目的離岸帳戶數目和資產規模必然會減少,相應地,BVI也不可能成為豁免之地。

2015年起,BVI在OECD要求下建立了規範的書面程序和規則指引。2018年正式開始了國際反避稅工作,當年該地區還成立了新的國際稅務局,專門應對跨境稅務和國際稅務事項。

在稅務人士看來,此次通知是BVI為了進一步加強國際稅務法案的執行力度,以及時評估稅務風險防範措施。

「截至目前,政策已經發布近一個月時間,市場反應基本平穩,一些高淨值人士雖有相關方面的諮詢,但是數量並不多,從CRS自動交換以來,市場也在慢慢消化這種緊張情緒,所以不必過度恐慌。」上述稅收諮詢人士表示。

信託帳戶盡調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服務行業稅務合伙人錢江濤告訴記者,當前CRS通過自動交換獲取的信息量龐大,稅務機關如果對信息比對、風險分析、案件核查和稅款追繳等環節開展工作,預期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然而,藉助大數據技術的收集和分析,稅務發展也會越來越透明,特別是大部分CRS參與國和地區都已經完成首次信息自動交換,這意味著稅務機關要取得境外涉稅信息更加便捷。

錢江濤建議,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持有信託計劃或私募基金份額,並且在境外獲得了收入,那麼應當儘快評估或分析其海外及中國稅務申報合規情況,以降低相關稅務風險。

他進一步解釋,基於這些信託計劃及私募基金均屬於CRS規定下的金融機構,因此需要對其金融帳戶持有人展開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信託由專業受託人公司管理,且該信託在投資、再投資或金融資產交易方面的總收入佔其收入總額的50%以上,則該信託通常被分類為金融機構。

而如果控股公司屬於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那麼其很可能符合投資實體的定義,因此也可能屬於金融機構。

按照此前開曼群島和BVI發布的《經濟實質法》規定,其核心是,低稅國應在當地引入機制以確保與上述地域流動性活動相關的核心收入創造活動由低稅國企業承擔或在當地發生,且低稅國企業應具備足夠且合格的員工,發生足額的支出,並有實體辦公場所。

這意味著,一旦信託計劃被界定為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屬性,那麼信託計劃持有人的離岸信託帳戶也需要進行CRS盡調。

在此背景下,錢江濤認為,離岸信託的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個人,離岸私募基金股權或者合夥份額的持有人,如果其稅收居民身份為中國稅收居民,相關帳戶信息均可能被交換給中國稅務機關。

根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高淨值私人客戶常用的組織架構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家族辦公室、基金會、信託等,按照上述要求,如果這些投資工具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那麼就必須要履行CRS的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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