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2015年,中國醫藥兩位高管相繼落馬,並於1年後受審,二人受審實因在任天方醫藥期間的私有化國有資產的一起舊案。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公訴機關的的部分指控並得到法院認定,那麼事情的來龍去脈究竟是怎樣的?
中國醫藥兩名「天方系」原高管相繼落馬
2015那年9月,中國醫藥公布了兩則董事及高管變動的公告。董事、副總經理崔曉鋒及副總經理年大面先後被免職和調查。而根據法院公開審理顯示顯示,2016年9月20日,上述兩人及天方藥業另一名元高管在周口中原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接受審理。
崔曉鋒及年大明的履歷在中國醫藥管理團隊中顯得尤為特殊,在中國醫藥完成對天方藥業的吸收合併後,二人是「天方系」中僅有的兩名進入中國醫藥管理團隊的成員。二人曾先後以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掌管天方藥業。根據調查顯示,2人落馬與天方藥業的一則舊案有關。
2016年9月20日,河南周口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醫藥原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總經理崔曉峰,中國醫藥原副總經理年大明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通用天方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谷建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根據判決書顯示,崔曉峰、年大明、谷建先後于于2015年7月、8月被檢察機關監視居住,相機一個月後三人被公安機關相繼逮捕。
該案在法院審理後未當庭宣判,2018年7月,裁判文書網披露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而對於檢察機關對三人的指控的部分罪名,法院並未認定成立。所涉及的舊案似乎只是三人落馬的導火索。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三人共涉及貪汙、挪用公款及受賄三大罪名,而事情的起因要從2006年天方藥業出售所持有的駐馬店華中正大公司的30%的股權說起,但檢查機關的主要公訴犯罪行為並沒有獲得法院的認定。
瞞天過海將盈利國有資產進行私有化
1995年12月,天方藥業的前生河南中醫藥集團以30%的股份與泰國正大農牧成立了駐馬店華中正大公司。
2003年國家推行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彼時,崔曉鋒擔任正華中正大董事、天方藥業黨委書記、總經理,年大明擔任天方藥業副總經理年,谷建擔任天方藥業財務總監。三人為了實現自己底價購買天方藥業持有的華中正大盈利的30%股權,在兩名董事會成員缺席的情況下,崔曉鋒、年大明決議將天方藥業集團持有的華中正大30%的股權轉讓。
2006年4月20日,崔曉峰、年大明、谷建及李某為了隱瞞自己購買該股權的真相,崔曉峰以自己兒子為法人代表、董事長名義佔40%股份、年大明以其兒子為股東名義佔30%股份、谷建以其妻的名義佔15%股份、李某以其女的名義為股東佔15%股份,在鄭州成立金玉偉業投資有限公司。
為了實現購買天方藥業集團持有華中正大30%股權的目的,3人隱瞞華中正大是一家連續3年盈利經營良好的公司的事實,以華中正大前景堪憂為名於2006年4月26日向駐馬店市國資委書面請示。2006年5月11日駐馬店國資委書面批覆天方藥業,同意對天方藥業持有的華中正大30%股權整體出售,包括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產評估增值等所有權益。
2006年7月17日,駐馬店市中成資產評估事務所受駐馬店國資委委託對華中正大資產進行評估,其基準日為2006年3月31日,經評估,資產總額為21263.23萬元、負債總額:7801.81萬元、淨資產13461.42萬元,按照出資比例扣除土地無形資產20%出讓金323.8萬元,天方藥業集團持有華中正大30%股權轉讓價為3940.86萬元。
2006年8月7日,經由崔曉峰參加的華中正大董事會決議將2005年度稅後利潤予以分紅,天方藥業分紅766.57萬元。至2006年12月29日止,華中正大將天方藥業集團應得的2005年度及2006年1-3月份分紅共計1019.76萬元全部支付給天方藥業集團。
2006年9月19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給駐馬店國資委書面批覆,同意天方藥業集團持有華中正大國有股權實行整體出售,出售底價為3940.86萬元。同年9月26日,駐馬店國資委將上述批覆內容書面轉批給天方藥業集團。
隨著股權收購的推進,崔曉峰、年大明、谷建擔心由金玉偉業直接購買股權容易暴露自己購買股權的真相,於是年大明協調了天方藥業集團供應商浙江義烏的金某,以金某妹妹為法人代表並一人全額出資的名義成立金恆源投資,而該公司實際股東崔曉峰出資400萬(佔40%股份)、年大明出資300萬元(佔30%股份)、谷建出資150萬元(佔15%股份)以及李某出資150萬元(佔15%股份)。
股權收購板上釘釘後,3人在收購價上打起了主意。經過三人商議,以3940.86萬元股權在評估中包含未分配利潤1019.33萬元應予扣減為由,實現自己少支付價款的目的。
2006年11月23日,在尚未得到駐馬店國資委批覆的情況下,崔曉峰以出售方天方藥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與3人實際控制的購買方金恆源及轉讓監督方駐馬店國資委籤訂產權轉讓協議,天方藥業持有的30%國有股權3941.28萬元,扣除華中正大截止2006年3月31日以分得的紅利1019.76萬元,將天方藥業集團持有的30%國有股權轉讓價降為2921.53萬元。
轉讓股權協議籤訂後,3人為了得到駐馬店國資委同意天方藥業扣減已收到分紅款1019.76萬元批覆,採取不正當手段宴請駐馬店國資委副主任張某及企業分配科科長鄭某,直至2007年1月28日駐馬店國資委給予批覆。
駐馬店國資委批覆後,3人實際控制的金恆源於2007年1月30日前將轉讓資金2921.53萬元支付完畢完成天方藥業持有的30%國有股權的收購。2007年5月16日華中正大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3人實際控制的金恆源公司取得了天方藥業集團持有的華中正大的30%股權。
主要貪汙、挪用公款行為未獲法院認定
檢察機關認為,3人為少支付收購價款,違規降價應認定為貪汙罪。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上述扣減的1019.76萬元未分配利潤於2006年11月30日前已經全部支付給天方藥業,因此按照未分配利潤前的天方藥業持有的華中正大30%的國有股權出售底價3940.86萬元出售給崔曉峰等人控制的金恆源公司明顯不當,故公訴機關指控崔曉峰、年大明、谷建貪汙1019.33萬元不能成立。
同時檢察機關還認為3人在籌措購買股權資金的過程中存在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2006年10月,3人為解決購買天方藥業持有華中正大公司30%股權資金,用天方藥業進行擔保,以鄭州節節高科技建材名義從河南森源電氣(002358,股吧)借款367.5萬元,360萬元用於購買股權,7.5萬元用於金恆源註冊費用,後該借款從獲取的股權分紅中償還。2006年12月,3人為解決購買天方藥業持有華中正大30%股權資金,用天方藥業進行擔保以駐馬店天方生物工程的名義從駐馬店城市信用社貸款1500萬元,用於購買股權,後該貸款從獲取的股權分紅中償還。
但法院審理認為,3人只是以天方藥業集團名義擔保,沒有用天方藥業集團的有價證券、金融憑證用於質押、抵押擔保,更沒有挪用天方公藥業集團的資金擔保,雖然3人的行為將公司的財產置於風險之中,但後來及時歸還沒有造成財產損失,因此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貪汙國有資產525萬用於股權收購
雖然在收購國有資產的過程中,3人未存在貪汙行為,但是為了籌措購買股份的資金,3人仍存在貪汙行徑。
在收購股權的過程中,3人將應有金恆源支付的土地資產評估、審計、產權交易費用共計35萬元,於2006年12月底在天方藥業集團財務列支報銷。
2006年11月15日天方藥業向駐馬店市國資委請示,股權轉讓日以後收益歸受讓方,同年11月16日國資委主任徐群才、副主任張某在內部處理文件上簽字同意,沒有書面批覆。2007年4月14日身為華中正大的董事崔曉峰參加董事會,決議華中正大2006年可供分配的利潤2856.52萬元予以分紅。天方藥業佔30%,應分紅1014.71萬元,應轉讓協議約定天方藥業已分得的2006年4-6月份紅利270.62萬元不再對金恆源公司返還,天方藥業2006年7-12月份分紅款490.90萬元。
同年6月份,3人商議,由天方藥業向華中正大出具書面說明:「依照駐馬店市國資委和駐馬店市商務局批覆,天方藥業擁有貴公司的30%股權,已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轉讓給金恆源,2006年3月份以後的分紅、技術服務費和管理費,請匯入義烏金恆源投資有限公司。」在書面說明上崔曉峰籤字,按合同規定辦理,並蓋有天方藥業集團公章。
華中正大根據該說明將天方藥業(2006年7-12月)分紅款490.90萬元支付給金恆源,後金恆源公司又背書給駐馬店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於償還購買股權所欠債務。經河南豫泰會計師事務所鑑定,華中正大分配的2006年的分紅款490.90萬元應歸屬天方藥業。
對於上述行為,法院認定3人屬於非法共同佔有國家資產525萬元,構成貪汙罪。
下屬公司報銷生活費、受賄等行為同被查
除此之外,經過調查崔曉峰在天方藥業和中國醫藥的工作中,存在讓下屬單位報銷自己生活費用及購買藝術品費用的行為,共計62.97萬元;年大明在擔任天方藥業董事長期間將形成的帳外資金14.84萬元佔為己有,用於個人開支。崔曉峰、年小明的上述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貪汙罪。
同時,二人利用職權在春節、兒子結婚期間收受賄賂,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8.4萬元、23.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認定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
根據3人的違法事實,法院依法判決:崔曉峰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年大明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谷建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70萬元。
附3人工作簡歷:
崔曉鋒:2000年8月任河南省天方藥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兼河南天方藥業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08年10月任通用天方藥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13年6月至案發任中國醫藥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紀委書記、董事、副總經理。
年大明:2000年8月在天方藥業集團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05年8月任河南天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8年11月任通用天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3年7月至案發任中國醫藥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谷建:2001年4月12日至2003年1月6日任天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劵部主任;2003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0日任財務處處長;2005年1月10日至2006年12月5日任財務總監;2006年12月5日至2009年4月21日任天方藥業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