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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訊 (特約通訊員 賀天牧 記者 江躍中)網購鈣片,卻收到壯陽藥瑪卡,上門還手寫著「非賣品」。商家表示發錯貨,同意退貨,遭到買家拒絕。買家訴至普陀區法院,要求 「假一賠十」。法院判處退貨,駁回了「假一賠十」的訴請。
去年雙十一,小許在「某保健品專營店」天貓網店購買「鈣片5瓶套餐」4套,收貨後發現每瓶物品外標籤均已被人為撕毀,並手寫「非賣品」,瓶身並無其他任何說明。小許隨手打開一瓶,發現裡面竟是粉末,還飄出絲絲腥味。「難道是飼料?」小許不禁疑惑,隨即和客服聯繫,仔細核實後,原來是商家發錯了貨。為表歉意,商家讓小許選擇換貨或退款退貨,但均遭拒絕。讓商家意外的是,小許以商家出售「三無產品」為由,訴至普陀區法院,要求退貨並十倍賠償。
原告認為,收到的物品僅瓶身手寫「非賣品」,無其他任何說明,所以無法得知貨品的相關信息,該貨品屬於「三無產品」,被告明顯違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籤、說明書等關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表示,事發後,被告積極向原告說明原因,涉案物品系因「雙十一」期間訂單量激增,導致發貨員工工作失誤,誤將瑪卡非賣品樣品發送給原告。原告收到的物品上載明「非賣品」,可證明其並不是銷售流通的商品,被告並未違反法律關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原告同意退貨,並自願補償原告500元。但不同意原告「假一賠十」的訴請。
針對雙方爭議焦點,法官表示,該案所涉貨品外觀及原、被告雙方網購交易、溝通記錄等證據來看,被告發貨失誤符合常理,被告同意退還相關貨款,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5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未能充分舉證,無法確認被告出售貨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之事實,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賠償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現被告自願補償原告500元,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3520元;被告支付原告500元。
據介紹,該案中買家提出的「假一賠十」觀點,源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設立「十倍價款賠償」制度的初衷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就是通過加大對生產者或銷售者的懲罰力度來保障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適用的前提是買家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以避免某些人利用該法律條款獲取不正當的訴訟利益,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進而遏制生產者銷售者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