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紀實——「2004·9·27」特大綁架殺人案

2020-09-11 財經焦點快報

這是轟動蘇魯豫皖四省的一起大案。歹徒憑著特有的反偵查伎倆,綁架殺害大型企業老總,其計劃周密,手段殘忍,實屬罕見。淮北警方歷盡周折,花費兩年時間終破獲此案。

2002年9月26日深夜,幾個黑影出現在一個嶄新的住宅小區內,他們越過院牆,通過竹梯爬到三樓再剪斷防盜窗條,從廚房進入了臥室。

「把人都捆起來!」一個被叫做「老闆」的歹徒指揮著。強烈的手電光柱突然射到臉上,一家三口還沒明白出了什麼事,便被封住了嘴巴和眼睛。丈夫被抬下了樓,妻子被鐵絲捆在了床腿上。

走時,「老闆」在門後貼了一張恐嚇信,聲言必須於10月18日交出贖金68萬元。不得報警,否則「撕票」。

淮北眾城集團公司是淮北市招商引資的骨幹企業,副總經理楊建剛被綁架,引起了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為了不驚動綁匪,保障人質安全,偵破工作只得秘密進行。

同日下午,遠在30公裡外的濉溪縣百善鎮公路邊發現一具男屍。現場慘不忍睹。屍體彎曲著用鐵絲捆綁在一個鐵皮箱內,外邊還用一個玻璃罩罩住,死者因嘴裡塞著毛巾窒息死亡。經辨認,死者正是楊建剛。

秘密偵查立即轉為公開調查。

查找竹梯子、鐵皮箱、玻璃罩的加工地和關係人以及運送鐵皮箱的運輸工具,成為案件的突破口。通過初查,一個胳肢窩夾著皮包的小老闆浮出水面。然而,淮北警方轉戰南北,行程數萬裡,排查人員數十萬,梳理線索數百條,製作案件文書堆起來有一米多高。案件卻沒有實質性進展。

「9·27」案件久偵不破,淮北警方的壓力越來越大。

2004年春夏之交,全國開展偵破命案專項鬥爭。市局新一屆黨委高度重視,多次聽取匯報,新任局長張峰要求刑警支隊全力攻堅,堅決拿下此案。專案民警充分利用各種偵查手段開展串併案工作,把案件資料再次整理上網向全國通緝,高科技發揮威力。

8月4日,在江蘇省警方的大力配合下,鎖定範中彬是「9·27」綁架殺人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8月5日,範中彬在家中落網,在眾多證據面前他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歷經近兩年的「9·27」大案宣布告破。

34歲的範中彬曾是優秀中學教師,但因賭博誤入歧途,因盜竊被判刑5年零6個月。釋放後做生意又賠了本,要發大財的念頭使他開始研究綁架犯罪。

他的確是一個高智商的罪犯。作案地點選擇在蘇魯豫皖結合部的淮北市;在作案工具上,他精心設計製作了兩個鐵皮箱:一個用來藏匿人質,一個用來運輸人質。在作案組織上,為防止暴露,只在需要幫忙時,才臨時僱用互不知情的馬仔……

9月初的一天他來到淮北市的一個住宅小區,一張開發商催交房款的通告,引起了他的注意。唯有最北邊的一棟301室是一次性交清,心想這家肯定有錢,再看小區大部分房子正在裝潢,人來人往便於進出。目標選定了,他從容地做著準備工作。

9月26日他臨時招募的5名馬仔把竹梯子、鐵皮箱、玻璃罩悄然運送到了301室的樓下。為轉移警方視線,綁架得手後,他先租用一輛三輪車將裝有人質的鐵皮箱運送至蕭縣,然後又從宿縣租用一輛汽車從蕭縣返回淮北送往河南省永城市藏匿,沒想到車走到百善,發現人質死亡,只好扔下鐵皮箱,慌忙逃竄。

機關算盡,難逃恢恢法網。

2005年4月2日,範中彬被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

1970年出生的範中彬,系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人,曾是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某中學教師。曾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2004年9月8日因涉嫌綁架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經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9月,被告人範中彬為預謀實施犯罪竄至淮北市,經多次踩點後,確定以眾城水泥廠副總楊建剛為作案目標。

之後,範中彬以幫人討債為由,從淮北市惠黎勞務市場僱傭多名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在淮北市人民路大轉盤西北租用民房處食宿,並對這些人進行簡單的體能訓練。

在此期間,被告人範中彬制定了詳細的綁架計劃,焊制了關押人質的大鐵皮箱和運輸人質的小鐵皮箱(內置玻璃罩),書寫了所要贖金的「通告」,並在河南永城市租一民房,預先在房內挖坑埋置大鐵箱以備關押人質,準備了竹梯、斷線鉗、鐵絲、膠帶、蒙眼罩、三角銼等作案工具。

2002年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範中彬帶多名受僱人員竄至受害人楊建剛樓下,實施綁架。並在楊家的臥室門後張貼了索要68萬贖金的「通告」。 在將人質楊建剛運往河南永城的途中,被害人窒息死亡。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範中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8.63萬元。

判決宣告後,被告人範中彬提起上訴,要求二審從輕處罰。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建剛的父母、妻兒也提出增加賠償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範中彬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夥同他人綁架被害人楊建剛作為人質,並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其行為構成綁架罪,依法應予以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範中彬組織、策劃、指揮並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現有證據雖然不能證明範中彬直接實施了捆綁、堵嘴等具體行為,但其對整個犯罪行為以及由此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均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範中彬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又犯本罪,繫纍犯,依法應該從重處罰。故上訴人範中彬就本案所提出的辯解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要求增加賠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和附帶民事賠償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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