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月6日,廣東東莞。李女士爆料稱,自己讀小學四年級的女兒遭同班男生欺凌,他曾故意拖拽女兒的板凳使其摔傷,導致韌帶撕裂,「右腿不能負重,靠輪椅代步。」
李女士說,打人男生為跆拳道七段,從小學二年級開始打人,「打女生打了兩年,專選乖巧的女孩」。目前,男生家長已墊付了部分醫藥費,但李女士女兒仍需每天用藥。「孩子每天哭得撕心裂肺,我也很痛苦。」
從小就知道打女生,以後還了得?家長讓你學跆拳道,可不是讓你用來打女生的。這孩子,教育得實在太失敗了。
父母不好好管教孩子,這孩子以後遲早走上犯罪道路。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至第20條對父母的管教義務做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菸、酗酒。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法律賦予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父母本身不得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
2、父母有義務防止和排除來自外界對未成年子女的侵害。
3、父母因故意或過失而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時,父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要如何賠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3)夥食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8)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那麼,學生在學校裡打架校方有責任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1)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過錯推定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過錯責任。
對於學生在學校打架的行為,學校應當承擔相關管理責任,但我國法律上對於未成年人打架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不同的年齡需要承擔不同的責任,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涉及到監護人來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現在的小孩這麼猖狂了麼,小小年紀打女生!以後走上社會那後果真是不堪設想!有本事怎麼不去找比自己高比自己厲害的孩子打架呢?哈哈哈···還專挑乖巧的女生,算什麼「好漢」······
這到底是學校教育的缺失還是家長太過放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