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於2008年至2014年期間,以掛靠遼寧中加應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遼陽志宇建築工程有限公的形式,成立由其本人自負盈虧的施工項目部,先後承建了本溪市富虹太子城小區二期23#、24#樓、二期地下車庫等建築工程,施工期間開發商本溪富虹房地產開發建築有限公司及被掛靠單位按施工進度已撥付工程款,毛國祥所得工程款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毛國祥將工資款用於承建其他工程,導致拖欠楊某等62名農民工工資118.58萬元,拖欠董某等16名農民工工資30.5萬元。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4年11月14日向毛國祥送達勞動監察整改指令書,要求三日內支付楊某等62名農民工工資;該局並於2015年1月13日向毛國祥送達勞動監察整改指令書,要求三日內支付董某等16名農民工工資,毛國祥在籤收上述整改指令書後仍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2014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對毛國祥立案偵查,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至廣西桂林市,後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逃犯。
毛某某於2019年10月29日在廣西桂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至本案提起公訴前,在政府有關部門協調下,楊某等62名農民工被拖欠的部分工資款已由開發商代為支付,現仍拖欠工資款人民幣約14萬元;董某等16名農民工工資已由具體施工組織者王某2和農民工召集人熊某共同出資予以墊付。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協議書、終止協議、行政執法卷宗(含勞動監察整改指令書)、決算情況說明、調查報告、欠款證明、支付憑證、公司帳目、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王某1、劉某2、齊某、王某2、熊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1、趙某、沙某1等人的陳述;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步訊問光碟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毛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且採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毛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毛某某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不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毛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指定辯護人提出毛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毛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且採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毛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成立。毛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據此,視本案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毛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未繳納);
二、責令毛某某繼續退賠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人民幣十四萬元,發還楊榮山等六十二名農民工。
(二三裡編輯 蘆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