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應掌握的基本原則是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原則。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應同時具有責任能力,才能譴責該行為。不要求結果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只要求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
而在法考考查時,通常還會考查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即原因自由行為。各位考生在備考時,需注意掌握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以及法考中常考的原因自由行為的具體情形。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了法益侵害行為。
例如,甲有過病理性醉酒後傷人的經歷,知道自己飲酒後會引發病理性醉酒,喪失責任能力。甲為了傷害乙,故意在乙面前飲酒引發病理性醉酒,喪失責任能力,然後傷害了乙。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甲在實施原因行為(導致責任能力喪失的行為)時,具有選擇的意志自由,甲故意使自己陷入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了法益侵害的結果行為。甲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不是實施原因行為(如飲酒)時,而是實施結果行為(如傷害行為)時。
二、法考中常考的原因自由行為
1.醉酒
(1)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屬於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注意:沒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這屬於原因自由行為。
(2)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導致幻覺、妄想等精神病症狀,是精神病的一種。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是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徵,第一次飲酒發生生理性醉酒,導致精神病症狀,實施了侵害法益的行為,屬於完全無責任能力的,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在發生第一次生理性醉酒以後,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飲酒會發生病理性醉酒,仍然利用該情況實施犯罪,應認定構成故意犯罪,負刑事責任。這屬於原因自由行為。
2.吸毒
我國刑法沒有將吸毒狀態認定為喪失或減輕責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狀態仍然被認為具有責任能力,不是責任阻卻事由,也不是責任減輕事由。因此,不能將吸毒狀態認定為免除處罰情節或從寬處罰情節。
吸毒狀態產生幻覺,導致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分兩種情形:
(1)吸毒後第一次產生幻覺,在幻覺中實施犯罪,由於沒有犯罪故意,可認定為過失犯罪。
例如,甲在家裡吸毒,第一次吸毒就產生幻黨,在幻覺中認為來拜訪自己的朋友乙要來殺自己,於是拿刀將乙砍成重傷,對此可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2)明知自己吸毒後會產生幻覺,利用這種特點實施犯罪,應認定為故意犯罪。這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成立故意犯罪。
例如,甲在家裡數次吸毒,又一次吸毒過程中產生幻黨,在幻覺中認為來拜訪自己的朋友乙要來殺自己,於是拿刀將乙砍成重傷,對此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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