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因種種原因而做了掛名法人的人。有的從來不參與任何事情,沒籤過一個字,沒領過一分錢,公司卻由於債務問題被告了,公司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掛名法人也成為背後的冤大頭和替罪羊。
這看似十分滑稽的戲碼,他們卻真真實實地栽在了「掛名法人」四個字上。
01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在說「掛名法人」之前,有必要為大家捋一捋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這三個「人」的關係。
1、法人是組織,不是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最常見比如公司。
2、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權辦理某個或某些事項的代理人。
如果單位要辦一件事,可以派單位裡的任何人去辦,只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比如授權委託書等),那麼任何一個被單位派出去辦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意隨時更換。
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比如公司的董事長。民事訴訟法規定,法人參與民事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02
「掛名法人」不要隨便當
被他人邀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就是「掛名法人」。當然,「掛名法人」的情況有很多種,有的是礙於情面,半推半就;有的則是利益驅使,毛遂自薦。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掛名法人」都是出於當事人對風險的忽視,都以為只是營業執照上掛個名而已,不用負任何責任。很明顯,這是自欺欺人。
第一,在行政責任上,「掛名法人」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第二,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人」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第四,在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相應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做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就好像把自己的駕照和車一起借給別人,然後祈禱這個人不要出事故——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03
萬一「喜當爹」,如何解除?
當事人在收到掛名請求時,就應慎重考慮是否要接受掛名當法定代表人的請求。如果已經接受了掛名請求,即使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也應時刻關注公司動態,一旦發現公司發展有惡性苗頭,就應積極要求退出公司,及時抽身。
首先,掛名法定代表人應要求解除委託合同。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基於委託合同所產生的,因此掛名法定代表人應先解除委託合同。
其次,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與公司協商要求退出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後,及時去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或滌除登記。
再次,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公司及其他股東不願意配合時,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做出不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最後,協商與發函都無果的情況下,掛名法定代表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先確認辭去董事及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然後通過法院讓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應以公司為被告,而非實際控制人。
來源:成功快車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