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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公司重要的組成部分,都擁有各自的權利,共同推進公司的發展。
網友諮詢:
老公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和股東,佔股份百分之95,但他是掛名的。就是當法人拿工資,我們有一處房產,在我名下,也只有我在還房貸,他還以公司資產做抵押,貸了幾千萬,會對這處房產有牽連嗎?還有,他同時是法人,如果資不抵債他會承擔什麼嗎?如何讓我老公退股?
北京中今律師事務所宋麗紅律師解答:
一、關於承擔責任:
1、股東的責任: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是以股東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使資不抵債原則上不會危及到公司以外的個人財產的,但是如果股東有過錯,有可能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超出出資額的責任。
2、關於掛名股東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因此,掛名股東是合法的。
根據該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掛名股東是不能主張實際出資的。
根據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部繳納認繳的出資款,可能會導致掛名股東承擔履行出資義務。
2、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所謂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是不存在的,如果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除非能證明自己的名字被冒用。作為法定代表人,不會承擔出資和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一旦公司破產、被列為重大失信人,或者公司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一、法定代表人可能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第二、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在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二、關於退股:
股東可以採取轉讓股權或者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形式退股。
1、公司回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公司股東出資後一般不允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回購股權需作出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宋麗紅律師為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擅長刑事及民商領域訴訟及非訴業務,對於合同糾紛、公司、股東糾紛、房產糾紛及刑事案件都有豐富經驗,執業10餘年,辦理多起案件,經驗豐富,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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