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經過工商登記。但由於工商登記不做實質性審查,出現了大量的「掛名」法定代表人。
這些掛名者可能是因為親戚朋友的請求,也可能是基於老闆的要求進而在工商登記上的法定代表人一欄署名。很多「掛名」法定代表人認為只是在工商登記上填個名字而已,自己也不參與公司的實際運營,有時還能取得報酬,於是掛個名也無妨。
但實際上「掛名」法定代表人存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在可能承擔的責任中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民事責任】
首先,公司經營情況欠佳,存有大量負債時,一般是以公司的財產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實際操作人在運營公司的過程中有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轉移財產等行為時,此時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獨善其身,作為工商登記明示出來的法定代表人此時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公司處於破產程序等特定情形時,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罰款等措施。
另外,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損害公司、股東利益時,「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規章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權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在對某些罪名的規定中,會對單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司來說,一般是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常見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行政責任】
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時,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公司法定代表人採取處罰措施,如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
《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4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交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金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其他風險】
如果公司涉訴並且進入執行程序,作為被強制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會被列入失信名單。隨著國家信用體系制度的日趨完善,帶來的不利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如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飛機等。
此外公司若是被違法吊銷,並且法定代表人應當負責的,在一定期限內也會影響在其他公司的任職情況,給工作帶來極大的不變。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7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公司法》第146條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看了這麼多,歸結為一句話——借名有風險,決定須謹慎!